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18. 靜止球被移動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18-1. 受局外者之影響而移動
靜止球如果受到局外者影響因而移動,球員不必受罰,同時必須在下一桿擊球之前將球置回原位。

(球員之靜止球被別的球移動,見規則18-5)

18-2. 受球員、隊友、桿弟或裝備品之影響而移動
a. 通則
如果球員的比賽球:
(i) 被球員、隊友、球員桿弟、或隊友桿弟故意撿起、移動、碰觸 (做擊球準備時以球桿觸球除外)、或在規則允許範圍之外移動,或者
(ii) 被球員或隊友之裝備品移動,那麼這名球員必須罰一桿。

除非球員已經開始揮桿或為擊球而開始向後揮桿且完成了揮桿動作之後,球的移動才發生,否則都必須把球置回原位。

如果球員在下列的情況下不小心使他的球移動,球員依規則不必受罰:
‧ 在一個障礙中尋找一顆被可移動之物或沙土所覆蓋的球時,在異常之地形尋找一顆球時,或尋找一顆相信已落入水障礙之水中的球 - 規則12-1
‧ 在修補舊球洞填平物或球痕的過程中 - 規則16-1c
‧ 在測量時 - 規則18-6
‧ 依照規則撿球的過程中 - 規則20-1
‧ 依照規則置球或重置球的過程中 - 規則20-3a
‧ 在除去果嶺上可移動之物的過程中 - 規則23-1
‧ 在移去可移動的阻礙物的過程中 - 規則24-1

b. 完成擊球準備後球移動
如果比賽球在球員完成擊球準備之後移動 (並非被球桿打到),那麼這名球員因為使球移動而必須罰一桿。除非球員已經開始揮桿或為擊球而開始向後揮桿且完成了揮桿動作之後,球的移動才發生,否則都必須把球置回原位。

18-3. 在比洞賽中受對手、桿弟或裝備品之影響而移動
a. 尋球時
在球員尋球的過程中,如果對手、對手的桿弟或他的裝備品移動了球、碰到球或造成它移動,球員和對手都不必受罰。如果球有移動,它必須被置回原位。

b. 在尋球以外的狀況
如果在尋球以外的情況下球員的比賽球被對手、對手的桿弟或他的裝備品移動了球、刻意碰到球或造成它移動,除非涉及其他相關規則,否則對手必須罰一桿。如果球有移動,它必須被置回原位。

(在測量哪一個球離洞口較遠時移動球 - 見規則10-4)
(打錯球 - 見規則15-2)

18-4. 在比桿賽中受同組競賽者、桿弟或裝備品之影響而移動
如果競賽者的球被同組競賽者、其桿弟或裝備品移動了球、碰到球或造成它移動,兩位球員都不必受罰。如果球有移動,它必須被置回原位。

(打錯球 - 見規則15-3)

18-5. 受另一球之影響而移動
如果靜止之比賽球被他人擊出的球(正在運動)所移動,原來靜止的球必須置回原位。

18-6. 在測量時移動球
當在進行或決定一項規則的運用時,如果於測量時移動一顆球或球標,那麼這個球或球標必須被置回原位。如果球或球標的移動完全是因為測量的行動所致則不罰。否則,規則18-2a、18-3b或18-4的條文適用。

*違反本條規則之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如果球員依規則必須將球置回原位,卻不照辦,他必須接受規則18的一般罰則,而不必再接受規則18的附加處罰,除非發生錯誤的代替球之情形(規則15-2)。

附註1:如果依照本規則必須置回原位的球無法立即取回,可用另一球代替。

附註2:如果要置球或重置球的原球位已被改變,見規則20-3b。

附註3:如果無法確定置球點,見規則20-3c。

規則19. 運動中的球被轉向或停止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19-1. 受局外者影響
運動中之球如果意外受到任何局外者影響而轉向或停止,就成為無可奈何之球,球員不必受罰,必須由球停留的位置繼續打球,除非:
a. 在果嶺以外所擊出的運動中之球,後來落在任何正在移動或有生命的局外者之上或之內;如果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則採取拋球的程序,如果在果嶺上則採取置球的程序,且必須儘量靠近那個局外者觸球時所在的地點。


b. 在果嶺上所擊出的運動中之球,如果受到正在移動或有生命的局外者影響 (蠕蟲或昆蟲除外),因而轉向、停止、或落在局外者之上或之內,那麼這一桿應該取消,球必須置回原位重打。

如果無法立即找回原來的球,可用另一球代替。

(球員的球受到另一球影響而轉向或停止 -- 見規則19-5)

附註:如果裁判員或委員會認定競賽者之球乃是受到局外者故意影響而轉向或停止時,規則1-4適用這位競賽者。如果局外者是同組競賽者或其桿弟,這位同組競賽者應依照規則 1-2 處理。


19-2. 受球員本身、隊友、桿弟或裝備品影響
a. 比洞賽
球員之球如果不小心(非故意) 受本人、隊友、兩人之桿弟、或裝備品影響而轉向或停止,該名球員就輸掉這一洞。

b. 比桿賽
球員之球如果不小心(非故意)受本人、隊友、兩人之桿弟、或裝備品影響而轉向或停止,該名球員必須罰兩桿,並就當時球所停留的位置繼續比賽。但是如果球掉在球員、隊友、兩人之桿弟的衣服或裝備裡面,球員在罰桿之後必須在果嶺通道或障礙內拋球,或者在果嶺上置球的程序;無論拋球或置球,均應儘量靠近球接觸衣服或裝備時所在的地點。

例外:拋球 - 見規則20-2a。

(球員、隊友或桿弟故意使球轉向或停止 - 見規則1-2)

19-3. 在比洞賽中受對手、桿弟或裝備品影響
球員之球受對手、對手桿弟或裝備品意外(非故意)影響而轉向或停止時,兩名球員都不必受罰。這位球員可以在任一方擊出下一桿之前取消這一桿,然後盡量從接近原球上一桿所打出的位置重打一球而不受處罰(見規則20-5),或者他可以從球停留的位置繼續打球。如果球員選擇不要取消這一桿,且球是停在對手或他的桿弟的衣物或裝備上,若這情形是發生在果嶺通道或一處障礙內的話,這位球員必須拋球,若是在果嶺上的話,則必須置球,不論是拋球或置球,都必須盡量靠近使該球停留的物品處。

如果球掉在對手、對手桿弟的衣服或裝備裡面,球員應該採取拋球 (果嶺通道或障礙內) 或置球 (果嶺上) 的程序; 無論拋球或置球,均應儘量靠近球接觸衣服或裝備時所在的地點。

例外:球打到照管旗桿之人員 - 見規則17-3b。

(對手或對手的桿弟故意使球轉向或停止 - 見規則1-2)

19-4. 在比桿賽中受同組競賽者、桿弟或裝備品之影響
見規則19-1有關球員之球受局外者影響而轉向。

19-5. 受另一球影響
a. 靜止時
如果球員擊出的運動中之球受另一個靜止的比賽球影響而轉向或停止,球員必須從球停留的位置繼續比賽。在比洞賽中,球員不必受罰。在比桿賽中,球員也不必罰桿,除非擊球前兩個球都在果嶺上,那麼這名擊球員就應該罰兩桿。

b. 移動中
如果球員擊出的運動中之球受另一個移動球影響而轉向或停止,球員必須從球停留的位置繼續比賽。除非球員違反規則16-1f,而必須依此規則處罰,否則不必受罰。

例外:在果嶺上被球員擊出的運動中之球而正在移動或有生命之局外者影響而轉向或停止 - 見規則19-1b。

違反本條規則之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規則20. 撿球、拋球、置球;由錯誤地點擊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20-1 撿球與標示球位
凡依規則執行撿球時,球員、隊友、或其他由球員授權之人員均可執行。在此情形下,該名球員應對任何違反規則之行為負責。

依照規則必須將球置回原位時,球員(或上述人員)在撿球之前必須先標示球的位置。如果沒有標示球位,該名球員應罰一桿,同時將球置回原位。如果球沒有置回原位,那麼球員必須接受規則20的一般罰則,而不再依規則20-1接受額外的處罰。

如果球員(或上述人員)依照規則撿球或標示球位的過程中意外移動球或球標,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如果球或球標的移動是直接受到撿球或標示球位之動作影響而發生的,球員就不必受罰。否則的話球員必須依照本條規則或規則18-2a罰一桿。

例外:如果球員因為沒有遵守規則5-3或12-2而被罰一桿,那麼就不必接受規則20-1的處罰。

附註:撿球之前應在球後方非常靠近球的地點放下球標、小硬幣、或其他小東西,以標示球所在的位置。如果球標可能影響另一位球員打球、站姿、或擊球,應該把它移到旁邊距原點一個或數個桿頭長度的位置。

20-2. 拋球或重拋球
a.由誰拋球、如何拋球
依照規則必須拋球時,應由球員本人來拋球。球員必須挺胸站好,伸直手臂將球舉到與肩同高,然後將球拋下。如果由其他人員拋球、或是以其他方式拋球,而球員未依照規則20-6改正錯誤,那麼該名球員罰一桿。

如果球在觸地前或觸地後碰到球員、隊友、兩人之桿弟或裝備品,那麼必須重行拋球,球員不必受罰。在這種狀況下,重新拋球的次數不受限制。

(以動作影響到球的位置或行進 - 見規則1-2)

b. 在何處拋球
如果球必須在盡可能接近某一點的位置拋球,拋球位置不可比這一點更接近洞口;如果球員不能確定這一點在哪裡,就必須以推算估計的方式找出這一點。

球員所拋之球必須先落到相關規則所規定之球場部份。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應按照規則20-6、20-7來處理。

c. 何時應重拋球
拋球後如發生下列情況,必須重拋球,不必受罰:
(i) 球滾進障礙並停在障礙裡;
(ii) 球滾出障礙並停在障礙以外;
(iii) 球滾上果嶺並停在果嶺上;
(iv) 球滾出界外並停在界外;
(v) 球滾至或停在揮桿會受干擾的地點,且合乎以下解除困擾條件者:規則24-2b(無法移動之阻礙物)、規則25-1(異常之地形的狀況)、規則25-3(錯誤之果嶺)或當地規則(規則33-8a),或者滾回它剛才根據規則25-2(嵌埋之球)撿球的球痕中;
(vi) 球滾動後靜止的地點與落地點之間的距離超過兩支球桿的長度;或
(vii) 球滾動後靜止的地點比以下各點更接近球洞洞口:
(a)它原來的位置或推測的原來位置(見規則20-2b)──除非其他規則允許這種情況;或是
(b)「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或「最能解除困擾點」(規則24-2,25-1或25-3);或
(c)原球最後穿過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邊緣的那一點(規則26-1)。

如果重拋球後又發生上述的情況,那麼球員必須在儘量接近重拋球的落地點上置球。如果依照本規則必須重拋球或置球,而球員無法立即取回比賽球,可用另一球代替。

附註:如果拋球或重拋球的那個球在停止之後又移動了,那麼必須從球移動後停留的那一點繼續打球,除非能夠引用其他規則的條文另行處理。

20-3. 置球或重置球
a. 由誰置球與在何處置球
如果依照規則必須置球,必須由球員本人或他的隊友來執行。如果必須重置球,必須由球員、隊友、或他的隊友來執行。在上述情形下,該名球員必須對任何違反規則之行為負責。

如果球員(或上述人員)依照規則撿球或標示球位的過程中意外移動球或球標,球或球標應該置回原位。如果球或球標的移動是直接受到撿球或標示球位之動作影響而發生的,球員就不必受罰。否則的話球員必須依照規則18-2a或20-1罰一桿。

b.改變置球或重置球的球位(lie)
當置球或重置球的原球位被改變:
(i)如果球在障礙之外,那麼必須在最接近原球位的地方找一個最相似的新球位置球;這個新球位與原球位的距離不得超過一支球桿的長度,同時不可以比原球位更接近球洞洞口,也不能在障礙裡面。
(ii)如果球在水障礙之中,必須依照上述(i)的規定置球,而且該球必須放置在水障礙中。
(iv) 如果球在沙坑內,必須儘量使球位恢復原狀,並將球放置該球位上。

c. 無法確定置球點
當置球點無法確定時:
(i) 如果球在果嶺通道上,那麼必須在儘可能接近球原來停留的位置拋球,但不得在障礙內或在果嶺上。
(ii) 如果球在障礙中,那麼必須在此障礙中儘可能接近球原來停留的位置拋球,但是不能比原來的位置更接近球洞洞口。
(iii) 如果球在果嶺上,那麼必須在儘可能接近球原來停留的位置附近置球,但是不能在障礙內。

例外:當恢復比賽時(規則6-8d),如果置球的地點不可能確定時,則必須以估計的方式找出這一點,然後把球置於估計出來的那一點。

d. 球未能停留在置球點上
如果置球之後球未能停留在置球點上,球員必須重置球而不必受罰。但是如果重置球而球仍然無法停留在那個位置:
(i) 如果球在障礙以外,那麼必須將球放置在最接近原點而且也能靜止的位置上,但是不能比原來的置球點更接近洞口、也不能放置在障礙中。
(ii) 如果球在障礙中時,則必須將球置於障礙中最接近原點而且也能靜止的位置上,但是不能比原來的置球點更接近洞口。

如果置球後球先停在置球點上,接著卻移動了,那麼除非當時可適用其他規則條文的狀況,否則

如果置球後球先停在置球點上,接著卻移動了,那麼除非當時可適用其他規則條文的狀況,否則球員不必受罰,必須就球停留位置續打。

違反規則20-1、20-2、20-3的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20-4. 拋球或置球後成為比賽球
如果球員之比賽球已被撿起,則於拋球或置球之後即為比賽球。
當代替球拋球或置球之後,這個代替球就成為比賽球。
(不正確之代替球 - 見規則15-2)
(撿起不正確之代替球之後拋球或置球 - 見規則20-6)

20-5 從上一桿擊球處打出下一桿
如果球員依照規則選擇或必須從上一桿擊球處打出下一桿,那麼必須按照下列的規定來進行:如果擊球處在開球區內,必須由開球區內任何地點擊球,而且可以放在球梯上;如果須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打下一桿,那麼必須拋球;如果在果嶺上,就必須置球。
a. 在開球區上:那麼要打的球必須由開球區內任何地點擊出。此球可以從開球區內的任何一點擊出且可以放在開球座上。
b. 在果嶺通道上與障礙內:要打的球必須拋球。
c. 在果嶺上:要打的球必須置球。

違反規則20-5的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該輸;比桿賽 - 罰兩桿。

20-6 撿起不正確的代替球、拋球或置球
如果是不正確的代替球,或者未依規則、或在錯誤地點拋球或置球,而球還沒有打出去,那麼球員可將球撿起,不必受罰,但是隨後必須按照正確的程序來處理。

20-7 由錯誤的地點打球
a. 通則
一位球員若在以下的情形下對他的比賽球揮出一桿,他即是從錯誤的地點打球:
(i) 從規則不允許打球或拋球或置球的球場一部分揮出一桿;或
(ii) 當規則要求已拋之一球必須重拋或被移動之一球必須重置

附註:由開球區以外的地方打球或從錯誤的開球區打球\--見規則11-4

b. 比洞賽
如果一位球員從錯誤的地點揮出一桿,則該球員在該洞必須認輸。

c. 比桿賽
如果一位競賽者由錯誤的地點揮出一桿,他依適用的規則要被罰兩桿。如果他沒有嚴重的違行為(見附註1),他必須使用由錯誤的地點打出的球打完該洞,而無改正他的錯誤。

如果一位競賽者由錯誤地點擊出一桿後發現這項事實,同時認為可能有嚴重的違規行為發生,那麼他必須,在還沒有從下一洞的開球區揮出一桿之前,依規則拋球或置球並以此球打完該洞。如果正在打的這一洞是該回合的最後一洞,他必須在離開果嶺之前宣佈他將用依照規則拋球或置球的
第二球打完該洞。

這位競賽者必須在繳回計分卡之前向委員會報告上述的情形;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他必須被取消資格。委員會必須裁定該競賽者是否有嚴重的違規行為。如果有,那麼必須以第二球所打出成績為比賽成績,再加罰兩桿。如果發生嚴重的違規行為而該競賽者並未遵照上述規定改正錯誤,他必須被取消資格。

附註1:如果委員會認為一位球員因為由錯誤的地點擊球而得到相當大的好處,那麼他就被視為有重大的違規行為。

附註2:如果一位競賽者依照規則20-7c打第二球,而此球被判定不予計算,那麼以該球所揮出之桿數及由打該球所造成的罰桿均不予計算。如果該第二球被判定計算的話,那麼從該錯誤地點所打出的那一桿以及繼續使用該原球所打之桿數,含其所造成之罰桿,均不予計算。

規則21. 擦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球員在果嶺上引用規則16-1b撿球之後可以將球擦乾淨。至於在其他地方,球員撿球之後也可以擦球,但是以下三種情況除外:
a. 為了判定球是否不適合再打時(規則5-3);
b. 為了辨認時(規則12-2),在這種情形下,只能擦到辨認所需要的程度; 或者
c. 因為球的協助或妨礙打球時(規則22)。

如果球員在某一洞賽程中、在規則不允許的情況下擦球,必須罰一桿;如果球已被撿起則必須置回原位。
如果球員依規定必須將球置回原位卻沒有照做,他就必須接受規則20-3a的處罰,但是不必再接受規則21的處罰。

例外:如果球員未遵守規則5-3、規則12-2、或規則22而受罰,那就不必再接受規則21的處罰。

規則22. 妨礙或協助比賽之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22-1. 協助比賽的球
除非球是在移動當中,否則如果球員認為某一顆球可能有助於其他的球員打球時,他可以:
a. 如果是他的球的話,將它撿起;或
b. 要求撿起其他的任何一顆球。

依照本規則撿起的球必須置回原位(見規則20-3)。除非該球是在果嶺上,否則不得擦拭它(見規則21)。

在比桿賽中,被他人要求撿球的球員可以先打這一球,而不必撿球。

在比桿賽中,如果委員會認定競賽者之間互相同意不要撿起一顆可能協助任何其他球員打球的球,他們的比賽資格必須被取消。

22-2. 妨礙比賽的球
除非球是在移動當中,否則如果球員認為某一顆其他球員的球可能妨礙他打球時,他可以要求把它撿起。

依照本規則撿起的球必須置回原位(見規則20-3)。除非該球是在果嶺上,否則不得擦拭它(見規則21)。

在比桿賽中,被他人要求撿球的球員可以先打這一球,而不必撿球。

附註:除非是在果嶺上,否則球員不可以只因位他認為他的球可能妨礙另一個員打球就將它撿起。如果一位球員在沒有被要求的情況下撿起他的球,他必須依違反規則18-2a被罰一桿,但不必再依規則22另外處罰。

違反本規則之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規則23. 可移動之物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23-1. 解除困擾
如果球停在果嶺以外的地方,而球員在移開可移動之物時造成球的移動,那麼規則18-2a適用。

在果嶺上,如果球或球標在球員移開任何可移動之物的過程中移動了,該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如果該球或球標的移動是直接由於移開可移動之物所造成的,則勿須處罰。否則,如果該球員造成球的移動,他必須依規則18-2a被罰一桿。

當球員的球仍在運動時,可能影響球運動之可移動之物不可以移開。

附註:如果球是停在一處障礙之內,球員不得觸摸或移動任何位於或觸及該障礙的可移動之物 - 見規則13-4c。

違反本規則之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在障礙內尋球 - 見規則12-1)。
(觸及推桿線 - 見規則16-1a)。

規則24. 阻礙物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24-1. 可移動之阻礙物
當球員碰到可移動之阻礙物時,可採用下列方式解除困擾:
a.如果球並沒有停在阻礙物之內或之上,球員可將阻礙物移開;如果在移開阻礙物的過程中球移動,係直接由於移開阻礙物之故,球員不必受罰,只須將球置回原位,否則應依照規則18-2a處理。

b. 如果球停在阻礙物之內或之上,球員可將球撿起而不受罰,然後再將阻礙物移開。如果球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應採取拋球的程序,如果在果嶺上則採取置球的程序;無論拋球或置球,均應儘量靠近球原來的位置(球與阻礙物接觸點的正下方),但是不可以比原點更接近球洞洞口。

球員依照規則24-1撿球之後可以擦球。

當球仍在前進移動時,球員不可將會妨礙其運動的阻礙物移開,但有人照管的旗桿及各球員的裝備品除外。
(以外力對球造成影響,見規則1-2)

附註:如果必須根據此規則拋球或置球的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24-2. 無法移動之阻礙物
a. 妨礙
如果球員的球停留在無法移動之阻礙物裡面或上面,或者非常接近阻礙物、使其站姿或意欲揮桿的區域受到干擾,那麼這個阻礙物就對球員造成妨礙。當球員的球停在果嶺上,而「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正好位於推桿線上,那麼阻礙物同樣地也對球員造成妨礙。在果嶺以外的區域,如果無法移動之阻礙物位於擊球線上並不會形成本規則所指的妨礙。

b. 解除困擾
除了球落於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裡面的情況以外,當無法移動之阻礙物對球員造成妨礙時,球員可以解除困擾而不必受罰。解除困擾的程序如下:
(i) 在果嶺通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並在距離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但拋球點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不得位於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距離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觸及球場的一部分且該處可避開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的妨礙並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ii) 在沙坑內:如果球是在沙坑內,球員必須撿起該起並依以下情況拋球:
(a) 不必罰桿,依照上述(i)所說明的方式拋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擾點必須在沙坑內且球也必須被拋在沙坑內;或
(b) 罰一桿而在沙坑之外拋球,但原球點必須介於球洞與拋球點之間的直線上,而拋球點在該沙坑後面多遠並無限制。
(iii)在果嶺上:如果球停在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然後在非障礙區的最近之解除困擾點置球。最近之解除困擾點可以是在果嶺之外。
(iv) 在開球區內:如果球停在開球區上,球員必須把球撿起並依照上述(i)的方式拋球而無受罰桿。

球員依照規則24-2b撿球之後可以擦球。
(球滾動後靜止的地點仍受解除困擾的情況所妨礙,見規則20-2c(v))

例外:若有下列狀況,球員不得引用規則24-2b解除困擾:(a)由於無法移動之阻礙物以外因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明顯的無法打球時。或(b)因採取非必要之異常站姿、揮桿、擊球方向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才會對球員造成妨礙。

附註1:如果球落入或觸及水障礙 (包括側面水障礙),球員沒有權利解除困擾而不受罰。如果遇到這種情形球員必須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繼續比賽,或者依照規則26-1來處理。

附註2:如果必須根據此規則拋球或置球的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附註3:委員會可訂定當地規則,規定球員在決定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時不得跨越、穿透或鑽過阻礙物。

24-3. 球遺失在障礙內
一個球在擊向無法移動之阻礙物之後是否遺失乃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如果要認定球遺失在無法移動之阻礙物裡面,我們必須有合理的證據。在缺乏合理證據的情況下,球必須視為「遺失球」,依照規則27來處理。

a. 球遺失在可移動之阻礙物內
如果球遺失在一個可移動的阻礙物裡時,球員可以在無受處罰的情況下移開這個阻礙物,若是在果嶺通道上或在障礙內的話,球員必須拋球,若在果嶺上,球員必須置球,此拋球點或置球點必須盡量靠近球最後進入可移動之阻礙物的最外圍之處的正下方那一點,但不得更接近球洞。

b. 球遺失在無法移動之阻礙物內
如果球遺失在無法移動之阻礙物裡面,那麼球最後進入該阻礙物最外圍的那一點必須被決定,在引用這條規則時,球必須視為停留在這一點,且球員可以依照以下之情況解除困擾:
(i) 在果嶺通道上:如果球最後進入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最外圍的那一點位位於果嶺通道上,球員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罰,然後依照規則24-2b(i)來解除困擾。
(ii) 在沙坑內:如果球最後進入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最外圍的那一點位位於沙坑內,球員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罰,然後依照規則24-2b(ii)來解除困擾。

(iii) 在水障礙裡(包括側面水障礙):如果球最後進入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最外圍的那一點位位於水障礙裡,球員就不可以在不受罰的情況下解除困擾。此時必須依照規則26-1來處理。
(iv) 在果嶺上:如果球最後進入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最外圍的那一點位位於果嶺上,球員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罰,然後依照規則24-2b(iii)來解除困擾。

違反本規則之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規則25. 異常之地形,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25-1. 異常之地形
a. 妨礙
當球落入或觸及異常之地形時,球員即受到異常之地形的妨礙;或者當這個情形影響到球員的站姿或其意欲揮桿區域時,也算球員遭到妨礙。如果球員的球停在果嶺上,當異常之地形影響推桿線時,也會形成妨礙;除了上述情況之外,根據本規則,擊球線所受到的影響本身並不算妨礙。

附註:委員會可制訂當地規則,禁止球員擊球站姿受異常之地形妨礙時解除困擾。

b. 解除困擾
除了球落於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裡面的情況以外,當「異常之地形」對球員造成妨礙時,球員可以下列程序解除困擾而不必受罰:
(i) 在果嶺通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並在距離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但拋球點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不得位於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距離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觸及球場的一部分且該處可避開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的妨礙並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ii)在沙坑內:如果球是在沙坑內,球員必須撿起該起並依以下情況拋球:
(a) 不必罰桿而依照上述(i)所說明的方式拋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擾點必須在沙坑內且球也必須被拋在沙坑內;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擾的話,就在該沙坑內之球場一部分,盡量接近原球點但不會比原球點更接近洞口,且能提供最大之困擾解除的地方拋球;或
(b) 被罰一桿而在沙坑之外拋球,但原球點必須介於球洞與拋球點之間的直線上,而拋球點在該沙坑後面多遠並無限制。

(iii)在果嶺上:如果球停在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然後在最近之解除困擾點置球,但此點不得位於障礙內,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擾,可依規定找出最大的解除困擾點,但此點不得更接近洞口或位於障礙內。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或最大的解除困擾點可在果嶺外。

(iv) 開球區內:如果球停在開球區上,球員必須把球撿起並依照上述(i)的方式拋球而無受罰桿。

球員依照規則25-1b撿球之後可以擦球。
(球滾動後靜止的地點仍受解除困擾的情況所妨礙,見規則20-2c(v))

例外:若有下列狀況,球員不得引用規則25-1b解除困擾:(a)由於異常之地形以外因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明顯的無法打球時;(b)只因採取非必要的異常站姿、揮桿、擊球方向時,異常之地形才會對球員造成妨礙。

附註1:如果球在水障礙內(包括側面水障礙),球員沒有權利解除因異常之地形所造成的困擾而不受罰。如果遇到這種情形球員必須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繼續比賽(除非當地規則禁止),或者依照規則26-1來處理。

附註2:如果必須根據此規則拋球或置球的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c. 球遺失
一個球在擊向異常之地形之後是否遺失乃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如果要認定球遺失在異常之地形裡面,我們必須有合理的證據。在缺乏合理證據的情況下,球必須視為遺失球,依照規則27來處理。

如果球遺失在「異常地型」裡面,那麼球最後進入該地型最外圍的那一點必須被決定,在引用這條規則時,球必須視為停留在這一點,且球員可以依照以下之情況解除困擾:
(i)在果嶺通道上:如果球最後進入異常之地形最外圍的那一點位於果嶺通道上,球員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罰,然後依照規則25-1b(i)來解除困擾。

(ii)在沙坑內:如果球最後進入異常之地形最外圍的那一點位於沙坑內,球員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罰,然後依照規則25-1b(ii)來解除困擾。

(iii)在水障礙裡(包括側面水障礙):如果球最後進入異常之地形最外圍的那一點位於水障礙裡,球員就不可以在不受罰的情況下解除困擾。此時必須依照規則26-1來處理。

(iv)在果嶺上:如果球最後進入異常之地形最外圍的那一點位於果嶺上,球員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罰,然後依照規則25-1b(iii)來解除困擾。

25-2. 嵌埋球
在果嶺通道任何經細密修剪過的區域,如果球嵌埋在它本身所造成的球痕中,那麼球員可將球撿起來擦乾淨,然後在儘量靠近原點附近(但不得比原點更接近洞口)拋球,不必受罰。所拋之球必須先落到球場之果嶺通道的一部份。「細密修剪過的區域」泛指球場上任何區域,包括通往粗草區的小徑,草剪得和球道的草差不多長或更短者。

25-3. 錯誤之果嶺
a. 妨礙
如果球落在錯誤果嶺上,那麼球員即受到錯誤果嶺的妨礙。

根據規則,影響球員的站姿或意欲揮桿的區域,並不算是妨礙。

b. 解除困擾
如果一位球員的球停在一個錯誤的果嶺上,他不可以從球停的地方擊球。他必須依下列程序解除困擾,不必受罰:

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並在距離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但拋球點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不得位於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距離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觸及球場的一部分且該處可避開錯誤之果嶺的妨礙並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依照此規則撿起之球可以擦拭。

違反本規則之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規則26. 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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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球進了水障礙之中
如果球員打向水障礙之球遺失了,球究竟遺失在障礙以內或以外,必須依照事實來認定。如果要認定球遺失在水障礙以內,球員必須有合理的證據顯示球的確停留在水障礙之中。如果缺乏合理的證據,那麼應視為一般遺失球,必須依照規則27來處理。

如果球停留、觸及或遺失在水障礙內(無論球是否停留在水中),球員可選擇罰一桿,然後由下列的處理方式中任選一項:

a. 儘可能在接近原擊球位置打下一桿(見規則20-5);

b. 在水障礙後方拋球,原球最後通過水障礙邊緣的那一點必須在球洞洞口與拋球點之間,拋球點位於水障礙後方多遠都沒有關係;或者

c. 只有當球最後通過側面水障礙的邊緣時,球員可以多一項選擇:在水障礙旁邊拋球。拋球點的位置應在:(i) 以原球最後通過水障礙邊緣的那一點為準,兩支球桿長度範圍內;或是 (ii) 到水障礙對面與洞口同等距離的一點,兩支球桿長度範圍內。拋球後球所停留的地點不得比原球最後通過水障礙邊緣點更接近洞口。

球員依照本規則撿球之後可以擦球。
(當球在障礙之內時禁止採取的行動 - 見規則13-4)
(球在水障礙的水中滾動 - 見規則14-6)


26-2. 在水障礙中打球
a. 球停留在相同的或另一個水障礙內
如果球員由水障礙內所擊出的球停止後還是停留在同一個或另一個水障礙中,球員可以:

(i) 依照規則26-1a的程序來處理。如果在水障礙中拋球後,球員選擇不打所拋出的球,他可以:
(a) 就這個障礙而言,依據規則26-1b的方法處理,或在條件許可下引用26-1c的方法處理,並按規則再加罰一桿,或

(b) 儘可能接近障礙區外上一桿擊球的地點打球,並按規則再加罰一桿(見規則20-5);

(ii) 依據規則26-1b的方法處理,或在條件許可下引用26-1c的方法處理;或

(iii) 儘可能接近障礙區外上一桿擊球的地點打球,並按規則再加罰一桿(見規則20-5)。

附註1:如果依照規則26-2b的程序來處理,球員不必依照規則27-1或規則28a拋球。如果他已拋球,他不必把這球打出去。他可以選擇上述(ii)或(iii)的程序。
附註2:如果球員由水障礙中所擊出的球在障礙以外成為無法打之球,規則26-2b並沒有禁止球員引用規則28b或規則28c來處理。

違反本條規則之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規則27. 球遺失或出界;暫定球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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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球遺失或出界
如果球遺失、或者出界時,球員應罰一桿後,必須在儘可能接近原擊球位置打出另一球 (見規則20-5)。

例外:
1. 如果有合理的證據顯示原球遺失在水障礙中,球員必須依照規則26-1來處理。
2. 如果有合理的證據顯示原球遺失在一個阻礙物裡(規則24-3)或異常之地形(規則25-1c)中,球員可以依照相關規則來處理。

違反規則27-1之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27-2. 暫定球
a. 程序
如果球可能在水障礙以外遺失,或者可能出界時,為節省時間起見,球員可引用規則27-1打出暫定球。球員在打暫定球之前應該先向對手(比洞賽),或記錄員、同組競賽者(比桿賽)宣佈他的意圖,同時必須在他或隊友開始尋找原球之前把暫定球打出去。

如果球員沒有遵照上述的程序就打出另一球,他所打出的球並不是暫定球,而直接成為比賽球,球員必須接受罰桿與距離的處罰 (規則27-1);原球則被視為遺失球。

(開球區的打球順序 - 見規則10-3)

附註:如果依照規則27-2a打出的一個暫定球有可能遺失在一處水障礙之外或出界的話,球員可以打出另一個暫定球。如果打出另一個暫定球的話,那麼它與前一個暫定球的關係一如第一個暫定球與原球的關係。

b. 暫定球何時成為比賽球
球員在到達原球可能停留的位置之前可以先打出暫定球。如果他已經到達原球可能停留點,或者在比這一點更接近洞口的位置以暫定球打出下一桿,那麼原球就成為遺失球,暫定球由此時開始成為比賽球,同時球員必須接受罰桿與距離的處罰(規則27-1)。

如果原球在水障礙以外遺失,或者出界時,暫定球就成為比賽球,而球員應該接受罰桿與距離的處罰(規則27-1)。

如果有合理的證據顯示原球遺失在水障礙中,球員必須依照規則26-1來處理。

例外:如果有合理的證據顯示原球遺失在一個阻礙物裡(規則24-3)或異常之地形(規則25-1c)中,球員可以依照相關規則來處理。

c. 何時應放棄暫定球
如果原球既沒有遺失,也沒有出界,那麼球員就必須放棄暫定球,而以原球繼續比賽。 如果他不這麼做,此後他以暫定球所擊出的桿數都算是擊出錯誤球,必須按照規則15來處理。

附註:如果一位球員依照規則27-2a打出一個暫定球,而這個暫定球後來依照規則27-2c放棄,那麼因行使規則27-2a所揮的桿數以及因打那顆球所遭致的罰桿均不予計算。

規則28. 無法打之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除非球觸及或停留在水障礙中,否則球員可在球場上任何地點宣佈他的球成為無法打之球。球是不是真的無法再打,球員本人是唯一的決定者。

如果球員認定自己的球成為無法打之球,他必須先罰一桿,然後依照下列的方式來處理:

a.在儘量接近原擊球處打出下一桿 (見規則20-5);或者
b.在原球停留點兩支球桿長度範圍內拋球,拋球點不得比原球位更接近洞口;或者
c.在原球停留點後方拋球,原球停留點必須在洞口與拋球點之間,拋球點位於原球停留點後方多遠都沒有關係。

如果無法打之球位於沙坑內,則球員可選擇上述 a、b或 c 的程序來處理。如果他選擇以 b 或 c 的程序來處理,那麼必須在沙坑內拋球。

依照本規則撿起之球可以擦拭。

違反本條規則之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規則29. 一對二比賽;二對二比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29-1. 通則
球員進行一對二比賽或二對二比賽時,同隊隊友在任何規定的回合中必須輪流由開球區開球,而在每一洞的賽程中也必須輪流打球。罰桿並不會影響打球的順序。

29-2. 比洞賽
如果輪到球員甲打球,而他的隊友乙卻打出這一桿,那麼他們這一隊在該洞就必須認輸。

29-3. 比桿賽
如果同隊隊友未依照正確順序輪流打球,以錯誤順序所打出的桿數都必須取消,同時罰兩桿。打錯順序這隊必須回到開始以錯誤順序擊球的位置,然後依照正確順序重打,以改正錯誤 (見規則20-5)。如果該隊在下一洞開球之前沒有改正錯誤,或者在該回合最後一洞離開果嶺之前沒有宣佈改正錯誤之意願,那麼該隊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規則30. 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30-1. 高爾夫規則之適用性
所有高爾夫規則只要不與下列各項特別規定有所牴觸,皆適用於三球賽、最佳球賽以及四球賽。

30-2. 三球比洞賽
a.靜止球被對手移動
除非高爾夫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當對手、對手桿弟、裝備品在尋球以外的狀況下移動或接觸球員之球時,就必須依照規則18-3b 來處理。造成球移動的人在他與球主的比洞賽中應罰一桿,但是在他與另一位對手的比洞賽中則不必受罰。

b. 球受對手影響而意外轉向或停止
如果球員之球受對手、其桿弟或裝備品影響而意外轉向或停止,對手不必受罰。在球員與這位對手的比洞賽中,球員可由球停留的位置繼續比賽,或者在雙方都還沒打出下一桿之前取消剛剛這一桿而重打 (規則20-5)。不過在球員與另一位對手的比洞賽中,球員必須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繼續比賽下去。

例外:球打到照管旗桿之人員 - 見規則17-3b。
(對手故意使球轉向或停止 - 見規則1-2)

30-3. 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a. 一隊之代表
參賽之隊伍可由一位隊友代表參與全部或一部分之賽程;在比賽進行中,不必所有隊友全部出席。原先缺席之隊友可於某洞打完而下一洞尚未開始打之時加入,但是不可以在某一洞比賽進行中加入。

b. 最多十四支球桿之限制
同隊中任何一位隊友如果違反規則4-3a(iii)以及規則4-4,該隊就必須接受相關的處罰。

c. 打球之順序
同隊球友所打各球,可依照各隊認定之最佳順序一一打出。

d. 打錯球
如果某位球員在障礙外以錯誤球擊出一桿,這名球員應被取消該洞之比賽資格,但是他的隊友,即使是球主也不必受罰。如果錯誤球屬於另一位球員,那麼該名球員必須在錯誤球被打出的那一點置球。

e. 取消一隊之比賽資格
(i)同隊中任何一位隊友如果違反下列規則,該隊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 規則1-3 -- 同意豁免規則
‧ 規則4-1、或4-2 -- 球桿
‧ 規則5-1 或 5-2 -- 球
‧ 規則6-2a -- 差點(以較高差點參加比賽)
‧ 規則6-4 -- 桿弟(使用超過一位桿弟;沒有馬上更正違規)
‧ 規則6-7 -- 不當地延誤賽程(累犯)
‧ 規則14-3 -- 人工裝置及異常裝備品

(ii)同隊之全部隊友如果違反下列規則,該隊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 規則6-3 -- 開球時間及編組。
‧ 規則6-8 -- 中止比賽。

(iii) 在其他所有應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違規情況中,球員僅被取消該洞的比賽資格。

f. 其他罰則之影響
如果某位球員違反規則之行為有助於隊友打球或影響對手打球,那麼除球員本人必須受罰之外,隊友也應該接受適當的處罰。

除上述情形以外,當某位球員因違規而必須受罰時,他的隊友不必接受這項處罰。如果球員必須接受的處罰是該洞認輸,那麼他在該洞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g. 同時進行另一種形式之對抗賽
如果在最佳球及四球賽的過程中同時進行另一種形式之對抗賽,那麼參賽球員也必須遵守以上所列的各項特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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