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球基本原則
雖然高爾夫有許多規則,然而最基本不外乎下列兩點: 1. 參賽者務必在公平的條件下進行比賽。 2. 比賽過程中必須要能客觀地處理對自己有利的狀況。 至於其他各項規則,都是基於以上兩點基本原則所制定的。
遵守規則由自己做起 高爾夫規則雖是由高爾夫協會所制定的,但絕大多數仍是委由選手本身執行實際上的管理。當比賽進行時,每位選手皆負有使比賽公平公正之責任;並且基於公平競爭的精神,每一位選擇應要求自己成為一位遵守規則的裁判。
以擊球方式將球打進洞 所謂打高爾夫球最基本原則就是將一顆球自球台連續打擊至其進洞為止。簡而言之,即是由第一桿開始,接著第二、第三桿,重複地擊球,將球打進洞,除此之外便別無他法。若是拿著球移動,或是利用投擲、滾地等方法,都是違反規則的。
待球處於靜止狀態後,始繼續進行比賽 當球被擊出後,不論是在何種狀態下行進,都應該等到球處於靜止狀態後才可繼續進行比賽,此乃高爾夫不變的法則,絕對不可觸摸或挪動球的位置,亦不能為求便於揮桿而改變週遭的環境。
二、比桿賽與比洞賽
形式上的差異 高爾夫的比賽形式比桿賽及比洞賽兩種。無論是職業賽或業餘賽均以比桿賽的形式較為常見。所謂比桿賽,就是將每一洞的桿數累計起來,待打完一場(十八洞)後,把全部桿數加起來,以總桿數來評定勝負。比洞賽亦是以桿數為基礎,然其不同處於比洞賽是以每洞之桿數決定該洞之勝負,每場再以累積之勝負洞數來裁定成績。
省略進洞之差異 比桿賽規定必須待球被擊入球洞後,才可移往下一洞的開球台去開球。而比洞賽是在每一洞就決定勝負,因此只要對方同意就不必堅持球皆需進洞之原則。 罰則之差別 在比桿賽和比洞賽中,選手違反規則所受之處罰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比桿賽的罰則是罰兩桿,而比洞賽的罰則為處罰其該洞輸球。
三、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界外(OB) 「界外」係禁止打球之地區,常以界樁或圍籬標示。界外之界限應以界樁(不含支架)或圍籬內側最靠近地面點決定。如在地上以標線標示界外時,界外線係垂直向上向下延伸,且線之本身即作界外論。
遺失球 下列情況即可認定為「遺失球」:
1. 球員或其同隊、或彼等之桿弟在開始找球後五分鐘,仍找不到球;或是雖經找到,但球員無法辨認是否為其所用之球;
2. 球員按規則已用另一球當作比賽球,而未尋找其原球;
3. 球員已自可能為原球所在地,或較原球位靠球洞之點擊出代替球,因此該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
代替球 原球可能在水障礙以外遺失、出界而了以代替之球,稱為「代替球」。
水障礙 (包括側面水障礙)「水障礙」係指任何海、湖、池塘、河川、溝渠、地面排水溝或其他露天水渠(不論其中有無積水),以及其他類似者。
凡在水障礙界限內之陸地或水,地屬於水障礙的部分。水障礙之界限係垂直向上延伸,用以標明界限所用的界樁、界標皆算在障礙內。
水障礙(除側面水障礙外)應以黃色界樁或標線標明界限;側面水障礙則是以紅色界樁或標線了以界定。
水障礙中的球 向水障礙方向打出之球,是否在障礙以內或障礙以外遺失,乃是一項涉及事實的問題。如認為係屬障礙區內遺失者,必須有證據證明球確落入障礙區內;如若無確定之證據時,則應視為遺失球,按規則處理之。
如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水障礙區(不管球是否位於水中),球員要受一桿之處罰,並依下列方法處理:
1. 球在水障礙中,因水較淺,可就地擊球免罰,但擊球準備或上桿時,球桿不可觸及水面。
2. 儘可能在接近上次擊球之原位打次一桿。
3. 在原球最後通過該水障礙邊緣之一點與球間之直線,於水障礙後方拋球,至於應離水障礙後方多遠處拋球並無限制。
4. 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側面水障礙中時,可以選擇下列特別措施: (1) 在障礙外距原球最後通過之水障礙邊緣; (2) 或距離球洞相等距離之另一邊水障礙邊緣; 於兩支球桿長度以內拋球。球應拋下及停留在不得較原球最後通過水障礙之邊緣地點更接近球洞處,按規則,所撿起的球不可擦拭。
四、參加比賽應注意事項
嚴禁遲到 參加高爾夫比賽的最大禁忌就遲到。若是與朋友間的比賽遲到,定會被列為最不受觀迎的球友;若是正式比賽場合中遲到,輕則受罰,重則喪失比賽資格。 遲到的罰則可依比賽形式分為兩種;比桿賽中對遲到者處罰兩桿;比洞賽則判第一洞輸球。由此可知,比賽遲到是參賽者的一大恥,應該極力避免。 事先瞭解參賽條件 每位參賽者必須於賽前了解球場所定之比賽條件: 1. 比賽之正確時間; 2. 各組成員之編排; 3. 自己被認可的差點; 4. 第一洞是一號或十號; 5. 比賽當天當地之規則;
球桿數只限十四支 在正規的競賽中,每位選手只能攜帶十四支以內的球桿參賽,球桿若少於十四支時可補充到十四支。比賽中可更換損壞或不堪使用的球桿,但以不耽誤比賽為原則;而且不論補充或更換球桿,皆不得向球場上任何一位參賽者借用。球桿一旦借出後,直至比賽終止,借出的球桿將供借用者使用,借出的一方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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