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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Ⅱ - 球桿設計

附錄Ⅱ及附錄Ⅲ
任何球桿或球之設計,如果不在規則4、規則5、附錄Ⅱ及附錄Ⅲ所規定的範圍內,或者可能會顯著改變高爾夫比賽的性質,都必須交由R&A予以裁定。

附錄Ⅱ及附錄Ⅲ所說明的規格都是以英制單位為主,如果換算成公制,1英吋=25.4公釐。如果各方對於球桿或球是否符合規格有所爭議,必須以英制單位為準。


附錄Ⅱ - 球桿設計
如果球員對於球桿是否符合規格有所疑慮,應向R&A諮詢。

製造球桿的廠商可將其所製造之球桿樣本送交R&A,由它裁決該球桿是否符合高爾夫規則的規定。如果製造廠商在開始大量生產前未將球桿樣本送交俱樂部裁決,那麼他必須自行承擔產品不符合高爾夫規則標準規格的風險。送交之後該球桿樣本即成為R&A之財產,以備參考之用。

以下各段文字介紹了球桿設計的一般規定,也列出詳細的規格,並做進一步的說明。有關這些規定及其解釋的更詳細資料均載於「高爾夫球桿與球之規則指南」一書中。

當球桿,或球桿之某部份,依規定必須具備某種特性時,那就表示它的設計與生產都是以具備該特性為依據。該球桿或球桿某部份的成品依其材質必須在生產容忍度內具備該特性。

1. 球桿
a. 通則
球桿是專門設計來擊球的工具,根據它的形狀和用途,一般分為三種型式:木桿、鐵桿和推桿。推桿是主要針對在果嶺上使用而設計的球桿,其桿面角不得超過10度。
球桿的製作和型式基本上不應該違反傳統與習慣。球桿必須由桿身與桿頭組合而成。球桿的所有部份都必須緊密聯結,合為一體,除非高爾夫規則允許,否則不能有外在的附加物。

b. 可調整性
除重量以外,木桿和鐵桿的設計必須是不可調整性的。推桿可以有調整重心的設計,而推桿在其他方面的調整性設計亦可被允許。高爾夫規則所允許的調整方法應符合下列原則
(i)可調整之部分應藉助工具、無法讓選手隨手調整。
(ii)所有可調整之部分應穩固地附著在球桿上,不必擔心會在打球過程中鬆動。
(iii)可調整部分之設計和規格均應符合高爾夫規則之規定。

球員如果在規定之回合中故意改變球桿的擊球特性,應取消比賽資格,這項罰則適用於所有球桿,包括推桿在內(規則4-2a)。

c. 長度
球桿全長至少應有18英吋(457.2mm),而且除了推桿以外,不得超過48英吋(1,219.2mm)。對木桿和鐵桿而言,在測量長度時要讓球桿放在一個水平的平面,且桿頭底部設定頂著一個60度角的平面,如附圖I所示。球桿長度的界定是從這兩個平面的交會點到握把頂端的距離。至於推桿,球桿長度的測量從握把的頂端沿著桿身軸線或軸線的直線延伸一直量到桿頭底部。

附註:違反附錄Ⅱ, 1c明訂之球桿長度限制的球桿,若這些球桿已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使用或上市並符合當時規則,那麼它們可以使用到2004年的12月31日為止。

d. 球桿對準角度
當球桿處於正常瞄球位置時,桿身必須呈下列角度:
(i)桿身中央假想線與垂直通過桿頭底部的中心線,至少要有10度的夾角。(參考附圖Ⅱ);
(ii)桿身中央假想線與擊球路線兩側的傾斜角,向前不得大於20度或向後不得大於10度(參考附圖Ⅲ)。

除了推桿之外,球桿桿頭跟部與桿身中心線及擊球路線(水平方向)所在平面的距離差,必須不可多於0.625英吋(15.88mm)(參考附圖Ⅳ)。

2. 桿身
a. 桿身要直
桿身由握把頂端到離桿頭底部不超過5英吋(127mm)的某一個點,都必須是直的,那一點可以是桿身開始彎曲的點、桿頸及/或桿頸套(參考附圖Ⅴ)。

b. 彎曲及扭曲之特性
桿身上的任何一點都必須:
(i)無論從桿身縱向的那一個角加以相同的彎折,其偏斜量都應相同;而且
(ii)在兩個相對方向的扭曲程度也相同。

c. 與桿頭連接
桿身必須直接或透過單一桿頸及/或頸套與桿頭跟部相接。桿頸或頸套頂端到桿頭底部的長度不可超過5英吋(127mm),此項測量應沿著桿頸或頸套的中心線,並順著任何彎曲的部份(參考附圖Ⅵ)。

推桿之例外:推桿之桿身或桿頸部或頸套可以固定在桿頭的任何一點上。

3. 握把(參考附圖Ⅶ)
握把是由附加在桿身上、協助球員握緊球桿的材質所組成。握把必須是筆直且是簡單的型式,並延伸至桿身末端,同時不可配合手的抓握而做出特別形狀。如果沒有附加其他材質,那麼桿身用來讓球員握住的部分就是握把。

(i)除推桿外,所有球桿握把的橫切面都必須是圓的,但整個握把上可以有一條連續、凸出、筆直的肋線,在纏繞式握把或複製品上可以有稍微內凹的螺旋紋。
(ii)推桿握把之橫切面可以不是圓形,但是在橫切面上不可有凹槽,應呈對稱,整個握把上任何一點的橫切面都必須是類似的形狀(見以下第(v)條說明)。
(iii)握把由末端開始可以越縮越細,但不可以有膨脹區或腰身。它的橫切面直徑無論從任何方向測量均不得超過1.75英吋(44.45mm)。
(iv)除推桿外,所有球桿握把的中心線都必須與桿身中心線一致。
(v)推桿可有兩支握把,不過每支握把的橫切面都必須呈圓形,而且每支握把的中心線也必須與桿身中心線一致,兩支握把間距至少1.5英吋(38.1mm)以上。

4. 桿頭
a. 外型簡單
一般說來桿頭外型應簡單,各部位要穩固,符合自然結構,可發揮正常功能。我們很難精確而完整地具體定義什麼叫做外型簡單,不過下列特點如果是用來符合尺寸規定、協助瞄準、或其它任何目的,都應視為違反本項規定而不被允許:
(i)穿透桿頭的洞,
(ii)為裝飾或結構以外之目的所附加的透明材料,
(iii)附著在桿頭主體上的東西,例如圓球、底板、長條或鰭狀物, 唯有,推桿可有例外。

桿頭底部的溝槽或紋路均不可延伸至桿面。

b. 大小尺寸
(i) 木桿
當球桿置於60度底角的時候,桿頭的尺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 桿頭跟部到桿頭趾部的長度大於桿面到背面的長度;
(b) 桿頭跟部到桿頭趾部的長度不大於5英吋(127mm);以及
(c) 從桿頭底部到桿頭頂部的長度不大於2.8英寸(71.12mm)。

這些尺寸的測量方式是在水平的直線上測量:
.桿頭跟部與趾部;和
.桿面與背面(見附圖Ⅷ,A的距離)

最外側點的垂直延伸線之間的距離;
以及在垂直線上測量桿頭底部與頂部最外側點之水平延伸線之間的距離(見附圖Ⅷ,B的距離)。假如不容易找出跟部的最外側點,那麼它應被視為在桿頭底部著地之水平面上方0.875英吋(22.23mm)的那一點(見附圖Ⅷ,C的距離)。

桿頭尺寸不得超過28.06立方英寸(460立方公分),外加0.61立方英吋(10立方公分)的容許空間。

附註:違反附錄Ⅱ,4b(i)明訂之球桿長度限制的球桿,若這些球桿已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使用或上市並符合當時規則,那麼它們可以使用到2004年的12月31日為止。

(ii) 鐵桿和推桿
當桿頭處於正常擊球準備狀態時,桿頭尺寸必須符合跟部到趾部的距離大於桿面到背面的距離。對傳統形狀的桿頭而言,這些尺寸的測量方式是在水平的直線上測量:
.桿頭跟部與趾部;和
.桿面與背面
最外側點的垂直延伸線之間的距離。
就不尋常的桿頭形狀而言,趾部到跟部的尺寸可以從桿面上測量。

c. 擊球面
桿頭必須只有一個擊球面;不過推桿可以有兩個擊球面,這兩面必須具備相同的特性,彼此相對。

5. 桿面
a. 通則
桿面或桿頭之材料及結構、或任何的處理方式,不可具有彈簧效應,或是比標準鋼面更能顯著增加球的旋轉,或者具有能夠影響球運動的其他任何效果。

桿面必須非常堅硬、牢固(推桿可有例外),除了以下所列的標記之外,桿面必須保持平滑,不可有任何程度的凹陷。

b. 觸球區粗糙度及材料
除了下面幾段文字具體說明的標誌以外,預期與球觸擊的區域(觸球區),其粗糙程度不可超過噴沙裝飾效果、或細磨的程度(見附圖Ⅸ)。
觸球區必須由單一材質所製造。木製球桿可有例外情形。

c. 觸球區記號
觸球區的記號用手指觸摸時不得有尖銳的邊緣或隆起的條紋。觸球區內的凹槽線或打印記號都必須符合下列的規格:
(i)凹槽線。觸球區可以採用一些直線凹槽線,凹槽之兩邊可以向外開展,且橫切面必須是對稱的(參考附圖X)。
.凹槽的寬度和橫切面在桿面和整條凹槽的任何一點都必須一致。
.凹槽的圓邊之半徑不得超過0.020英吋(0.508mm)。
.凹槽寬度不可超過0.035英吋(0.9mm),測量時應依照R&A規定之30度測量法。
.緊鄰之凹槽的邊緣距離不可少於凹槽寬度的三倍,也就是不少於0.075英吋(1.905mm)。
.凹槽的深度不得超過0.020英吋(0.508mm)。

(ii)打印記號。觸球區可採用打印記號。
.打印記號之區域面積不可超過0.0044平方英吋(2.84平方mm)。
.任何記號之中心點與緊鄰記號之中心點必須間隔0.168英吋(4.27mm)以上。
.打印記號之深度不可超過0.040英吋(1.02mm)。
.如果合併採用打印記號與直線凹槽,記號之中心點與凹槽之中心點必須間隔0.168英吋(4.27mm)以上。

d. 裝飾記號
觸球區的中心位置可藉由設計圖案標示出來,此圖案必須在邊長0.375英吋(9.53mm)的正方形以內。該設計圖案應避免不當影響到球的運動。觸球區以外也可以有裝飾性的記號。

e. 非金屬桿面記號
以上規格限制適用於桿面為金屬或類似硬度材質之球桿。如果桿頭觸球區的表面並非金屬,而且其桿面角度小於24度,那麼就不受上述規格的限制;不過會不當影響球運動的記號仍是禁止的。凡具有24度以上之擊球角度及非金屬桿面的球桿,其直線凹槽之寬度最高可為0.040英吋(1.02mm),深度最高可為凹槽寬度的一倍半,至於其他方面都須符合上述的規格。

f. 推桿桿面記號
上述關於桿面記號、材質及觸球區記號的各種規格並不適用於推桿。

附錄Ⅲ - 高爾夫球

1.重量
球的重量不可超過1.620盎司(45.93gm)。

2.尺寸
球體直徑不可小於1.680英吋(42.67mm)。這項規格的認定標準如下:讓球靠本身重量自行通過一個1.680英吋之直徑測量器,由任何位置隨意放下時,如果每100個球之中通過測量器的球數少於25個,就算合乎這項規定;此項測試應在大約23±1℃之溫度下進行。

3.球體之對稱
球體不可設計、製造或故意修改成具有不同於對稱球體之性質。

4.初速
採用R&A所核准之儀器測量時,球之飛行初速不可高於規定之上限。

5.整體距離標準
採用R&A所核准之儀器進行測試時,球的飛行距離及滾動距離總合起來不可超過該俱樂部所規定之「整體距離標準」。


差點
高爾夫規則並未針對差點之頒定及調整有所規定。這方面的事務應由各國的國家高爾夫協會負責管轄及控制,相關的詢問也應該直接洽詢該國高爾夫協會。

業餘資格規則

由R&A規則有限公司審訂
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前言
R&A保留修改業餘資格規則的權利,同時可隨時提出或修改針對業餘資格的詮釋。
以下的定義依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在相關的規則條文中也會重述一次。
定義
凡定義中的術語在規則內文第一次出現時,將以粗體字標示。

業餘高爾夫球員(Amateur Golfer)
「業餘高爾夫球員」是指不以爭取報酬或贏取利益為目的而參與高爾夫運動的人,業餘者也不會從指導高爾夫球或者利用高爾夫技巧或名聲參與其他活動(除了規則所允許的範圍)而獲得酬勞。

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會」是指主管單位所成立的相關委員會。

高爾夫技巧或高爾夫名聲(Golf Skill or Reputation)
一般說來,只有當業餘高爾夫球員在縣市級或全國性的比賽中獲得名次,我們才認為他擁有高爾夫技巧。高爾夫名聲只能透過良好的高爾夫技巧而來,並不包括在高爾夫比賽中擔任行政人員的良好表現。應由主管單位來決定某一位業餘高爾夫球員是否擁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

主管單位(Governing Body)
任何一個國家的業餘資格規則「主管單位」就是該國的國家高爾夫協會。

附註:在英國和愛爾蘭,業餘資格規則的主管單位是R&A。

指導(Instruction)
「指導」包括了針對在打高爾夫時身體方面的指導,也就是實際揮桿和擊球的動作等等。

青少年高爾夫球員(Junior Golfer)
「青少年高爾夫球員」是指在比賽開打前那一年(in the yearprior to the event)還未滿十八歲的業餘高爾夫球員,除非主管單位針對年齡另有規定。

獎品兌換券(Prize Voucher)
「獎品兌換券」是指由委員會發行的兌換券,可在高爾夫用品專賣店或其他零售商店換購物品。

R&A規則有限公司(R&A)
「R&A」意指R&A(聖安卓高爾夫俱樂部)規則有限公司。

零售價值(Retail Value)
一項獎品的「零售價值」是指一般人在零售地點購買這項商品的一般售價。

規則(Rule or Rules)
這裡的「規則」一詞是指主管單位所制訂的業餘資格規則。

象徵性的獎品(Symbolic Prize)
「象徵性的獎品」是指以金、銀、陶、玻璃或其他材質做成的獎盃或獎牌,上面刻有永久性的姓名與得獎名次等等。

褒揚獎(Testimonial Award)
「褒揚獎」乃是針對在高爾夫運動上有卓越的表現或特殊的貢獻,與比賽的獎品不同。褒揚獎不可以是金錢上的報酬。


規則1 業餘身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第152-154頁。

1-1. 通則
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遵照規則來打球,並約束自己的行為。

1-2. 業餘資格
所謂的業餘資格是指以業餘高爾夫球員的身份在全球各地參加高爾夫競賽的資格。違反規則的人可能會喪失業餘高爾夫球員的資格,也因此無權參加各項高爾夫業餘比賽。

1-3. 規則之目的與精神
業餘資格規則之目的與精神在於明確區分業餘高爾夫運動及職業高爾夫運動的差別,同時避免業餘比賽受到外界贊助及財務動機的操控利用。由於業餘高爾夫運動在大部分情況下都由選手自行依照規則來擊球和計算差點,因此我們必須捍衛這項業餘運動,

讓所有業餘高爾夫球員都能不受干擾地享受這項運動。

1-4. 對於規則的疑問
凡是希望成為業餘高爾夫球員的人,以及對於某項邀約活動是否符合規定有所疑慮的人都應該向主管單位查詢。業餘高爾夫競賽或涉及業餘球員之競賽的主辦者或贊助者,如果對於某項提議活動是否符合規定有所疑慮,也應該向主管單位查詢。

規則2 職業身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第152-154頁。

2-1. 通則
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可採取任何以成為職業球員為目標的行動,包括與贊助者或職業經紀人達成口頭協議或書面合約。

例外:如果此人申請成為助理職業球員( Assistant Professional)但沒有成功,則為例外情況。

附註:業餘高爾夫球員可以詢問自己是否有希望成為職業選手,也可以在職業選手開設的專賣店工作,支領薪水,但不得在其他方面做出違反業餘資格規則的行為。

2-2. 職業高爾夫球員協會
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擁有或保留任何職業高爾夫協會的會員資格。

2-3. 職業巡迴賽球員
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可以持有或保留職業巡迴賽的會員資格。
附註:如果業餘高爾夫球員必須參加一或多次的職業資格賽( qualifying competitions)取得參賽資格,並在賽前寫下在這項比賽中放棄任何獎金,那麼他可以報名參加這種資格賽(qualifying competitions)而不會喪失業餘資格。

規則3 獎品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第152-154頁。

3-1. 為獎金打球
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為獎金打球。

3-2. 獎品的上限
a. 通則
業餘高爾夫球員所接受的獎品(除了象徵性獎品)或獎品兌換券之零售價格不得超過規定上限。業餘球員參加單一競賽或一系列競賽的獎品或獎品兌換券總值也應符合這項上限規定,但一桿進洞獎為例外情形。歐洲500英磅或等值外幣,各地區之主管單位也可訂出低於上述金額的獎品上限規定。

b. 一桿進洞獎
規則3-2a所訂之上限也適用於一桿進洞獎。不過,一桿進洞獎可單獨領取,不必與同一場競賽的其他獎品合併計算。

c. 交換獎品
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以獎品或獎品兌換券交換現金。
例外:業餘高爾夫球員可以把獎品兌換券交給全國高爾夫協會或縣市地區高爾夫協會,以此金額支付以後參加高爾夫競賽的費用,但此項支付行為必須符合規則4-2的規定。

附註1:註明獎品零售價格乃是委員會的責任。
附註2:我們建議無差點獎品(scratch prizes)或每一差點分組獎品(each division of handicap prizes)的總值最好符合以下原則:在18洞比賽中,不得超過規定上限的兩倍;在36洞比賽中,不得超過規定上限的三倍;在54洞比賽中,不得超過規定上限的五倍;在72洞比賽中,不得超過規定上限的六倍。

3-3. 褒揚獎
a. 通則
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接受零售價格超過規則3-2a上限規定的褒揚獎。

b. 多重獎項
業餘高爾夫球員可以接受不同捐贈者所提供的多項褒揚獎,即使這些獎項的零售價格總值超過上限規定也沒有關係;但獎項提供者不可以為了規避單一獎品上限規定而頒發多重獎項。

規則4 費用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第152-154頁。

4-1. 通則
除了業餘資格規則所允許的情況之外,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接受任何來源的資助(金錢或其他型式)以參加高爾夫比賽或展示活動。

4-2. 費用之收據
業餘高爾夫球員可在下列情況下接受資助(但不得超過實際費用)
以參加高爾夫比賽或展示活動:
a. 家庭的資助
業餘高爾夫球員可以接受家人或法定監護人的資助。

b. 青少年高爾夫球員
如果青少年高爾夫球員參加專為青少年球員舉辦的比賽,可以接受資助。

c. 團隊比賽
(i) 如果業餘高爾夫球員代表他的國家、縣市或俱樂部(或相等的團體)參加團隊比賽或訓練營,可以接受資助;以及
(ii) 如果業餘高爾夫球員在參加國際性團隊比賽之前或之後緊接著代表他的國家參加在國外舉行的全國性冠軍賽(nationalchampionship),可以接受資助。
資助的費用必須由他所代表的團體或主辦國的高爾夫協會來支付。

d. 個人比賽
只要符合下列的規定,業餘高爾夫球員在參加個人比賽時可以接受資助:
(i) 該名球員必須是由他的俱樂部、縣市或國家協會提名參賽的。
(ii) 如果比賽將在球員本國舉行,而他是由俱樂部或縣市協會所提名,那麼必須先取得國家協會或比賽舉行縣市的協會批准。
(iii) 如果比賽將在其他國家舉行,應先取得主辦國國家協會的批准;如果球員的提名單位並不是該國的國家協會,那麼提名單位應先取得國家協會的批准。
(iv) 資助的費用只能由國家協會或負責提名的縣市協會來支付;如果提名單位批准,可以由比賽舉行地的高爾夫主管單位來支付。
(v) 資助費用必須受到比賽天數的限制,至於每年有幾天可接受資助應由提名國家的主管單位來決定。接受資助的天數可包括比賽前後的交通時間和練習天數。

e. 名人活動、企業活動......等等
如果業餘高爾夫球員受邀參加與高爾夫技巧無關的比賽,他可以接受費用的資助。

f. 展示
如果業餘高爾夫球員參加慈善性質的展示活動,他可以接受費用的資助,但此項展示活動不可以和其他的高爾夫比賽有所關聯。

g. 受贊助之差點競賽
業餘高爾夫球員在參加受贊助之差點競賽時可以接受資助,但該項競賽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i) 如果比賽在球員本國舉行,那麼贊助者必須事先取得主管單位的批准(每年都必須申請);而且
(ii) 如果比賽在數個國家舉行或者有其他國家的球員參加,那麼贊助者必須先取得兩個以上的主管單位批准。相關的申請文件應寄到主辦第一站賽程國家的主管單位。

規則5 指導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第152-154頁。

5-1. 通則
除了業餘資格規則所允許的範圍,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接受付款或報酬以指導他人打高爾夫。

5-2. 可接受付款的範圍
a. 學校、大學等等
如果業餘高爾夫球員是某教育機構的員工,他可以指導該機構的學生打高爾夫而接受付款或報酬,但他每年花在教球的總時數不得超過工作時間的50%。

b. 青少年高爾夫球員
在主管單位批准的訓練活動中,業餘高爾夫球員可接受酬勞指導青少年高爾夫球員打球,但他所接受的酬勞不得超過實際支出的費用。

5-3. 書面指導
業餘高爾夫球員可接受付款或報酬寫下書面指導,但須符合一個條件:他的高爾夫能力或名聲並不是他獲得這份工作或銷售這項作品的主要因素。

附註:這裡所謂的指導並不涉及高爾夫比賽的心理層面、高爾夫規則或高爾夫禮儀。

規則6 運用高爾夫技巧或名聲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第152-154頁。

6-1. 通則
除了業餘資格規則所允許的情況之外,擁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的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利用他的球技或名聲來宣傳、廣告或銷售任何產品以獲得財務上的利益。

6-2. 借用名字或肖像
擁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的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利用本身的球技或名聲,允許他人在廣告或銷售產品的過程中使用他的姓名或肖像以獲得金錢、報酬或個人利益。

附註:只要不涉及廣告,業餘高爾夫球員可以接受高爾夫用具業者所提供的用具和配備。

6-3. 個人出席
擁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的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利用本身的球技或名聲,出席某些場合以獲得金錢、報酬或個人利益。

例外:只要不涉及高爾夫競賽或展示,業餘高爾夫球員可以接受別人支付他出席某種場合的實際花費。

6-4. 廣播及寫作
擁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的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利用本身的球技或名聲,參與涉及高爾夫運動的廣播或寫作以獲得金錢、報酬或個人利益。

例外:只要符合下列規定,業餘高爾夫球員可接受廣播寫作所帶來的金錢、酬勞或個人利益:
(a) 球員本人確實是相關評論、論文或書籍的作者;以及
(b) 相關內容並不包括指導他人打高爾夫。

6-5. 補助金、獎學金和助學金
擁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的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接受各種補助金、獎學金或助學金,除非這些補助符合主管單位所批准的條件。

6-6. 會員資格
如果有高爾夫俱樂部希望某位擁有高爾夫技巧或名聲的業餘高爾夫球員經常在該俱樂部打球而邀請他加入,那麼他不可以在未支付全額會費的情況下接受該俱樂部的會員資格。

規則7 其他不符合業餘資格之行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第152-154頁。

7-1. 損及高爾夫的行為
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做出損及業餘高爾夫運動的行為。

7-2. 違反業餘資格規則之目的及精神的行為
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可以做出違反業餘資格規則之目的及精神的行為,包括高爾夫賭博在內。

規則8 強制執行規則的程序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第152-154頁。

8-1. 針對違規行為的判例
如果委員會注意到某一名自稱是業餘高爾夫球員的人可能做出違反業餘資格規則的行為,應該由委員會來決定此人是否有違規。
每一個案例都應由委員會做適當的調查,並顧及球員的權益。委員會的決定就是最後的判決,如果球員想上訴,應遵守業餘資格規則所規定的程序。

8-2. 執行
如果委員會判決某位球員已違反業餘資格規則,委員會可宣佈取消此人的業餘資格或者要求此人避免或停止這樣的行為以做為保留其業餘資格的條件。
委員會必須盡一切力量通知此人,必要時也可以將規則8-2的判決結果通知相關的高爾夫協會。

8-3. 申訴的程序
每一個主管單位都應訂出上訴程序,讓那些被取消業餘資格的人有上訴的管道。

附註:如果一位球員的主管單位是R&A,當R&A「業餘資格委員會」決定執行業餘資格規則時,受到影響的球員可以向「R&A業餘資格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規則9 恢復業餘資格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第152-154頁。

9-1. 通則
只有委員會有權力批准或拒絕恢復業餘資格的申請,但申請者可依業餘資格規則的相關規定提出上訴。委員會在考慮時必須顧及每一位申請者的權益。

9-2. 申請恢復業餘資格
委員會在考慮是否恢復申請者的業餘資格時,通常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a. 等待恢復期
由於職業選手以高爾夫運動做為他的職業,因此我們認為他的情況原本就比業餘高爾夫球員有利;其他違反業餘資格規則的人也比業餘高爾夫球員多佔了一些便宜。當這些人決定停止違規行為時,他們所佔的便宜未必就會消失。因此,申請恢復業餘資格的人必須經歷一段委員會所規定的等待期。

等待恢復期從申請者最後一次違規那一天算起,但委員會也可規定等待期應從委員會得知此人最後一次違規的那一天算起。

b. 等待恢復業餘資格的期間
(i) 由職業球員轉業餘球員
等待恢復期的長短通常都和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有關,例如:獎品超過規定價值多少、未經批准收受的費用有多少等等。然而,一般說來申請者必須遵守業餘資格規則至少滿一年後才有資格恢復業餘的身份。

我們建議委員會運用下列等待恢復業餘資格的期間的指導方針:
違規的時間:  等待恢復期的時間
未滿5年     1年
5年或以上    2年

委員會保留延長或縮短等待恢復期的權利。全國知名的選手如果違規時間超過五年以上,通常都不能恢復業餘資格。

(ii) 其他違規行為
等待恢復期的長短通常都和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有關,例如:獎品超過規定價值多少、未經批准收受的費用有多少等等。然而,一般說來申請者必須遵守業餘資格規則至少滿一年後才有資格恢復業餘的身份。

委員會保留延長或縮短等待恢復期的權利。
c. 恢復的次數
一個人恢復業餘資格的次數通常不能超過兩次。

d. 等待恢復期間的資格
在等待恢復業餘資格的期間,申請者必須和所有的業餘高爾夫球員一樣遵守業餘資格規則。

他沒有權利以業餘高爾夫球員的身份報名參加競賽。然而,只要他所屬的俱樂部同意,他就可以以會員身份參加俱樂部專為會員舉辦的比賽;但是他不可以代表他的俱樂部和其他俱樂部的球員比賽。

9-3. 申請的程序
所有申請者都必須依照委員會所訂定的程序向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提出委員會所規定的相關資料。

9-4. 申訴的程序
每一個主管單位都應訂出上訴程序,讓那些申請被駁回的申請者有上訴的管道。
附註:當R&A「業餘資格委員會」,拒絕恢復業餘資格的申請時,申請者可向「業餘資格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規則10 委員會的裁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 見第152-154頁。

10-1. 委員會的裁決
委員會的決定就是最後的裁決,但當事人可依規則8-3及9-4提出上訴。

10-2. 對規則的疑問
如果委員會認為某個案例有所疑慮或者不在業餘資格規則涵蓋的範圍內,它可以在做出決定之前向R&A「業餘資格委員會」諮詢。

青少年高爾夫選手禮儀和生活規範

※禮儀–球場上的行為

引言
本章節所提供的是高爾夫運動禮節的指導方針。如果大家都遵守的話,所有球員將從這項運動得到最大的樂趣。在球場上隨時表現對他人的尊重是至高無上的原則。

高爾夫運動的精神
與許多運動不同的是,高爾夫比賽大部分是在沒有裁判的監督下進行。這項運動有賴個人的誠實來表現對其他球員的尊重和對規則的遵守。不論比賽有多麼激烈,所有球員的舉止都要有紀律,並隨時表現禮貌和運動家精神。這就是高爾夫精神。

安全
球員在擊球或試桿之前應該先確定沒有其他人站在球桿揮動距離以內或是在球可能擊中的範圍之內。同時也要檢查地面上有沒有各種石塊、小石頭、小樹枝等物體,以免揮桿時擊中這些物體,誤傷周圍的人。

球員即將打出的球有可能危及附近的球場維護人員,球員應該要對他們發出警告。如果球員擊球的方向有打到他人的危險,他應該馬上喊出警告。這種情況的傳統警語為「fore」。

顧及其他球員
不要造成干擾或分心
球員在球場上應該隨時顧及其他球員,並且不應該因為移動、講話或製造不需要的聲音而打擾他們的擊球。

球員應該確保任何帶至球場的電子物件不至影響其他球員。
在開球區,球員不應該在尚未輪到他打的時候先插上開球座。
當一位球員即將打球時,其他球員不應該站得太靠近球或在球的正後方,或站在球洞的正後方。

在果嶺上
在果嶺上,球員不應站在另一位球員的推桿路線上,或當一位球員即將推球時,其他球員不應使自己的身影落在他的推桿路線上。
球員應該留在果嶺上或靠近果嶺的地方,等到同組其他球員皆推球入洞後才離開。

計分
在比桿賽中,若有需要的話,做為記分員的球員應該在前往下一個開球區的途中與該相關球員核對桿數並記錄之。

擊球速度
正常的擊球速度並跟上
球員應該保持良好的擊球進度。委員會得制定各洞擊球時間的速度表,俾使所有球員都能遵守。跟上前組是任何一組球員的責任。如果某一組球員落後前組球員整整一洞並耽擱到後組的進度,該組球員應該禮讓後組球員超越他們,且不論後組球員的人數有多少。

完成擊球準備
球員應該在輪到他們打球之前就已經準備完成。當在果嶺上或其鄰近地區擊球時,球員應該把他們的球袋或球車置於一個可促使快速離開果嶺並前往下一個開球區的位置。當打完一洞時,同組球員應立即離開果嶺。

遺失球
如果球員相信他的球可能遺失在水障礙之外或界外,為了節省時間,他應該擊出暫定球(provisional ball)。
找球的球員如果知道可能無法立刻尋獲時,應儘快以手勢讓下一組球員先行通過。找球的球員應該儘快判斷是否要讓下一組球員超前,不可等到尋找五分鐘之後才通知對方。如果他們決定讓下一組球員超前,一定要等到對方已經超過,同時遠離危險範圍之後才可以繼續擊球。

球場上之優先順序
如果委員會沒有特別的規定,球場上之優先順序應該由一組的擊球速度來決定。進行整回合(十八洞)比賽的球員有權利超過那些進行短程比賽的球員。

球場之維護
沙 坑
在沙坑裡擊球的球員應仔細將自己造成的以及鄰近由別人造成的凹洞痕及所有腳印填平之後才可以離開。如果沙坑鄰近有耙子的話,應該使用耙子來整理。

修復草痕、球印及釘鞋所造成的損害
球員應該仔細修復他們將草皮打起所造成的凹洞以及果嶺上因球的衝擊所造成的任何損害(不論是否由該球員自己所造成)。釘鞋對果嶺草皮所造成的損害,應該等到同組每位球員都打完這一洞後立刻加以復原。

避免不必要的損害
球員應避免在練習揮桿時挖起草皮,或因生氣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把桿頭打進地裡以致對球場造成傷害。
當放置球桿袋或旗竿的時候,球員應小心以免造成果嶺的傷害。

為避免對球洞的傷害,球員和桿弟不應該站得太靠近洞口,並且在處理旗竿以及把球從球洞中取出時應該要小心。桿頭不應該被用來把球從球洞裡挖出。
球員應該避免將身體倚靠在推桿上,特別是把球從洞裡撿起來的時候。
球員離開果嶺前必須將旗竿放回洞裡插好。
所有球員都應該確實遵守各個球場針對高爾夫球車所規定的使用限制及其行駛路線。

結論:違反之罰則

如果球員皆遵守本節之指導方針,將使每一個人更能夠享受高爾夫運動的樂趣。

如果某位球員在一回合之中或在一段時間之中一直漠視這些指導方針並損及他人,建議委員會考慮對違反之球員採取適當的懲戒性措施。舉例而言,這樣的措施可以包括對該球員予以在此球場禁賽一段時間或禁賽一定數目的比賽。基於保護遵循這些指導方針的大部分球員之利益,採取這種措施是正當的作為。

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禮儀之情形者,委員會可以依規則33-7予以取消比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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