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31. 四球比桿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31-1. 高爾夫規則之引用
所有高爾夫規則只要不與下列各項特別規定有所牴觸,皆適用於四球比桿賽。

31-2. 一隊之代表
參賽之一方可由一位隊友代表參與規定之回合全部或一部分的賽程;在比賽進行中,兩位隊友不必全部出席。原先缺席之競賽者可於某洞打完而下一洞尚未開始打之時加入,但是不可以在某一洞比賽進行中加入。

31-3. 最多十四支球桿之限制
同隊中任何一位隊友如果違反規則4-3a(iii)以及規則4-4,該隊就必須接受相關的處罰。

31-4. 記分
記錄員在每一洞只須記錄兩位隊友中較低的桿數(因為以較低的桿數做為該洞成績)。記在記分卡上的每一洞桿數必須能夠個別加以辨認;否則該隊就會被取消比賽資格。每隊只需一位隊友為規則6-6b 負責即可。

(記分錯誤 - 見規則31-7a)

31-5. 打球之順序
同隊球友所打各球,可依照各隊認定之最有利順序打出。

31-6. 打錯球
如果某位競賽者在障礙以外以錯誤球擊出一桿或多桿,他在這洞的成績必須加罰兩桿,並且必須以打正確的球或遵行本條規則來改正錯誤。雖然錯誤球,隊友並不必罰桿。

如果錯誤球屬於另一位競賽者,那麼該名球員必須在錯誤球被打出的那一點置球。

31-7. 取消資格之處罰
a.同隊中一位隊友違規
同隊中如果有一位隊友違反下列規則,該隊即被取消參賽資格:
‧ 規則1-3 -- 同意豁免規則
‧ 規則3-4 -- 拒絕遵守規則
‧ 規則4-1、或4-2 -- 球桿
‧ 規則5-1 或 5-2 -- 球
‧ 規則6-2b -- 差點(以較高差點參加比賽;未記錄差點)
‧ 規則6-4 -- 桿弟(使用超過一位桿弟;沒有馬上更正違規)
‧ 規則6-6b -- 簽名及繳回記分卡
‧ 規則6-6d -- 某洞之成績錯誤:如果記分卡上記錄的某洞成績(兩位隊友之較低桿數) 低於實際桿數,那麼該隊就會被取消比賽資格。如果記分卡上所記錄的某洞成績高於實際桿數,那麼記分卡上的桿數就是大會認定的成績。
‧ 規則6-7 -- 不當地延誤賽程與打球過慢(累犯)
‧ 規則7-1 -- 在比賽回合開始前或回合之間練習
‧ 規則14-3 -- 人工裝置及異常裝備品
‧ 規則31-4 -- 必須計算的各洞總桿數無法個別加以辦認。

b. 兩位隊友都違規
在下列情況下參賽之一方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i)同隊兩位隊友都違反規則6-3 (開球時間及編組) 或規則6-8 (中止比賽)。或者

(ii)在同一洞的賽程中,同隊兩位隊友分別因違反某項規則而被取消整個比賽或該洞的參賽資格。

c. 只取消一洞之比賽資格
除上述規則外,在其他所有應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違規情況中,競賽者只須取消該洞(違規行為發生之球洞) 的比賽資格。

31-8. 其它罰則之影響
如果某位競賽者之違規行為有助於隊友打球,那麼隊友除了必須接受與競賽者相同的處罰之外,還要接受適當的罰則。

除上述情形外,當某位競賽者因違規而必須受罰時,他的隊友不必接受相同的處罰。

規則32. 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32-1. 比賽條件
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等特定方式之比賽,乃是不同形式的比桿賽;在這些比賽中,球員以實際桿數與既定桿數比較後計算出得分,以分出勝負。所有比桿賽之規則只要不與下列各項特別規定有所牴觸,皆適用於這三種比賽。

a. 柏忌及標準桿賽
柏忌賽及標準桿賽之計分原則與比洞賽相同。競賽者在任何一洞未記分則輸掉該洞。各洞總合表現最佳之競賽者即為優勝者。

記錄員只須負責記錄每洞之桿數,而由競賽者來記錄與既定桿數相等或更少之淨桿數。

附註1:最多十四支球桿之限制--與比洞賽相同之處罰--見規則4-4。
附註2:任何時間都只能使用一個桿弟 - 罰則與比洞賽同 - 見規則6-4。
附註3:不當延誤比賽;打球過於緩慢(規則6-7)--違規參賽者的總成績必須扣除一洞的計算。

b. 史特伯弗比賽
史特伯弗比賽之計分原則乃是以每一洞之實際桿數與既定桿數比較,然後依下列計分表對照而算出得分:
打完該洞之桿數             得 分
超出既定桿數一桿以上,或者未記錄桿數  … 0分
超出既定桿數一桿            … 1分
與既定桿數相同             … 2分
低於既定桿數一桿            … 3分
低於既定桿數兩桿            … 4分
低於既定桿數三桿            … 5分
低於既定桿數四桿            … 6分

得分最高之競賽者即為優勝者。
記錄員只須負責記錄競賽者在各洞之總桿數,而由競賽者之淨桿來決定該洞應該加幾分。

附註1:最多十四支球桿之限制 (規則4-4) - 罰則如下:由該回合之總分裡扣分;如果競賽者違反球桿限制,凡出現違規行為之球洞每洞扣兩分。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四分。
附註2:任何時間都只能使用一個桿弟(規則6-4)。罰則如下:由該回合之總分裡扣分,凡出現違規行為之球洞每洞扣兩分;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四分。
附註3:不當延誤比賽;打球過於緩慢(規則6-7)--違規參賽者該回合的總分必須減兩分。

32-2. 取消資格之處罰:
a. 取消比賽資格:
競賽者如果違反下列規則,必須被取消比賽的資格:
‧ 規則1-3 -- 同意豁免規則
‧ 規則3-4 -- 拒絕遵守規則
‧ 規則4-1 或4-2 -- 球桿
‧ 規則5-1 或 5-2 -- 球
‧ 規則6-2b -- 差點(以較高差點參加比賽;未記錄差點)
‧ 規則6-3 -- 開球時間及編組
‧ 規則6-4 -- 桿弟(使用超過一位桿弟;沒有馬上更正違規)
‧ 規則6-6b -- 簽名及繳回記分卡
‧ 規則6-6d -- 某洞之成績錯誤。亦即當記分卡上記錄之成績比實際所打之桿數為低時。不過如果違反這項規則的行為並不會影響該洞的比賽結果,競賽者就不必受罰
‧ 規則6-7 -- 不當地延誤賽程與打球過慢(累犯)
‧ 規則6-8 -- 中止比賽
‧ 規則7-1 -- 在比賽回合開始前或回合之間練習
‧ 規則14-3 -- 人工裝置及異常裝備品

b. 只取消一洞之資格
除上述規則外,在其他所有應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違規情況中,競賽者只須取消該洞(違規行為發生之球洞) 的比賽資格。

規則33. 比賽委員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33-1. 比賽條件;豁免規則
委員會必須負責制訂舉行比賽之各項條件。
委員會無權豁免 (即不採用) 高爾夫規則。
某些適用於比桿賽之規則基本上與比洞賽之規則截然不同,因此這兩種形式的比賽無法合併舉行,委員會也不應准許其合併舉行。如果比桿賽與比洞賽同時進行,委員會不得接受球員在賽後所繳回的比賽結果及成績。

在比桿賽中,委員會可以限制裁判員之權責。

33-2. 球場
a.規定界限及邊界
委員會必須準確劃定下列區域:
(i) 球場範圍及界外區域,
(ii) 水障礙、側面水障礙之邊界,
(iii) 待修復之地,
(iv)阻礙物以及球場不可區分之部分。

b.新洞
新的球洞應在比桿賽開始之日完成,或在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其他時間內完成;在同一回合賽程中,所有競賽者在每一洞所打的球洞位置都必須相同。

例外:當球洞嚴重受損,無法加以修復、使其符合「球洞」定義時,委員會可在附近找一個相似的位置,重新製作新的球洞。

附註:如果單一回合的賽程超過一天以上,委員會可在比賽條件中規定不同日期的比賽可使用不同位置的球洞和開球區,但是在同一天的賽程裡,所有競賽者都必須使用相同位置的球洞和開球區。

c. 練習場
如果球場除比賽場地之外並無練習場,委員會在可行的情況下,應劃定一塊區域供球員在比賽期間 (任何一天) 練習。通常在比桿賽進行期間,委員會不應該允許球員在比賽球場內做下列練習: 在果嶺上練習推桿、練習將球打上果嶺、或是練習將球由障礙內打出來。

d. 球場不堪使用
如果委員會或其授權之代表認為球場受任何因素影響而無法繼續使用、或者因某些狀況的存在使得正常比賽無法進行時,可以宣佈比賽暫停(比桿賽或比洞賽)、或者宣佈比賽無效並取消該回合所有成績 (比桿賽)。如果某一回合的比賽被迫取消,競賽者在該回合所受的處罰也應一併取消。
(中止比賽及恢復比賽之程序 - 見規則6-8)

33-3. 開球時間與編組
委員會必須事先排定參賽者開始比賽的時間,同時在比桿賽前也必須完成競賽者的編組工作。
如果比洞賽賽程將持續數天,委員會應規定每一回合必須賽完之時限。如果允許球員在規定時限內自行安排比賽日期,那麼委員會應宣佈球員必須在賽程最後一日之特定時間內進行比賽,除非雙方另行約定以較早之日期完成比賽。

33-4. 差點採納表
委員會必須印發一份各洞之差點讓桿順序表。

33-5. 記分卡
進行比桿賽時,委員會必須發給每位競賽者一張註明日期及競賽者姓名的記分卡;如果是二對二或四球比桿賽,記分卡上應註明同隊競賽者之姓名。

比桿賽時,委員會有責任計算成績的總分,以及採納記分卡上所記載之差點。

四球比桿賽進行後,委員會須負責記錄每洞之最佳球分數,同時在記錄過程中採納記分卡上所記載之差點;然後以最佳球得分相加,計算出總成績。

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進行後,委員會應負責採納記分卡上所記載之差點,然後裁定每洞勝負及最後結果,或者計算出累積的總分。

附註:委員會可以要求每一位競賽者在他的計分卡上寫上日期和他的姓名。

33-6. 裁定平手或平桿之處理
如果球員在比洞賽打成平手或在比桿賽打出相同的成績,委員會必須宣佈區分勝負的方式、日期及時間,此外也必須決定加賽時應以同等條件進行或者計算差點。
如果必須進行延長賽或加賽,比洞賽不得以比桿方式產生優勝者,比桿賽也不得以比洞方式分出勝負。

33-7. 取消比賽資格之處罰;委員會之裁決權限
如球員違規而應被取消比賽資格,委員會可在權限範圍內考量個別案例,予以豁免、更改或強制執行。
凡是被判的罰則比被取消比賽資格輕的都不可以豁免或更改。

如果委員會認為某位球員違反禮儀之情節重大的話,它可以依照本條規則予以取消比賽資格。

33-8. 當地規則
a. 制訂之方針
委員會可針對異常之地形制訂並公佈當地規則,但當地規則應合乎附錄Ⅰ之制訂方針。

b. 豁免或修訂規則
委員會公佈之當地規則不可以豁免高爾夫規則。然而,如果委員會認為當地異常之地形對正常比賽造成極大的妨礙,有必要以當地規則來修訂高爾夫規則,那麼這項當地規則必須獲得R&A的批准。

規則34. 爭執與裁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34-1. 申訴與處罰
a. 比洞賽
在比洞賽中,如果球員依規則2-5向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應儘快做出裁決,在必要時迅速調整比洞賽之輸贏比數。如果球員之申訴未能在規則2-5所規定之時限內提出,委員會將不予考慮;除非該項申訴乃是基於球員先前並不知道的事實。

違反規則1-3的罰則為取消比賽資格,執行這項處罰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b. 比桿賽
除了以下列出的四種情況之外,比桿賽一旦結束,任何處罰均不得取消、更改或加判。當比賽成績正式公告時比賽就算結束了;如果資格賽為比桿賽而接下來的決賽為比洞賽,那麼在比洞賽第一洞開球時比桿賽就算結束。

例外:在比賽結束後如果發現下列情況,那麼競賽者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i)競賽者違反規則1-3(同意豁免規則);或
(ii)競賽者繳回之記分卡上所記錄的差點高於正確差點 (競賽者在比賽結束前就知道這個情形),而且此項錯誤影響到競賽者所得之桿數 (規則6-2b);或
(iii)競賽者繳回的記分卡上有任何一洞之桿數因任何原因低於實際桿數 (規則6-6d) -- 除非競賽者在比賽結束前並不知道自己必須受罰;或
(iv)競賽者在比賽結束前就知道他已違反其他某項規則,而其罰則為取消比賽資格。

34-2. 裁判員之裁決
如果委員會指派裁判員參與比賽過程,裁判員所做的裁決即為最後結果。

34-3. 委員會之裁決
如果沒有裁判員在場,球員必須將所有的規則爭議報請委員會裁決,委員會所做的裁決即為最後結果。
委員會如果無法做出裁決,它可以將此項爭議報請R&A之規則委員會裁決,該會所做的裁決即為最後之判決。
如果該項爭議或疑點並未呈報高爾夫規則委員會,球員可以要求經由委員會合法授權之一位代表向高爾夫規則委員會呈報一份共同的陳述,請它對此裁決的正確與否提出意見。其答覆將寄送至該位合法授權的代表。

如果比賽沒有按照高爾夫規則舉行,那麼高爾夫規則委員會將不會針對任何疑問做出裁決。

附錄Ⅰ- 當地規則;比賽條件

附錄Ⅰ- 目錄
第一部份當地規則
1.界限及邊界之定義
2.水障礙
a.側面水障礙
b.暫定球
3.球場上的保留區;環境保護區
4.臨時狀況- 泥濘、過度潮溼、不良狀況及保護球場
a.撿起嵌埋球,擦球
b.「較理想的球位」及「冬季規則」
5.阻礙物
a.通則
b.沙坑中之石塊
c.道路及小徑
d.靠近果嶺的無法移動之阻礙物
e.保護幼樹
f.臨時阻礙物
6.拋球區

第二部份當地規則範例
1.球場上的保留區;環境保護區
a.待修復之地;禁止擊球
b.環境保護區
2.保護幼樹
3.臨時狀況- 泥濘、過度潮溼、不良狀況及保護球場
a.解除嵌埋球所造成的困擾;擦球
b.較理想球位」及「冬季規則」
c.通氣孔
4.沙坑中之石塊
5.靠近果嶺的無法移動之阻礙物
6.臨時阻礙物
a.無法移動之臨時阻礙物
b.臨時電線和電纜

第三部份比賽條件
1.關於球的規格
a.高爾夫標準比賽球的清單
b.使用同一種比賽球之規定
2.開球時間
3.桿弟
4.擊球速度
5.由於危險情況而暫停比賽
6.練習
a.通則
b.在兩洞之間練習
7.團體賽之指導
8.新球洞
9.行進方式
10.反吸食毒品
11.平手時如何決定勝負
12.比洞賽的抽籤

第一部份 當地規則
規則33-8a指出,委員會可針對異常之地形制訂並公佈當地規則,但應合乎附錄Ⅰ之制訂方針。此外有關可行與不可行的當地規則的詳細資料依規則33-8規定提供於「高爾夫規則判例」與「高爾夫比賽管理指南」二書之中。

如果委員會認為當地異常之地形對正常比賽造成極大的妨礙,有必要以當地規則來修訂高爾夫規則,那麼這項當地規則必須獲得R&A的批准。

1.界限及邊界之定義
具體說明以哪些方式來界定界外、水障礙、側面水障礙、待修復之地、阻礙物及球場不可區分的一部分(規則33-2a)。

2.水障礙
a.側面水障礙
明確說明水障礙的哪些部分為側面水障礙(規則26)。

b.暫定球
如果球員的球有足夠證據顯示很可能掉在水障礙中,但實際上無法加以確定或者找球將不當延誤賽程,那麼委員會可以允許球員擊出暫定球。球員必須依照規則26-1或相關之當地規則所列出的選擇擊出暫定球。在這種情況下,假如暫定球搫出後發現原球確實在水障礙中,球員可選擇由原位將原球擊出去或繼續擊暫定球;但是如果他選擇打原來的球,他就不可以引用規則26-1的處理原則。

3.球場上的保留區;環境保護區
在球場上劃定保留區,以保護球場的某些區域,包括草皮培養區、幼苗生長區,以及仍在保養的其他區域;將上述區域宣佈為「待修復之地」,禁止球員在該區內擊球。
當主管機構要求委員會禁止球員在球場上或球場旁邊的環境保護區內擊球時,委員會應制訂一條當地規則,清楚說明解除困擾的程序。

4.臨時狀況- 泥濘、過度潮溼、不良狀況及保護球場
a.撿起嵌埋球,擦球
如果有臨時狀況影響到正常比賽的進行,包括泥濘、過度潮溼等等,委員會可允許球員在果嶺通道上的任何地點針對嵌埋球解除困擾,也可允許球員在果嶺通道任何地點或果嶺通道上剛修剪草皮的區域撿球、擦球並重置球。

b.「較理想的球位」及「冬季規則」
某些時期內的不良狀況相當普遍,包括球場狀況欠佳或泥濘滿地等等,尤其在冬季月份更為常見,因此為了保護球場或促進擊球的公平性及愉快氣氛,委員會可以制訂臨時的當地規則,准許球員解除困擾。當球場狀況改善後此項當地規則就必須立即撤消。

5.阻礙物
a.通則
明確說明某些物體是否為阻礙物(規則24)。
宣佈球場上某個建築物為「球場不可區分之一部分」,而這類建築物均非阻礙物;例如位於開球區、果嶺及沙坑側面之人工建物(規則24及33-2a)。

b.沙坑中之石塊
宣佈沙坑中之石塊為「可移動之阻礙物」,允許球員將其移開(規則24-1)。

c.道路及小徑
(i)宣佈人造地面及道路和通道的側邊為球場不可區分之一部分,或者
(ii)如果道路及小徑並無人工鋪設路面和側邊,但可能對球員擊球造成不公平的影響,可讓球員依規則24-2b解除困擾。

d.靠近果嶺的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無法移動之阻礙物如果位於距離果嶺兩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而球又在此阻礙物兩支球桿長度的距離內使球員受到干擾,球員可以解除困擾。

e.保護幼樹
為保護幼樹而允許球員解除困擾。

f.臨時阻礙物
針對臨時阻礙物( 例如: 大型看台、電視轉播電纜、其它設備......等等)允許球員解除困擾。

6.拋球區
如果球員無法或實際上不可能依照規則24-2b或24-2c(無法移動之阻礙物),規則25-1b及規則25-1c(待修復之地)、規則25-3(錯誤之果嶺)、規則26-1(水障礙及側面水障礙)或規則28(無法打之球)的程序來處理時,委員會可劃出一個特定的區域,規定球員可以或必須在這個區域內拋球。

第二部份當地規則範例
在符合本附錄第一部分所訂立的政策之情況下,委員會可採用下列的參考範例,印於記分卡上或公告於佈告板上。但範例的當地規則3a、3b、3c、6a和6b不可印在記分卡上,因為這幾條規則的適用期間都不長。

1.球場上的保留區;環境保護區
a.待修復之地:禁止打球
如果委員會希望保護球場的任何區域,它應該宣佈這塊區域為待修復之地,禁止球員在這個區域內擊球。我們建議委員會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由      所界定的)    區域乃是待修復之地,不得在此區域內擊球。如果球員的球停在這個區域內或者這個區域對球員的擊球站姿或意欲揮桿區域造成妨礙,球員必須依照規則25-1解除困擾。

違反當地規則的罰則:
比洞賽-該洞認輸;比桿賽-罰兩桿。」

b.環境保護區
如果相關主管單位(政府機關或性質相當的單位)基於保護環境的理由禁止一般人進入球場上或球場旁邊的某個區域,也不准許球員從那個區域內把球擊出來,委員會應該制訂一條當地規則,說明解除困擾的程序。

至於要把這個區域定為待修復之地、水障礙或界外,可由委員會以審慎的態度來決定。如果該區域並不符合「水障礙」的定義,那麼委員會就不能草率地宣佈它為水障礙,而且委員會也應盡量保留該球洞的特色。

我們建議委員會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Ⅰ.定義
環境保護區乃是相關主管機構所宣佈的保護區域,基於保護環境的理由,任何人都不得進入該區域,而且(或者)也不得從該區域內將球擊出來。該區域應由委員會決定要界定為待修復之地、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不過,被界定為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的環境保護區必須符合水障礙的定義。

附註:委員會不可宣佈某個區域為環境保護區。

Ⅱ.球落在環境保護區內
a.待修復之地
如果球落在被定為待修復之地的環境保護區內,這個球必須根據規則25-1b拋球。如果有合理的證據顯示球遺失在被定為待修復之地的環境保護區內,球員可依照規則25-1c解除困擾而不必受罰。

b.水障礙和側面水障礙
如果球落入或者有合理證據顯示已經落入被定為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的環境保護區內,球員必須罰一桿,依照規則26-1的程序來處理。

附註:如果依照規則26所拋之球滾動後停止的位置,將使環境保護區對球員的擊球站姿或意欲揮桿區域造成妨礙,那麼球員必須依照本當地規則的第三項說明來解除困擾。

c.界外
如果球落入被定為界外的環境保護區內,球員必須罰一桿,并在盡可能接近原球最後被打出去的位置再打一球(規則20-5)。

Ⅲ.對擊球站姿或意欲揮桿區域形成妨礙
當環境保護區對球員的擊球站姿或意欲揮桿區域造成妨礙時,球員必須依照下列說明解除困擾:
(a)在果嶺通道上:如果球落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必須先決定球場上最接近原球位置的一點,而這一點(a)不得更接近洞口,(b)可避開環境保護區的妨礙,以及(c)並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球員必須把球撿起,然後在距離此點(符合上述a、b、c三條件)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

(b)在障礙內:如果球在障礙內,球員必須將球撿起,然後在下列兩種方式選擇一種來拋球:
(i)不必罰桿,在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拋球- 此點必須在障礙內,儘可能靠近原點但不得比原點更接近洞口,而且可完全解除困擾;或者
(ii)罰一桿,到障礙外,在洞口與球的延伸線上選擇一點拋球--這個拋球點必須在沙坑後方,只要在延伸線上,多遠都沒有關係。除此之外,如果情況合於規定,球員也可以依照規則26或28的程序來處理。

(c)在果嶺上:如果球停在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不必罰桿,然後在最近之解除困擾點置球,此點可完全解除困擾,但不得更接近洞口或位於障礙內。
球員依照本條當地規則第Ⅲ項撿起的球可以擦拭。
例外:若有下列狀況,球員不得引用本條當地規則第Ⅲ項來解除困擾:(a)當「環境保護區」以外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明顯的無法擊球時;或者(b)只因採取非必要的異常站姿、揮桿或擊球方向時,「環境保護區」才會對球員造成妨礙。

違反當地規則的罰則:
比洞賽- 該洞認輸;比桿賽- 罰兩桿。

附註:如果球員嚴重違反這條當地規則,委員會可將罰則定為取消比賽資格。」

2.保護幼樹
如果要保護球場上的幼樹避免受損,我們建議委員會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球員應保護由    所標示的幼樹。如果受保護的幼樹對球員的站姿或意欲揮桿區域造成妨礙,那麼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不必罰桿,再依照規則24-2b的程序(無法移動之阻礙物)來拋球。

如果球停在水障礙裡,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依照規則24-2b(i)拋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擾點必須在水障礙內,而且球必須拋在水障礙內,或者球員可依照規則26的程序來處理。在此情況下撿球之後可以擦球。

例外:若有下列狀況,球員不得引用本條當地規則來解除困擾:
(a)由於「受保護之幼樹」以外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明顯的無法打球時;或者
(b)只因採取非必要的異常站姿、揮桿或擊球方向時,「受保護之幼樹」才會對球員造成妨礙。

違反當地規則之罰則:
比洞賽- 該洞認輸;比桿賽- 罰兩桿。

3.臨時狀況- 泥濘、過度潮溼、不良狀況及保護球場
a.解除嵌埋球所造成的困擾;擦球
規則25-2指出:在果嶺通道經細密修剪過的區域,如果球嵌埋在它所造成的球痕中,球員可以解除困擾而不必受罰。如果是在果嶺上,球員可以撿起,也可以修復球撞擊造成的損壞(規則16-1b和c)。當委員會決定在果嶺通道上任何地點都允許球員解除嵌埋球所造成的困擾時,我們建議委員會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在果嶺通道上,如果球嵌埋在本身造成的球痕中,而非嵌埋在沙地裡,球員可以將球撿起擦淨後拋球而不必罰桿,拋球點應盡可能接近球原來停留位置,但不得比原位置更接近球洞洞口。球員所拋之球在落地時必須先觸及果嶺通道的一部分。
例外:由於「臨時狀況」以外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明顯的無法擊球時,球員不能引用本當地規則解除困擾。

違反當地規則的罰則:
比洞賽- 該洞認輸;比桿賽- 罰兩桿。
除此之外,在某些情況,委員會可以允許球員撿球、擦球,然後重置球。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建議委員會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在     (具體說清楚)區域內,球員可以撿球、擦球,然後重置球而不必罰桿。

附註:球員依照本條當地規則撿球之前必須先標示球的位置- 見規則20-1。

違反當地規則的罰則:
比洞賽- 該洞認輸;比桿賽- 罰兩桿。

b.「較理想球位」及「冬季規則」
待修復之地在規則24有所記載,偶而出現的當地異常之地形,雖可能影響球賽的公平性,但範圍並不大,那麼應界定為待修復之地。

然而在某些時候,有些不良的狀況,像是大雪、春天溶雪、持續下雨或酷熱,都會使得球道的品質下降,有時候甚至無法使用割草機械。當這樣的狀況普遍存在球場而讓委員會相信「較理想球位」及「冬季規則」可以提升公平的比賽或有助於保護球場,那麼建議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停留在經細密修剪過之果嶺通道上的球[或者更具體的地方,像是第6洞]可以撿起、擦淨後置球,而球員不必受罰,球必須放置在距離原球位____[具體說明:例如六英寸、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但不得比原位更接近洞口,也不得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球員可以置球一次,當它被置放之後就變成比賽球(規則20-4)。如果球沒有停在置球點上,那麼規則20-3d適用此情況。當置球時,若球停在置球點,但後來移動了,球員不必受罰,但必須從球停住的地方擊球,除非有另外的規則適用。

如果球員在撿球之前沒有先標示球位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移動球,像是以球桿滾球,他必須被罰一桿。

違反當地規則的罰則:
比洞賽- 該洞認輸;比桿賽- 罰兩桿。

*如果球員因違反本項規則而受到一般罰則的處罰,則不必另外受本項規則的處罰。」

c.通氣孔
當球場在進行打洞,委員會可制訂一條當地規則,准許球員解除通氣孔困擾,不必罰桿。我們建議委員會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在果嶺通道上,停在通氣孔內或上方的球可以撿起、擦淨再拋球,不必罰桿,拋球點應盡可能接近球原來的位置,但不得更接近洞口。球員所拋之球在落地時必須先觸及到果嶺通道的一部分。
如果是在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放置在可避免干擾的最近點,但此點不得比原位更接近洞口。

違反當地規則的罰則:
比洞賽- 該洞認輸;比桿賽- 罰兩桿。

4.沙坑中之石塊
根據定義,石塊是可移動之物;如果球員的球位於障礙內,停在此障礙內或觸及此障礙的石塊都不可以碰觸或移動(規則13-4)。

不過沙坑內的石塊可能對球員造成危險(球員擊球時如果擊到石塊,飛起的石塊可能擊中球員),而且石塊也可能妨礙正常的比賽。

如果要允許球員撿起沙坑裡的石塊,我們建議委員會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沙坑裡的石塊乃是可移動之阻礙物(適用規則24-1)。」

5.靠近果嶺的無法移動之阻礙物
規則24-2指出如果球員受到無法移動之阻礙物干擾,可解除困擾不必罰桿,不過它也說明了除了果嶺之外,擊球線所受到的妨礙本身並不符合這條規則所說的困擾。

然而在某些球場上,果嶺外圍的草剪得很短,球員可能會希望直接由果嶺外就推桿。在這樣的情況下,在果嶺外圍的無法移動之阻礙物就有可能妨礙球員的正常比賽,因此委員會可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規定球員受到一個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的妨礙時可解除困擾而不必罰桿:

「球員可以依照24-2的程序來解除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所造成的困擾。此外,如果一個球停在果嶺之外但不在障礙內,而有一個無法移動之阻礙物位於距離果嶺兩支球桿或以內的範圍且位於距離球兩支球桿的範圍,而干擾到球與洞口之間的擊球線,球員可依下列程序解除困擾而不受罰:

球必須要撿起並在最接近原球停留位置的那一點拋球,但此點(a)不得比原球停留位置更接近洞口,(b)可避開干擾,以及(c)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在這種情況下撿起的球可以擦拭。

如果球員的球停留在果嶺上,而距果嶺兩支球桿的範圍內有一個無法移動之阻礙物干擾到他的推桿線,當地規則亦可規定球員可依以下的程序解除困擾:

球必須要撿起並在最接近原球停留位置的那一點置球,但此點(a)不得比原球停留位置更接近洞口,(b)可避開干擾,以及(c)不在障礙內。在這種情況下撿起的球可以擦拭。

違反當地規則的罰則:
比洞賽- 該洞認輸;比桿賽- 罰兩桿。

6.臨時阻礙物
當臨時阻礙物裝在球場上或球場旁邊時,委員會應將這些阻礙物定為可移動之阻礙物、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或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
a.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
如果委員會將這類的阻礙物定為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我們建議委員會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Ⅰ. 定義
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是指非永久性的人造物,通常設立在比賽期間,是固定而無法隨手移動的。這類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包括(但不限於)帳篷、記分看板、看臺、電視轉播臺和臨時廁所等等。
支撐用的鋼索乃是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的一部份,除非委員會宣佈將這種鋼索視為空中電線或電纜。

Ⅱ. 干擾
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所造成的干擾會出現在以下的情況裡:(a)球停在這項阻礙物的前方或附近,使得阻礙物妨礙到球員的站姿或意欲揮桿區域,或(b)球停在阻礙物的裡面、上面、下方或後方,使得阻礙物的某一部分直接擋在球和球洞之間;如果球停於存在此種妨礙的某一點的一支球桿長度範圍內,且球至洞口的距離與此點至洞口的距離相等,這也算形成干擾。

附註:即使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的邊緣並沒有向下延伸覆蓋到地面上,只要球落在這項阻礙物最外緣的範圍以下,球就算是停在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的下方。

Ⅲ. 解除困擾
球員可解除困擾以避開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所造成的妨礙,就算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位於界外也一樣。解除困擾的程序如下:
(a)在果嶺通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必須先決定球場上最接近原球位置的一點,而這一點(a)不得更接近洞口,(b)可避開上面第Ⅱ條說明所界定的妨礙,以及(c)並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球員必須把球撿起,然後在距離此點(符合上述(a)、(b)、(c)三條件)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

(b)在障礙內:如果球在障礙內,球員必須將球撿起,然後在下列兩種方式選擇一種來拋球:
(i)不必罰桿而依照上述(3)a所說明的方式拋球,但最接近原球位置並可提供完全解除困擾的那一點必須在障礙內且球也必須被拋在障礙內;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擾的話,就在該障礙內之球道一部分,且能提供最大之困擾解除的地方拋球;或

(ii) 罰一桿,在障礙外面依下列程序處理:先決定球場上最接近原球位置的一點,而這一點(a)不得更接近洞口,(b)可避開上面第Ⅱ項條文所界定的妨礙,以及(c)並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球員必須把球撿起,然後在距離此點(符合上述(a)、(b)、(c)三條件)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

球員依照本條當地規則第Ⅲ項撿起的球可以擦拭。

附註1:如果球停在障礙內,即使有這條當地規則,球員仍然可以在適用情況下依照規則26或規則28來處理。

附註2:如果根據這條當地規則要拋的球沒有辦法馬上找回來,可以另一球代替。

附註3:委員會可以定出一條當地規則,(a)指定一個拋球區,允許或強迫規定球員在面對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要解除困擾時,必須在拋球區內拋球;或者(b)讓球員多一個解除困擾的選擇,允許球員先依照第Ⅲ項條文找出拋球點,然後在阻礙物相反的那一邊找出對應點拋球,不過這個對應點仍需符合第Ⅲ項條文的規定。

例外:如果球員的球停在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的前方或後方(而不是在阻礙物裡面、上面或下面),在下列狀況下不得引用本條當地規則第Ⅲ項來解除困擾:
1. 由於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以外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明顯無法打球時;或2. 因採取非必要之異常站姿、揮桿或擊球方向時,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才會對球員造成妨礙;或者3. 在受到妨礙的情況下,當球員將球打向洞口,即使打得最遠也不太可能將球打到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

附註:因上述例外情形而無法解除困擾的球員可依照規則24-2的程序來處理(如果適用的話)。

Ⅳ. 球遺失
如果有合理證據顯示球遺失在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的裡面、上面或下面,可依照第Ⅲ項或第Ⅴ項條文來拋球(依適用情況)。在引用第Ⅲ項或第V項條文時,必須將球視為停在它最後進入阻礙物的最外圍的那一點(規則24-3)。

Ⅴ. 拋球區
如果球員受到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的妨礙,委員會可允許或強迫規定球員在拋球區內拋球。如果球員要在拋球區內解除困擾,他必須在最接近球原來位置(或第Ⅳ項條文所說的最後進入阻礙物的那一點)的拋球區內拋球;最近的拋球區有可能比原點更接近洞口。

附註1:委員會可制訂一條當地規則,禁止球員使用比原點更接近洞口的拋球區。

附註2:如果球員在拋球區內拋球,而球最後停在離落地點兩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即使它比原點更接近洞口或停在拋球區以外,都不必重拋球。

違反當地規則的罰則:
比洞賽- 該洞認輸;比桿賽- 罰兩桿。

b.臨時電線和電纜
如果球場裝設臨時電線、電纜或電話線,我們建議委員會採用以下的當地規則:
「臨時電線、電纜、電話線以及覆蓋這些纜線的墊子或支撐的支架都是阻礙物:
1.如果它們可隨意移動,應依照規則24-1來處理。

2.如果它們是固定的,不可隨意移動,而球停在果嶺通道上或沙坑內,那麼球員可依照規則24-2b的程序解除困擾。如果球停在水障礙內,球員可依照規則24-2b(i)來解除困擾,不過最近之解除困擾點必須在水障礙內,而球也必須拋在水障礙內,或者球員也可以引用規則26。

3.如果球碰到在半空中的電線或電纜,這一桿不算,必須重擊而不必罰桿(見規則20-5)。如果無法立即把球拿回來,可以用另一球代替。

附註:支撐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的鋼索也是臨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的一部分,除非委員會以當地規則另外宣佈這種鋼索應視為半空中的電線或電纜。例外:如果球碰到從地面拉高的電纜在半空中的交叉點,不可以重打。

4.即使沒有明白的標示,被草皮覆蓋的電纜溝槽都算是待修復之地,應依照規則25-1b來處理。」

第三部份比賽條件
規則33-1規定:「委員會必須負責制訂舉行比賽之各項條件。」這些條件應涵蓋報名方式、選手資格、比賽的回合數目......等等不適合在高爾夫規則或附錄中予以規定的事項。關於這些條件的詳細資料依規則33-1規定提供於「高爾夫規則判例」與「高爾夫比賽管理指南」二書之中。

然而,有一些事項值得委員會特別注意並且可以把它們包括在比賽條件內。這些是:
1.關於球的規格(規則5-1的附註)
我們建議委員會只在較具規模的比賽中採用以下兩項比賽條件:
a.高爾夫標準比賽球的清單R&A會定期公佈經測試後合格的比賽球品牌清單。如果委員會想規定參賽球員所使用的球必須是清單中的品牌,它應該公告這份合格品牌清單,並宣佈採用以下的比賽條件:
「球員所使用之比賽球必須列在R&A目前所認可的高爾夫標準比賽球品牌清單上。

違反比賽條件的罰則:
取消資格。

b.使用同一種比賽球之規定
如果委員會希望禁止球員在規定之回合內改用不同品牌和型式的高爾夫球,可制訂下列的比賽條件:
「規定回合內之比賽球限制:(規則5-1附註)
(i)「同一種球」之規定
在規定之回合內,球員所使用的比賽球必須是高爾夫標準比賽球清單上同一個品牌、同樣型式的球。

附註:如果所拋或所置的球是別種品牌或型式的球,球員可以把它撿起來而不受罰,然後再拋或放置正確的球(規則20-6)。

違反本條規則的罰則:
比洞賽- 在違規情形發現之該洞結束時必須調整輸贏的洞數,由違規情形發生之洞算起,每洞皆認輸;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掉的贏球洞數:兩洞。

比桿賽- 凡有此違規情形發生的球洞皆罰兩桿;每一回合最多可罰桿數:四桿。

(ii)發現違規情形之處理程序
當一位球員發現他所使用的比賽球違反這項規定時,他必須在下一洞開球前放棄該球,並使用適當的球打完該回合;否則這位球員已喪失比賽資格。如果在某一洞賽程結束前發現這項違規情形,而球員選擇在該洞打完之前就換回適當的球,他必須把適當的球放置在違規球停留的地點上。」

2.開球時間(規則6-3a的附註)
如果委員會希望依照這項附註來規定開球時間,我們建議委員會採用以下的條文:
「如果缺乏可依規則33-7豁免取消資格的條件,而球員在其規定開球時間之後的五分鐘內到達開球區並準備開球,那麼他沒有準時開球的罰則為比洞賽的第一洞認輸或比桿賽的第一洞罰兩桿。
遲到超過五分鐘的處罰為取消比賽資格。」

3.桿弟(規則6-4的附註)
規則6-4允許球員使用桿弟,只要他在比賽的任何時間都只使用一個桿弟的話。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委員會可能希望禁止使用桿弟或限制球員對桿弟的選擇,例如禁止桿弟為職業球員、球員的兄弟、球員的父母、另一位參賽球員等等。在這些情況下,建議使用下列的措詞:
禁止使用桿弟
「禁止球員在規定之回合中使用桿弟。」
對桿弟人選的限制
「禁止球員在規定之回合中使用     做為他的桿弟。」

違反比賽條件的罰則:
比洞賽- 在發現該違規的那一洞結束時,比賽的狀況將被調整為在違規的每一洞都要認輸;每回合最多輸兩洞。

比桿賽- 違規的每一洞罰兩桿;每回合最多罰四桿。
比洞賽或比桿賽- 在兩洞之間發生違規,罰則適用於下一洞。違反本條規則而使用超過一個桿弟的球員在發現違規的時候,應馬上保證在規定之回合的剩餘比賽中會遵守比賽條件,否則該球員已喪失比賽資格。
4.擊球速度(規則6-7的附註2)
委員會可根據規則6-7附註2來訂定關於擊球速度的規定,以避免打球速度進行緩慢的情況發生。

5.由於危險情況而暫停比賽(規則6-8b的附註)
由於高爾夫球員在球場上遭雷電擊中而受傷、甚至死亡的事件時有所聞,因此所有俱樂部和比賽贊助者都應該採取預防措施,以保護人員的安全;見規則6-8b及規則33-2d。如果委員會希望引用規則6-8b的附註,可參考下列的文字:

「當委員會基於危險情況宣佈比賽暫停時,如果當時正在進行比洞賽或者比賽組正好在兩洞的賽程之間,球員必須等到委員會宣佈恢復比賽之後再繼續比賽。如果他們正好處於某一洞的賽程中,所有人都必須立即停下來,直到委員會宣佈比賽恢復之後才可以繼續賽程。如果球員沒有立刻停止打球,除非當時情況符合規則33-7豁免此項罰則的規定,否則他已喪失比賽資格。

基於危險情況而暫停比賽的信號為一長聲的警笛。」

以下是一般球場所採用的警報方式,我們建議各委員會也沿用相同的原則:
立即中止比賽:一長聲警笛。
中止比賽:連續三聲重複的警笛。
恢復比賽:兩短聲重複的警笛。

6.練習
a.通則
委員會可訂定比賽條件,要求球員的練習行為符合規則7-1的附註、規則7-2的例外(c)、以及規則33-2c。

b.在兩洞之間練習(規則7的附註2)
我們建議委員會只針對比桿賽定出相關的比賽條件,禁止球員在剛打完的果嶺上或果嶺附近練習推桿或切球。委員會可參考以下的文字:

「球員不可在剛打完的果嶺上或果嶺附近練習。如果球員在剛打完的果嶺上或果嶺附近擊出練習桿,他在下一洞必須罰兩桿;如果這一洞已是該回合的最後一洞,就在這一洞罰兩桿。」

7.團體賽之指導(規則8的附註)
委員會如果想引用規則8的附註,可參考下列的文字:「根據高爾夫規則8的附註,每隊可指定一人(除了依此規則可向其請求指導的人員以外)為該隊球員提供指導。該隊必須在此人開始提供指導前向委員會提報此人姓名(如果要對指導人設限,可寫在此處)。」

8.新球洞(規則33-2b的附註)
如果單一回合比賽舉行的天數超過一天以上時,委員會可依照規則33-2b的附註,規定每天的球洞及開球位置有所不同。

9.行進方式
如果委員會希望規定球員比賽中步行前進,建議委員會採用以下的比賽條件:
「球員在規定之回合的所有時間內都必須步行前進」。

違反本條規則的罰則:
比洞賽- 在違規情形發現之該洞結束時必須調整輸贏的洞數,由違規情形發生之洞算起,每洞皆認輸;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掉的贏球洞數:兩洞。

比桿賽- 凡有此違規情形發生的球洞皆罰兩桿;每一回合最多可罰桿數:四桿。如果違規行為發生在兩洞的賽程之間,應在下一洞罰桿。

比洞賽或比桿賽- 如果球員採用任何一種未獲批准的交通工具,必須在違規行為被發現時立即停止,否則的話,他已喪失比賽資格。」

10.反吸食毒品
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中要求球員遵守反吸食毒品的政策。

11.平手時如何決定勝負
當比洞賽或比桿賽打成平手時,規則33-6授權委員會自行決定在什麼時間、以何種方式來分出勝負。委員會必須事先公布決定勝負的方式和時間。

R&A建議:
比洞賽
打成平手的比洞賽應一洞一洞延長加賽,直到有一方贏得一洞為止。延長賽應該由這場比洞賽開始的那一洞打起。如果是差點比洞賽,差點的計算應與規定之回合相同。

比桿賽
(a)如果是在無差點的比桿賽中打成平手,我們建議委員會應進行延長賽。這種延長賽可以多於18洞,也可以由委員會規定較少的洞數。如果無法進行一定洞數的延長賽或者在延長賽打完後仍然平手,我們建議委員會接著採用一洞一洞進行的延長賽。

(b)如果是在差點比桿賽打成平手,我們建議委員會進行計算差點的延長賽。這種延長賽可以多於18洞,也可以由委員會規定較少的洞數。如果延長賽少於18洞,應依照延長賽洞數的比例計算出球員差點為多少,然後決定球員在延長賽的差
點,計算後的差點以四捨五入的原則取整數。

(c)無論是有差點或無差點的比桿賽,如果無法進行任何型式的延長賽,我們建議委員會採取比記分卡來決定勝負。比記分卡的方式必須事先宣佈。其中一種可行的辦法是比較最後九洞的最好成績。如果平手的球員在最後九洞桿數仍相同,那麼就以最後六洞的成績來分勝負;如果再相同就以最後三洞來決定;還是相同的話,最後以第十八洞的桿數來決定。如果是在差點比桿賽中採用這個方法,應遞減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六分之一...等差點。小數點的部分不予計算。如果比賽採用多個開球區開賽,那麼所謂的後九洞、後六洞...等應該是指10-18洞、13-18洞...等。

(d)如果委員會制訂這項比賽條件來規定平手時應以後九洞、後六洞、後三洞和最後一洞的桿數來分出勝負,那麼委員會也應該在比賽條件中說明如果比完桿數之後還是無法產生優勝者將如何處理。

12.比洞賽的抽籤
有些比洞賽採取無任何限制的盲目抽籤(blind)或者在抽籤前先將某些球員分配在不同的四組或八組裡面,不過如果先舉行預賽以爭取參加比洞賽的資格,那麼我們建議委員會採用「一般號碼抽籤」(General Numerical Draw)。

一般號碼抽籤
為了決定抽籤的次序(places in the draw),在預賽回合中除了最後一名之外的平手情況都必須以繳回記分卡的順序來決定先後,第一個繳回記分卡的人就得到當時最低的號碼,依此類推。

如果無法決定繳回記分卡的順序,在平手情況下必須以盲目抽籤來決定。

上半欄 下半欄   上半欄 下半欄
64位合格參賽者   32位合格參賽者
01 vs. 64 02 vs. 63  01 vs. 32 02 vs. 31
32 vs. 33 31 vs. 34  16 vs. 17 15 vs. 18
16 vs. 49 15 vs. 50  08 vs. 02 07 vs. 26
17 vs. 48 18 vs. 47  09 vs. 24 10 vs. 23
08 vs. 57 07 vs. 58  04 vs. 29 03 vs. 30
25 vs. 40 26 vs. 39  13 vs. 20 14 vs. 19
09 vs. 56 10 vs. 55  05 vs. 28 06 vs. 27
24 vs. 41 23 vs. 42  12 vs. 21 11 vs. 22
04 vs. 61 03 vs. 62  16位合格參賽者
29 vs. 36 30 vs. 35  01 vs. 16 02 vs. 15
13 vs. 52 14 vs. 51  08 vs. 09 07 vs. 10
20 vs. 45 19 vs. 46  04 vs. 13 03 vs. 14
05 vs. 60 06 vs. 59  05 vs. 12 06 vs. 11
28 vs. 37 27 vs. 38  08位合格參賽者
12 vs. 53 11 vs. 54  01 vs. 08 02 vs. 07
21 vs. 44 22 vs. 43  04 vs. 05 30 vs.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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