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術語定義
高爾夫術語的定義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而在規則條文中,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
1.異常之地形(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異常之地形」是指任何臨時積水;待修復之地;或穴居動物、爬蟲類或鳥類的洞穴、排泄物或地道。
2.擊球準備(Addressing the Ball)
當球員擺好站姿、球桿接觸地面時,他已經完成「擊球準備」。
不過如果是在障礙之內,只要擺好擊球站姿就算完成「擊球準備」了。
3.指導(Advice)
「指導」是指所有可能影響球員臨場判斷、球桿的選擇或擊球方法的諮詢或建議。
比賽規則或已經公告的資料,例如障礙或果嶺旗竿的位置等資料,並不算「指導」。
4.球移動(Ball Deemed to Move)
見「移動」(Move or Moved)的定義。
5.球進洞(Ball Holed)
見「進洞」(Holed)的定義。
6.球遺失(Ball Lost)
見「遺失球」(Lost Ball)的定義。
7.比賽球(Ball in Play)
球經球員由開球區擊出一桿後就成為「比賽球」。除非這個球遺失、被擊出界外、被撿起、或者球員採用代替球(無論相關規則是否准許球員採用代替球),否則它在進洞之前都算是「比賽球」;上述情況之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
一位球員在開始由開球區以外之區域所擊出的一球,或當他在改正這個錯誤之前,這樣的球並不是比賽球,適用規則11-4或11-5。否則,「比賽球」包括球員刻意從開球區以外地區擊出的一球或球員在被要求必須從開球區打下一桿所擊出的球。
比洞賽的例外:比賽球包括球員在開始從開球區以外的地區所擊出的一球,假設對手並沒有依據規則11-4a要求取消這個擊球的話。
8.最佳球(Best-Ball)
見「對抗賽(Matches)」。
9.沙坑(Bunker)
「沙坑」屬於障礙的一種,通常是一片沒有草皮或泥土的凹陷地面,裡面鋪滿了細沙或砂礫。
沙坑內或沙坑邊緣長有綠草的部分,包括堆積形成的面(不論是由草覆蓋或為泥土),並不算沙坑的一部份。沙坑壁或沙坑唇部沒有草皮覆蓋的區域屬於沙坑的一部份。
沙坑的邊緣的界定應該是向下垂直延伸,而不是向上延伸。當球停在沙坑內或其任何部份觸及沙坑時就應視為在沙坑之內。
10.穴居動物(Burrowing Animal)
「穴居動物」是指那些挖掘洞穴做為棲息地或躲藏地的動物,例如兔子、田鼠、土撥鼠、地鼠或蠑螈等等。
附註:非穴居動物(例如:狗)所挖的洞除非有明確的標示或被委員會宣佈為待修復之地,否則都不能算是異常之地形。
11.桿弟(Caddie)
「桿弟」為依規則協助球員的人員,他們的任務可以包括在打球時攜帶或處理球員的球桿。
如果多位球員僱用同一位桿弟,那麼這位桿弟的身份是正在擊球球員的桿弟,他所攜帶的裝備應視為該名球員的裝備。不過當桿弟接受另一名球員的特殊指示而行動時,桿弟就是發出指示球員的桿弟。
12.臨時積水(Casual Water)
「臨時積水」是指球員在做好擊球站姿之前或之後在球場上看到的臨時積水現象,這種臨時積水並不屬於水障礙。雪和自然冰(除了霜以外)可以視為臨時積水或可移動之物(二者選一),由球員自行決定;人造冰屬於阻礙物,露水和霜不算臨時積水。當球停在臨時積水內或其任何部份觸及臨時積水時,就應視為在臨時積水之內。
13.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會」指的是負責比賽事宜的委員會;如果比賽中沒有發生問題或爭議,那麼委員會就負責球場事宜。
14.競賽者(Competitor)
「競賽者」是指比桿賽的參與者。與競賽者同一組打球的球員稱為「同組競賽者」(Fellow Competitor),競賽者與同組競賽者並非隊友。
在四人兩球及四球比桿賽中,所謂的「競賽者」或「同組競賽者」應該包括隊友在內。
15.球場(Course)
「球場」為依委員會制定的邊界範圍內的整個區域(見規則33-2)。
16.裝備品(Equipment)
「裝備品」是指球員本人的穿著、使用的東西或攜帶品,不過球員在該洞所使用的任何球以及用來標定球的位置或拋球範圍的錢幣、球座等小東西並不包括在內。高爾夫球車(無論是不是由馬達推動)也屬於裝備品;假如多位球員共用一輛球車,這球車及車上所有物品視為正在打球球員的裝備品,除非另一共用球車之球員正在移動球車,此時球車及車上之物品則視為另一球員之裝備品。
附註:某一洞比賽進行中使用的球如果撿起來,在還未恢復為比賽球之前就算是裝備品。
17.同組競賽者(Fellow-Competitor)
見「競賽者」定義。
18.旗竿(Flagstick)
「旗竿」是一根可以移動的筆直標竿。旗竿上可以懸掛小旗幟或其他標誌,也可以不必懸掛任何東西。旗竿插在球洞中心,以標示球洞的位置。旗竿的橫切面必須為圓形。但禁止使用會不當影響球運動的填料或吸震材料。
19. 觀察桿弟(Forecaddie)
「觀察桿弟」是一位由委員會所雇用的人員,負責在比賽中向球員指出球的位置。他是一位局外者。
20.四球賽(Four-ball)
見「對抗賽(Matches)」。
21.二對二比賽(Foursome)
見「對抗賽(Matches)」。
22.待修復之地(Ground Under Repair)
「待修復之地」是指由委員會或其指定代表所界定,準備進行維修或正在維修的球場區域。準備移走的堆積物品及果嶺管理員所挖的洞,無論有沒有標示都屬於待修復之地。
在「待修復之地」範圍內的所有地面和所有草叢、灌木叢、樹木或其他生長物都是待修復之地的一部分。「待修復之地」的邊緣應該垂直向下延伸,而不是向上延伸。用來界定這些區域的標線與標樁也包括在「待修復之地」的範圍內。標樁本身乃是阻礙物。當球停在「待修復之地」範圍內,或者它的任何部份觸及「待修復之地」時,就應視為在「待修復之地」裡面。
附註1:球場上割草後留下的草屑及其他不打算清除的廢棄物,除非有特別標示,否則不算是「待修復之地」的範圍。
附註2:委員會可制訂當地規則,禁止球員在待修復之地或為保護環境而界定為待修復之地的區域內擊球。
23.障礙(Hazards)
「障礙」指的是球場上的沙坑或水障礙。
24.球洞(Hole)
「球洞」的直徑必須為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釐),深度至少在四英吋(101.6公釐)以上。如果球洞的四周有洞壁,除非土質鬆軟,否則洞壁的頂端必須低於果嶺表面一吋(25.4公釐)以上;洞壁外圍的直徑不可以超過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釐)。
25.進洞(Holed)
當球靜止於球洞之中,而且球的全部都位於洞口平面以下,那麼這個球就「進洞」了。
26.優先開球權(Honor)
在開球區內可以優先擊球的球員就是享有「優先開球權」。
27. 側面水障礙(Lateral Water Hazard)
「側面水障礙」係指水障礙或其一部份或由委員會判定依據規則26-1b無法在水障礙後方拋球的區域。
如果水障礙的一部份做為「側面水障礙」時,應該有清楚的標示。當球停在該區域內或球的任何一部分觸及該區域時,就算是位於側面水障礙裡面。
附註1: 側面水障礙應該以紅色界樁或標線予以界定。當同時使用界樁與標線界定側面水障礙時,界樁是用來識別該側面水障礙,而標線則是用來識別該側面水障礙之邊界。
附註2:委員會可制訂當地規則,禁止球員在為保護環境而被界定為側面水障礙的區域內打球。
附註3:委員會可以將側面水障礙界定為水障礙。
28.擊球線(Line of Play)
「擊球線」是指球員希望他的球在擊球之後的飛行方向,另外在這個方向的左右兩側各加上合理的距離。「擊球線」應由地面向上垂直延伸,但不得延伸到球洞後方。
29.推桿線(Line of Putt)
「推桿線」是指球員希望他在果嶺上擊球之後球滾動的路線。除了規則16-1e所說明的情況之外,「推桿線」應包括球可能滾動路線左右兩側的合理距離。「推桿線」不得延伸到球洞後方。
30. 可移動之物 (Loose Impediments)
「可移動之物」指的是自然物體,包括:
‧石塊、樹葉、樹幹及似此類,
‧獸糞,和
‧各種昆蟲、以及牠們所製造的土堆等等。
但以下除外:
‧固定或生長,
‧緊緊地嵌在地面上,或
‧附著在球上的自然物體。
位於果嶺上的沙與稀鬆土壤可視為「可移動之物」,但是如果位於其他地點則不屬於可移動之物。
雪和冰可視為臨時積水或可移動之物 (二者選一),由球員自行決定;人造冰屬於一種阻礙物。
露水和霜不算「可移動之物」。
31.遺失球(Lost Ball)
球員所使用的球在下列情況下即被認定為「遺失球」:
a.正在擊球的球員及隊友、桿弟等人員在尋找五分鐘後仍然無法找到或辨認他所使用的球;或是
b.球員已經將代替球擊出一桿;或是c.球員已經從原球可能停留點或較靠近球洞的位置擊出暫定球,所以這個暫定球就成為比賽球。
打錯誤球所花費的時間並不計算在五分鐘的規定尋球時間裡面。
32.記錄員(Marker)
「記錄員」是委員會指派在比桿賽中記錄競賽者成績的人員。記錄員可以是同組競賽者,紀錄員並非裁判員。
33.對抗賽(Matches)
個人賽:一人和另一人之對抗賽。
一對二比賽:一人對兩人,每隊各打一個球的對抗賽。
二對二比賽:兩人對兩人,每隊各打一個球的對抗賽。
三球賽:三人互相對抗的比賽,每人打自己的球,而每位球員同時進行兩場個別的對抗賽。
最佳球賽:一人對二人隊之最佳球或三人隊之最佳球的對抗賽。
四球賽:二人對二人,兩隊均以最佳球之成績計算的對抗賽。
34.移動(Move or Moved)
一個球如離開其位置而來到另一地方停止,即認為是球「移動」。
35.最近之解除困擾點(Nearest Point of Relief)
「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是指當球員受到無法移動之阻礙物(規則24-2)、異常之地形(規則25-1)或錯誤之果嶺(規則25-3)的妨礙時,在不必受罰的情況下解除困擾之參考點。
這一點位於球場上,最接近原球位:
(i) 但不比原球位更接近洞口,而且
(ii) 這一點,球的停留位置必須類似原球位在沒有受到阻礙物的干擾,且在相同揮桿的情況下,不會再受到阻礙物的妨礙也能夠完全的解除困擾。
附註:在此狀況下球員應該使用他要用來打下一桿的那支球桿,來模擬準備擊球的站姿、擊球方向與揮桿範圍,以精確決定「最近之解除困擾點」。
36.比賽觀察員(Observer)
「比賽觀察員」由委員會指派,負責協助裁判員決定事實問題,並將各種違反規則的情形向裁判員報告。比賽觀察員不應照管旗竿、站在洞旁標示球洞位置、撿球或標示球位。
37.阻礙物(Obstructions)
球場上的人造物體都屬於「阻礙物」,包括大路及小徑的路面和邊緣,以及人造冰等等。不過下列的物體並不算是「阻礙物」:
a.劃定界外的標誌,例如圍牆、籬笆、木樁及欄杆等等。
b.位於界外、無法移動的人造物體。
c.凡經委員會宣佈屬於球場整體的建築物。
如果可以不費力地移開阻礙物,並不會不當地延誤比賽,也沒有造成球場的損害,那麼它就是「可移動的阻礙物」。否則的話,就應該視為「無法移動之阻礙物」。
附註: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宣佈一個可移動的阻礙物為「無法移動之阻礙物」。
38.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指球場界限以外的地區,或者是球場內由委員會標示為界外的區域。
如果以界樁或(以及)圍籬標示界外時,界外的範圍應以界樁(不含有角度支架)或圍籬內側最靠近地面那一點來決定。
用來標示界外的物體,例如:圍牆、圍籬、界樁和欄杆,並不是阻礙物,應視為固定的物體。
如果在地上以標線來標示界外時,線本身就是界外。
界外線是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如果球的全部停在界外就算是出界。
球員可以站在界外來打停在界內的球。
39.局外者(Outside Agency)
「局外者」是指在比洞賽進行時與比洞賽無關的人員或事物,或者在比桿賽進行時不屬於比賽雙方的人員或事物。裁判員、記錄員、比賽觀察員、以及觀察桿弟都屬於局外者。風和水都不算是局外者。
40.隊友(Partner)
「隊友」是指在同一邊共同打球的球員。
在一對二比賽、二對二比賽、最佳球比賽、或四球比賽中,「球員」一詞的含義應該包括隊友在內。
41.罰桿(Penalty Stroke)
「罰桿」是指依照某條規則,在一個球員或同隊的成績上多加桿數。一對二比賽或二對二比賽的「罰桿」並不會影響比賽的擊球順序。
42.暫定球(Provisional Ball)
根據規則27-2,如果一個球可能被擊出界外或在水障礙之外遺失,可以採用另一個球來做為「暫定球」。
43.果嶺(Putting Green)
「果嶺」是指當前正在使用之球洞而專為推桿所設之全部區域,或係委員會所指定為果嶺的區域。當球的任何一部份接觸到果嶺,這個球就算上了果嶺。
44.R&A規則有限公司(R&A)
書中「R&A」指的是R&A(聖安卓高爾夫俱樂部)規則有限公司。
45.裁判員(Referee)
「裁判員」由委員會指派,負責陪同球員以裁決事實問題及引用適當的規則。「裁判員」必須處理他個人看到或相關人員所報告的所有違規事件。
「裁判員」不應照管旗竿、站在洞旁或標示球洞位置、撿球或標示球的位置。
46.受局外者碰觸而轉向或停止之球(Rub of the Green)
當運動中的球受到局外者影響而意外轉向或停止之球。(見規則19-1)。
47.規則(Rule or Rules)
「規則」一詞包括了:
a.高爾夫規則及其在高爾夫判例中的解釋;
b.委員會依據規則33-1及附錄Ⅰ所訂定的競賽規程;
c.委員會依據規則33-8a及附錄Ⅰ所訂定的當地規則;以及
d.附錄Ⅱ與附錄Ⅲ所規定的球桿和球的規格。
48.同隊(Side)
一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隊友就屬於「同隊」。
49.個人賽(Single)
見「對抗賽」。
50.站姿(Stance)
所謂採取「站姿」是指球員的兩腳站在適當的位置,並做好了擊球的準備。
51.規定之回合(Stipulated Round)
所謂「規定之回合」指的是按照球場正確的順序打完各個球洞(除非委員會另外規定)。一般「規定之回合」均為十八洞,不過委員會也可以規定更少的洞數。至於比洞賽的延長賽規定回合,見規則2-3。
52.擊球(Stroke)
「擊球」指的是球員有意正確擊球而將球桿向前揮動使球移動的動作。不過,如果球員在桿頭接觸球以前停止向下揮桿的動作,那麼就不算「擊球」。
53.代替球(Substituted Ball)
「代替球」是在原球遺失、出界或被撿起的情況下被用來代替原球而成為「比賽球」。
54.開球座(Tee)
「開球座」是一種把球撐高於地面的裝置。它的長度不能超過4英寸(101.6mm),並且不能有指示擊球線或影響球移動的設計。
55.開球區(Teeing Ground)
「開球區」是指每一洞開始的地點;它的範圍是一個長方形的區域,其縱深為兩支球桿的長度,其前緣與兩側以兩個開球區標誌的外側為界限。當球完全位於該範圍之外時就算是位於「開球區」之外了。
56.三球賽(Three Ball)
見「對抗賽」。
57.一對二比賽(Threesome)
見「對抗賽」。
58.果嶺通道(Through the Green)
「果嶺通道」指的是除了下列兩處以外的整個球道:
a.球員正在擊球的球洞的開球區及果嶺。
b.球場內所有的障礙。
59.水障礙(Water Hazard)
「水障礙」包括球場內的海、湖、池塘、河川、溝渠、地面排水溝、露天水渠(無論其中有無積水)、以及其他類似性質的障礙。
凡是位於水障礙界限以內的陸地或水,都算是「水障礙」的一部份。「水障礙」的界限係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用來標示界限的界樁和標線都算在水障礙以內。這種性質的界樁屬於阻礙物。當球停在水障礙內或其任何部份觸及水障礙時就應視為在水障礙之內。
附註1:「水障礙」的區域必須以黃色的界樁或標線標示。當同時使用界樁與標線界定水障礙時,界樁是用來識別水障礙,而標線則是用來識別水障礙之邊界。
附註2:委員會可制訂當地規則,禁止球員在為保護環境而被界定為水障礙的區域內擊球。
60.錯誤球(Wrong Ball)
「錯誤球」指的是球員除了下列情況以外的球:
‧比賽球,
‧暫定球,或是
‧比桿賽中,依規則3-3或規則20-7c所擊出的第二球;並包括:
‧另一位球員之球;
‧已經被放棄之球;和
‧該球員不再使用的原球
附註:比賽球包括球員依據相關規則在不允許代替的情況下所採用的代替球。
61.錯誤之果嶺(Wrong Putting Green)
「錯誤之果嶺」指的是除了球員正在打的那一洞果嶺以外的任何果嶺。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否則也應包括球場上的練習果嶺和短切桿果嶺(pitching 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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