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01. 比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1-1.通則
高爾夫比賽是指根據各條規則,由開球區用球桿打出一球,以一
桿或連續多桿將球擊入球洞內的過程。

1-2.以外力對球造成影響
除非規則許可,否則球員或桿弟都不可以採用任何動作去改變球的位置或影響球的移動。(移開可移動的阻礙物-見規則24-1)

違反規則1-2時應接受下列罰則:
比洞賽—該洞認輸;比桿賽—罰兩桿。


附註:如嚴重違犯此項規則,委員會可以取消該名球員的比賽資格。

1-3.同意豁免規則
所有球員都不可以約定排除任何一條規則或是豁免任何應受到的處罰。

違反規則1-3時應接受下列罰則:
比洞賽—取消雙方的比賽資格;
比桿賽—取消相關競賽者的比賽資格。


(同意在比桿賽中不按順序擊球,請見規則10-2c)

1-4. 規則中未列之事項
如果引起爭執的事項未列入規則之中,應該依據公平的原則加以裁定。

規則02. 比洞賽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2-1. 通則
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否則一場比洞賽是在規定之回合由一隊對抗另一隊。
比洞賽是每一個洞都必須計算勝負之比賽。

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否則各洞桿數最少的一方即為該洞的優勝者。在差點比洞賽中,淨桿數最少的一方即為該洞的優勝者。

比洞賽的狀況是以三個術語來表示:「勝幾洞hole up」或「積分平手all square」及「幾洞未打to play」。

當一方之得勝洞數與比賽未打洞數相同時,勝方可稱為「鬥美dormie」。

2-2. 平手
如果雙方以相同桿數打完一洞,該洞則為平手。當一位球員已將球打進洞,其對手尚欠一桿可為平手,而已進洞的球員在此後遭到處罰,那麼這一洞應該也算平手。


2-3. 比洞賽之優勝者
如果雙方的得勝洞數差距超過尚未打的洞數,那麼領先的一方即為整個比賽的優勝者。

平手時委員會可以延長既定之洞數,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4. 下一桿、下一洞或比洞賽之承讓
一位球員可以在任何時間承讓對手的下一桿,然而對手的球必須是處於靜止的狀態。該對手則被認定是以下一桿擊球入洞,任何一方都可以將球移開。

球員可在某一洞開始或結束之前的任何時間承讓該洞。

(球停在洞口邊緣 - 見規則16-2)

2-5. 申訴
比洞賽進行中,比賽雙方如果發生疑問或爭執,而在合理的時間內無法找到委員會授權的代表到場仲裁,那麼雙方必須繼續擊球,不宜延遲。委員會唯有在申訴的球員通知他的對手以下三件事的情況下始得考慮該申訴: (i) 他正在進行一項申訴,(ii) 有關此狀況的事實以及(iii) 他想要獲得仲裁。任何需要由委員會仲裁的申訴都必須在其他球員尚未開始打下一洞之前提出;如果當時已經是最後一洞,那麼必須在比賽同組球員尚未全部離開該果嶺之前提出。

之後的任何申訴委員會都不會加以考慮,除非球員所提出的申訴屬於事前未知的事實,或是與對手提供錯誤資料有關(見規則6-2a及規則9),那麼委員會仍應受理。

不過無論如何,任何在比賽結果正式公佈之後才提出的申訴一律不必受理(除非委員會確信某一方球員故意提供錯誤的資料)。

2-6. 一般罰則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比洞賽中違反規則之處罰均為該洞認輸。

規則03. 比桿賽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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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優勝者
競賽者在打完規定之回合後,桿數最少的人就是比桿賽的優勝者。
在差點比桿賽中,在比完規定之回合後淨桿數最少的競賽者即為優勝者。

3-2. 未將球打進洞
如果競賽者有任何一洞未將球打進洞,而他在下一洞開球區開球之前(如果是最後一洞則在他離開果嶺之前)沒有改正這項錯誤,那麼必須取消他的比賽資格。

3-3. 對程序有懷疑
a. 程序
參加比桿賽的競賽者(本規定只適用於比桿賽)如果在打某一洞時對本身權利或程序產生疑問,他可以直接打第二球(另一個球)而不必受罰。一旦發生有爭議或懷疑的狀況,球員在採取下一步行動之前應該告訴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他決定引用本項規則,同時讓他們知道(在規則允許的情況下)他要用來計分的球是哪一個。如果他沒有這麼做,那麼規則3-3b(ii)的條文適用。

發生上述情況競賽者必須在繳回計分卡之前向委員會報告這種情形。如果他沒有報告的話,他應該被取消資格。

b. 對該洞得分之決定
(i) 如果規則…該洞的得分。否則,就以另一球的得分來計算,如規則程序准許採用此球。
(ii) 如果競賽者事先沒有宣佈他決定要使用兩球來打這一洞,或沒有選定他要使用哪一球來計分,則以原球的分數來計算,如它被打的過程符合規則的話。倘若所打的球都不是原球,則以第一球的分數計算,如它被打的過程符合規則的話。否則,就以另一球的得分來計算,如規則程序准許採用此球。

附註1:如果競賽者依規則3-3打出第二球,而在引用本規則並裁定此球不算成績之後,那麼自此球所擊出的桿數和所受到的罰桿都不予計算。

附註2:依據規則3-3所打的第二球並不是規則27-2所謂的暫定球。

3-4. 拒絕遵守規則
假如競賽者拒絕遵守某項規則而影響另一位競賽者權利時,他已喪失比賽資格。

3-5. 一般罰則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在比桿賽中違反比賽規則一律罰兩桿。

球桿與球
R&A(R&A規則有限公司)保留隨時更改有關球桿和球的規則(見附錄Ⅱ和Ⅲ)並制定或更改有關這些規則的解釋權利。

規則04. 球桿

如果球員對自己所使用的球桿規格之合法性有疑問,可以直接向R&A詢問。

製造球桿的廠商必須將所製造之球桿樣本送交R&A,由R&A裁決該球桿是否符合規則的規定。如果製造廠商在開始大量生產前未將球桿樣本送交R&A裁決,那麼他必須自行承擔產品不符合高爾夫規則標準規格的風險。送交之後該球桿樣本即成為R&A之財產,以備參考之用。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4-1. 球桿之型式與製作
a.通則
球員所使用的球桿必須符合本規則以及附錄Ⅱ所列出的細則、規則和解釋。

b.磨損及改變
一支符合規則的新球桿即使在正常使用磨損之後仍被認為符合標準。球桿的任何一部份如果經過故意改變則應視為新球桿,應該重新審核是否符合標準的規格。

4-2. 擊球特性之變更與外物的附著
a.擊球特性之變更
在比賽規定之回合中,球桿的擊球特性必須不可加以調整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改變。

b.外物的附著
球員不可將外物塗抹或附著於桿面上以影響球的運動。

違反則規4-1或4-2的罰則:取消比賽資格。

4-3. 球桿的損壞:修復與更換
a.在正常比賽過程中損壞
如果在規定之回合內,球員的球桿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損壞,他可以:
(i) 以球桿的損壞狀態繼續打完規定之回合所剩餘的球洞;或
(ii) 在不延誤比賽進行的情況下,自己或請他人將球桿修好;或
(iii) 如果球桿已不能再使用,球員還有另一個選擇:以任何球桿代替損壞的這支球桿。更換球桿的過程不可不當延誤比賽,也不能向球場上其他球員借用他們選出來的球桿。

違反則規則4-3a的罰則:見規則4-4a或b和c的罰則。

附註:球桿應出現嚴重的損壞才可認定為不能繼續使用,例如桿身凹陷、嚴重彎曲或斷裂成好幾段、桿頭鬆動、脫落或嚴重變形,或握把變鬆。如果只是因為桿身彎曲、球桿的底角或桿面角度(lie or loft)改變、或是桿頭被刮傷,那就不算無法繼續使用。

b.在正常比賽過程以外的情況下損壞
如果在規定之回合內,球員的球桿在正常比賽過程以外的情況下損壞,造成不符合規則規定或改變擊球特性,那麼在這個回合裡,這支球桿後來就不可以再使用或更換了。

c.在回合開始之前損壞
如果球桿在規定之回合開始之前損壞,但仍符合規則的規定,那麼球員可以使用這支球桿比賽。
在比賽回合開始之前損壞的球桿可以在比賽回合之中修理,只要擊球特性沒有改變,也不會不當延誤比賽就沒有問題。

違反則規則4-3b或c的罰則:取消比賽資格。(不當延誤比賽- 見規則6-7)

4-4. 最多十四支球桿之限制
a.球桿之選定及增加
球員必須在開始規定之回合時所使用之球桿總數不得超過十四支。他在比賽中只能使用他所選定的球桿,不過如果他在比賽開始時選定的球桿少於十四支,他可以增加球桿,但總數不得超過十四支。
增加球桿(無論一支或一支以上)時不可不當地延誤比賽(規則6-7),也不可以借用球場上其他球員所選定的球桿。

b.隊友共用球桿
同隊隊友可以共用球桿,只要同隊隊友所攜帶而共用的球桿總數不超過十四支便可以。

違反規則4-4a,4-4b的罰則:(無論球員攜帶的球桿超過多少支):
比洞賽- 如果在某一洞結束時發現違規情形,則該名球員對於違規的每一洞都應該認輸,所以必須立即調整比洞賽之分數,但每一回合的比賽中同一球員在本項規則下最多認輸兩洞。

比桿賽- 有違規情形發生的每一洞都罰兩桿;但每一回合的比賽中同一球員在本項規則下最多罰四桿。

柏忌及標準桿比賽- 按照比洞賽的罰則處理。
史特伯弗比賽- 見規則32-1b的附註1。

c.超限球桿之不使用聲明
一旦發現有違反4-3a(iii)或4-4之情形時,多帶或使用之球桿必須立刻由違反規則之球員聲明不再使用,若是比洞賽的話,聲明的對象為他的對手;若是比桿賽,則聲明的對象為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該球員並不得在該規定之回合剩餘的比賽中使用多帶的球桿。

違反規則4-4c的罰則:取消比賽資格。

規則05. 球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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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通則
球員所使用的球必須符合附錄Ⅲ所訂的規格。

附註:委員會可在競賽規程中規定(規則33-1):比賽使用的球必須是目前R&A所認可並列在高爾夫球的規格清單內。

5-2. 附著外物
球員不可將外物黏著於球面上以便改變球的擊球特性。

違反規則5-1或5-2的罰則:取消比賽資格。

5-3. 不堪使用之球
如果球的外表上可以清楚看到切痕、裂縫或變形,那麼這個球就算是「不堪使用之球」。如果只有泥土或其他物質附著在球面上、或者球面褪色、漆面受損、帶有刮痕或擦痕,仍不得視為不堪使用之球。

假如球員在某一洞比賽中有理由相信他的球已不堪使用,他可以在比賽進行過程中將球拿起來檢查而不必受罰。

但球員在撿球之前必須對他的比洞賽之對手、他的比桿賽之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宣佈他的意圖。如果他給他的對手、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來檢視球並觀察撿球和把球置回的過程,那麼他就可以把球撿起來並檢視它。依規則5-3撿起之球不能擦。球員如果沒有遵守這個程序的全部或任一部份,他必須罰一桿。

假如確定球員的球在某一洞比賽中已變得不堪使用,他可以用另一個球替換原來的球,將新球放置在原球的位置上繼續比賽;如果檢視之後認定原球還不到不堪使用的地步,應將原球置回原位。如果球員在沒有被允許的情況下使用代替球並對這個不符規則的代替球揮出一桿,他將受到違反規則5-3的罰則,但不再另外受到本條規則或規則15-1的處罰。

如果球在揮桿擊出之後破裂成碎片,此桿取消,球員必須在儘可能離原球位置最近的一點重打一球而不必受罰(見規則20-5)。

*違反規則5-3的罰則:比洞賽- 該洞認輸;比桿賽- 罰兩桿。
*如球員違反規則5-3之後已接受上述的處罰,那麼就不必追加其他的處罰。

附註:如果對手、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在檢查球之後有反對的意見,他們必須在該名球員打另一個球之前提出抗議。(在果嶺上撿起或根據其他規則撿球後擦球-見規則21)。

規則06. 球員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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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規則
球員和他桿弟在參加比賽時有知悉該項比賽規則的責任。在規定之回合中,桿弟若違反某一條規則,該球員會遭受相關的處罰。

6-2. 差點
a.比洞賽
在差點比洞賽開始之前,參賽球員必須共同決定彼此個別的差點。如果有球員以較高的差點參賽而影響其讓桿或被讓桿的桿數時,他必須被取消比賽資格;否則球員都應該按照他們宣佈的差點進行比賽。

b.比桿賽
在差點比桿賽的任一個回合中,競賽者把記分卡繳回委員會之前必須將差點確定記載在記分卡上。如果在繳交記分卡前沒有把差點記上去(規則6-6b),或是球員所記的差點高於事先共同認定的差點而影響了被讓桿的桿數,那麼他必須被取消這一回合的比賽資格;否則記分卡上的分數就是有效的成績。

附註:球員有責任事先知道哪幾洞必須讓桿或被讓桿。

6-3. 開球時間及編組
a.開球時間
球員必須按照委員會所規定的時間開球。

b.編組
在比桿賽中,除非委員會授權或核准更動,否則競賽者必須依照委員會所排定的編組完成整個回合的賽程。

違反規則6-3之罰則:取消比賽資格。(最佳球比賽及四球賽 - 見規則30-3a及規則31-2)

附註:委員會有權在比賽條件中另行規定(規則33-1):如果遲到球員在開球時間過後的五分鐘內已抵達開球區且做好開球準備,而委員會認為當時情況可依規則33-7免除「取消資格」之罰則,那麼沒有準時開始比賽的處罰可改為;比洞賽第一洞認輸,或比桿賽第一洞罰兩桿。

6-4. 桿弟
球員可以有一位桿弟的協助,但他在比賽的任何時間都只能使用一個桿弟。

違反規則6-4的罰則:
比洞賽 - 在發現該違規的那一洞終了時,比賽的狀況將被調整為在違規的每一洞都要扣一洞;每回合最高扣兩洞。

比桿賽 - 違規的每一洞罰兩桿;每回合最高罰桿四桿
比洞賽或比桿賽 - 在兩洞之間發生違規,罰則適用於下一洞。

違反本條規則而使用超過一個桿弟的球員在發現違規的時候應馬上保證在規定之回合的剩餘比賽中不再使用超過一個桿弟。否則該球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波基及標準桿賽 - 罰則與比洞賽同。
史特伯弗比賽 - 見規則32-1b附註2。

附註:委員會可以在比賽的條件中(規則33-1)禁止使用桿弟或限制球員的桿弟選擇。

6-5. 球
選定合格的球是球員本身的責任。每位球員都應該在自己的球上標明辨識的記號。

6-6. 比桿賽之記分
a.記錄桿數
記錄員在每一洞結束後應查對競賽者的桿數,並加以記錄。一個回合打完之後,記錄員必須在記分卡上簽名,再將記分卡交給競賽者。如果負責記分的記錄員不只一人,那麼每一位記錄員都必須在他自己負責記錄的分數上簽名。

b.簽名及繳回記分卡
比賽的一個回合結束之後競賽者應該核對自己每一洞的成績,有疑問或爭議時要提請委員會解決。他必須確認記錄員或所有記錄員已在記分卡上簽名,再由本人簽名,然後儘快將記分卡送交委員會。

違反規則6-6b之罰則:取消比賽資格。

c.記分卡之更改
記分卡一經繳回比賽委員會之後即不得更改。

d.某洞之成績錯誤
確定每一洞所記錄的成績完全正確是競賽者本身的責任。如果他所繳回的記分卡上有任何一洞的桿數低於實際桿數,那麼他必須取消比賽資格;如果記分卡上所記錄的某一洞桿數高於實際桿數,那麼記分卡上的桿數就認定有效。

附註1:委員會有責任計算成績總分及將差點記載在記分卡上。見規則33-5。

附註2:四球比桿賽見規則31-4及規則31-7a。

6-7. 不當延誤比賽;打球速度緩慢
球員擊球時不得延誤比賽的進行,同時必須遵守委員會對打球速度的規定。從打完一洞到下一洞開球之間也不可以拖延時間。

違反規則6-7之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柏忌、標準桿比賽 - 見規則32-1a的附註3。
史特伯弗比賽 - 見規則32-1b的附註3。

連續違規 - 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1:除了波基比賽、標準桿比賽和史特伯弗比賽(見規則32)之外,如果球員在兩洞之間有延誤賽程的行為,應該視為延誤下一洞的比賽,所以對他的處罰也應該在下一洞執行。

附註2:為了避免打球速度緩慢,委員會可在競賽條件中(規則33-1)規定比賽的速度,包括打完一回合、一洞或一桿最多可用掉多少時間。

只有在比桿賽中,委員會可在上述狀況下,將本規則的罰則修改為:
第一次違規 - 罰一桿;
第二次違規 - 罰兩桿。
連續違規 - 取消比賽資格。

6-8. 中止比賽;恢復比賽
除非發生下列情況,否則球員不得中止比賽:
(i)委員會宣佈比賽暫停;
(ii)球員相信當時有遭受閃電傷害之危險;
(iii) 球員將疑問或爭議送交委員會裁定時(見規則2-5及34-3);或
(iv)其他正當的原因,例如突然生病等等。

惡劣的天氣並不算是中止比賽的正當理由。

如果球員在中止比賽時並沒有得到委員會的特別許可,他必須儘快向委員會報告。如果他儘快向委員會報告,而委員會認為理由正當,他就不必接受處罰;否則的話,他必須被取消比賽資格。

比洞賽之例外:參加比洞賽之球員協議中止比賽不必接受取消資格之處分,不過如果他們因此延誤了比賽的進行則另當別論。

附註:離開球道的行為本身並不算是中止比賽。

b. 委員會暫停比賽之程序
當委員會宣佈比賽暫停時,如果正在進行比洞賽或團體賽之球員剛好打完某一洞而尚未從下一洞開球,那麼他們應該立刻停止,等到委員會宣佈恢復比賽之後才可以繼續進行比賽;如果他們已開始打某一洞,他們可以立刻停止比賽或繼續該洞的比賽,只要他們沒有任何拖延的話。如果他們選擇繼續打該洞的話,他們被允許在完成該洞之前停止比賽。不論如何,比賽必須在該洞完成後停止。

球員應等到委員會宣佈恢復之後再繼續進行比賽。

違反規則6-8b之罰則: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比賽委員會可在比賽條件中規定(規則33-1):在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必須立即中止比賽,緊接著由委員會宣佈暫停比賽。如果球員沒有立即中止,他必須被取消比賽資格,除非當時狀況可允許球員依規則33-7豁免該罰則

c. 比賽中止時撿球之程序
當球員依照規則6-8a中止某一洞的比賽,他只有在委員會宣佈暫停比賽或有足夠理由必須撿起的情況下才可以將球撿起而不受罰。球員在撿球之前應該標示球的位置。如果球員中止比賽,而委員會沒有明確允許球員撿球,那麼當他向委員會報告中止比賽這件事情的同時(規則6-8a)也必須報告他把球撿起來。

如果球員沒有足夠的理由撿球、撿球之前沒有標示球位、或者沒有向委員會報告撿球的行為,他必須罰一桿。

d. 恢復比賽時程序
比賽必須從中止的地方恢復下去,即使是第二天才恢復比賽也一樣。球員在恢復比賽之前和恢復比賽時必須遵守以下的程序:
(i) 如果球員已把球撿起,而且是依照規則6-8c撿球,他必須在原球撿起的那一點置球。否則的話,原來的球必須被置回原先被撿起的那一點;
(ii) 如果球員有權依照規則6-8c撿球而沒有這樣做,他現在可以把球撿起,擦乾淨之後重置球,或者以另一球代替,放在原球被撿起的那一點上。在撿球之前必須先標示球位;或者
(iii) 如果球員的球或球標在比賽中斷之後被移動(包括被風吹走或被水沖走的情況),必須在原球或球標被移動的那一點上置球或放一個球標。

附註:如果球該置回的地點無法決定時,該地點必須用估計的,而把球置於所估計的那一點。規則20-3c的條文在此不適用。

*違反規則6-8c或d之罰則: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如果球員己接受規則6-8d的一般罰則,那麼就不必再引用規則6-8c加罰了。

規則07. 練習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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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比賽前或回合之間練習
a. 比洞賽
比洞賽進行期間的任何一天於比賽回合開始之前,球員都可以在比賽的球場上練習。

b. 比桿賽
比桿賽進行期間的任何一天於一回合或延長賽開始之,競賽者都不可以在比賽的球場上練習或以滾球的方式測試果嶺表面或使果嶺表面變得不平或挖果嶺表面。

如果一場比桿賽連續幾天進行兩回合以上的賽程,競賽者於不同回合之間也不可以在還要比賽的球場上練習,或測試這個球場的果嶺表面。

例外:在一個回合或延長賽開始之前,競賽者可以在第一個開球區附近練習推桿或切球。

違反規則7-1b之罰則:取消比賽資格。

附註:委員會可在比賽條件中另行規定(規則33-1),禁止球員在比洞賽進行期間的任何一天在比賽的球場上練習,或是規定競賽者在比桿賽進行期間或不同回合之間可以在比賽場地或部分場地練習(規則33-2c)。

7-2. 回合內之練習
球員在進行某一洞的賽程時不得做擊球練習。在兩洞之間,球員不可以做擊球練習,但他可以在以下或其鄰近地方練習推桿或切球:

(a) 剛剛打過的洞之果嶺,
(b) 任何的練習果嶺或
(c) 該回合要打的下一洞開球區,

這種推桿或切球不可以從障礙中揮出,也不得延誤比賽的進行(規則6-7)。

在某一洞結果已確定後繼續擊出的桿數不算是練習桿。

例外:當委員會宣佈比賽暫停,球員可以在比賽宣佈恢復之前(a) 依規則7-2的規定練習,(b) 在比賽球場之外的任何地點練習和(c) 在委員會另外批准的場地練習。

違反規則7-2之罰則: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如果違規行為發生在在兩洞之間,處罰應在下一洞執行。

附註1:揮桿練習和真正的擊球練習不同,只要不違反規則,球員可以在任何地點練習揮桿。

附註2: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中(規則33-1)禁止:

(a) 在剛剛打過的洞的果嶺上或其鄰近地方練習,和
(b) 在剛剛打過的洞的果嶺上滾球。

規則08. 指導;指示擊球線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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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指導
在規定之回合進行中,球員必須不得:
(a) 向他的隊友以外的其他任何參賽球員提出指導,或
(b) 向他的隊友或他們的任一位桿弟之外的任何人請球指導。

8-2. 指示擊球線
a. 果嶺以外的區域
在果嶺以外的區域,任何人都可以向擊球球員指示擊球線;不過當球員擊球時,任何人都不可站在擊球線上或接近擊球線,也不得接近球洞後方的擊球線延伸線。球員在擊球前必須將本人在該洞所放置的或就他所了解的可以指示擊球線的任何標示都移除。是指任何有可能影響球員臨場判斷、對球桿的選擇、或是擊球方法的諮詢或建議。

例外:照管或握持旗桿 - 見規則17-1。

b. 在果嶺上
當球員的球上了果嶺之後,球員本人、他的隊友或桿弟可以在球員擊球以前(但不可以在擊球的過程中)指示推桿線,不過他們在指示的時候不可以碰觸果嶺的表面。任何人都不可以在果嶺上放置任何標誌以便指示推桿線。

違反規則8-2b之罰則: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附註:如果團体賽中不同時舉行個人賽,委員會可根據規則33-1另訂比賽條件,准許每隊指定一人負責向同隊的成員提出指導(包括指示推桿線等等)。委員會可在競賽條件中規定如何指定此人,以及此人可做出哪些行為;提出指導者的姓名必須在比賽之前向委員會報備。

規則09. 桿數之報告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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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通則
球員所擊出的桿數成績必須加上罰桿的數目。

9-2. 比洞賽
a. 桿數之報告
球員的對手有權在任何一洞的比賽過程中向球員查詢他已經打的桿數,或在任何一洞打完之後查詢該洞的桿數。

b. 錯誤的資料
球員不得向他的對手提供錯誤的資料。如果球員提供錯誤的資料,這一洞他必須認輸。

如果球員有以下的情形,則視同他已經提供了錯誤的資料:
(i) 沒有把他已遭受處罰的事盡快地告訴他的對手,除非(a)他正在依照某條規則的罰則進行處理,而他的對手也觀察到此情形,或(b)他在對手打出下一桿之前改正此一錯誤;或
(ii) 在一洞進行之中將自己擊出的桿數報錯而提供不正確之資料,而且在對手打出下一桿之前沒有及時更正錯誤之資料;或
(iii) 在某一洞打完之後,將這一洞的桿數報錯且這項錯誤影響到對手對於該洞勝負的了解,除非他在任何一位球員由下一洞開球區開球之前,或是在最後一洞所有球員離開果嶺之前更正錯誤的資料。

甚至因球員不知道自己已遭受一項處罰而沒有把所遭受之處罰包括進去亦視同該球員提供不正確之資料。

9-3. 比桿賽
必須接受處罰的競賽者應該儘快將受罰的情形通知他的記錄員。

規則10. 擊球順序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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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比洞賽
a. 一洞的開始
第一洞開球區的優先權必須按編組表所列的順序來決定。如果沒有編列順序,則當場抽籤決定。

贏得該洞之一方必須是下一洞的優先開球者。如果該洞平手,則前一洞優先開球之一方仍保有下一洞的優先開球權。

b. 一洞的進行當中
在雙方球員皆已開球之後,球離洞口最遠的球員必須先打。如果雙方的球離洞口距離相等,或他們與洞的相對位置無法確定,那麼由抽籤決定誰先打。

例外:規則30-3c (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

附註:當球員將不從原球位打下一桿,而是被要求從上一桿擊球處打出下一桿時(見規則20-5),擊球順序則依上一桿的擊球處來決定。當可能從上一桿擊球處以外的地方打下一桿時,擊球順序則依原球停住的地方來決定。

c.擊球順序錯誤
如果球員不按順序而搶在對手之前打球,對手可以立刻要求他取消這一桿,然後按照正確的順序重打;這名球員不必受罰(見規則20-5)。

10-2. 比桿賽
a. 一洞的開始
第一洞開球區的優先權必須按編組表所列的順序來決定。如果沒有編列順序,則當場抽籤決定。

打完某一洞桿數最低的競賽者必須是下一洞的優先開球者,桿數第二低的競賽者可以緊接著開球,依此類推。如果有兩位以上的競賽者在該洞的桿數相等 ,那麼他們在下一洞開球時就按照上一洞的開球順序。

b. 一洞的進行當中
在競賽者皆已開球之後,球離洞最遠的競賽者必須先打。如果兩位或多位競賽者的球離洞口的距離相等,或他們與洞的相對位置無法確定,那麼由抽籤決定誰先打。

例外:規則22(協助或妨礙比賽之球) 以及規則31-5 (四球比桿賽)。

附註:當球員將不從原球位打下一桿,而是被要求從上一桿擊球處打出下一桿時(見規則20-5),擊球順序則依上一桿的擊球處來決定。當可能從上一桿擊球處以外的地方打下一桿時,擊球順序則依原球停住的地方來決定。

c.擊球順序錯誤
如果競賽者打錯順序不必受罰,必須按照球當時的位置繼續比賽。不過如果委員會認定競賽者互相約定不遵照打球順序打球以便使某位競賽者獲利,委員會必須取消這些競賽者的參賽資格。
(另一球在果嶺上擊出後仍在移動,而球員擊出一桿—見規則16-1f)
(有關三人及四人兩球賽中不按順序打球的罰則,見規則29-3)。

10-3. 由開球區打出暫定球或第二球
如果球員必須由開球區打出暫定球或第二球,他必須等對手或同組競賽者打完第一桿後再打。如果球員沒有按照順序打出暫定球或第二球,依本規則10-1c及10-2c處理。

規則11. 開球區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11-1 準備開球
當球員在開球區內準備將球開出時,球必須被放置於
‧ 開球區的地面上,包括不平整的表面(不論是否為球員所創造),或
‧ 置於開球區地面上或地裡面的開球座上,或
‧ 置於開球區地面上的沙或其他的自然物質上。

球員可以站在開球區外打擊開球區內的球。

在開球的時候,如球員使用不符規定的開球座或任何其他物體來把球墊高的話,他必須被取消比賽資格。

11-2. 開球區標誌
當球員由開球區以第一桿擊出任何一個球之前,前方及兩側的「開球區標誌」應該算是固定的物體。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球員為了避免妨礙擊球站姿、意欲揮桿或擊球線而移動或被允許移動開球區標誌,他就會違反規則13-2,必須接受適當的處罰。

11-3. 球由開球座上跌落下來
如尚未成為比賽球,由於球員準備擊球或觸及碰落球座,可以重新把球放回開球座上,不必受罰。但是如果在上述的情況中球員已經揮桿,那麼無論球是否移動,這一桿都必須加以計算,而球員不必受罰。

11-4. 開球區外打球
a. 比洞賽
參加比洞賽的球員如果在某一洞開始時由開球區以外擊出第一桿,那麼他的對手可以立刻要求他取消這一桿,並在開球區內重打一球,不必受罰。

b. 比桿賽
參加比桿賽的競賽者如果在某一洞開始時由開球區以外擊出第一桿,他必須罰兩桿,且必須在開球區內重打一球。

如果競賽者由下一洞開球區將球打出去之前沒有先更正他的錯誤,或是該回合的最後一洞,在離開果嶺之前沒有宣佈改正錯誤的意圖,那麼委員會必須取消這位競賽者的參賽資格。

競賽者由開球區以外所擊出的桿數不必加在成績裡面。

11-5. 由錯誤的開球區開球
應依照規則11-4的規定處理。

規則12. 尋找及辨認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12-1. 尋找球;看到球
球員在球場內任何地點找球時可以觸摸或弄彎各種草類、矮樹叢、或類似的物體,不過上述行為只限於為了尋找球及辨認球之需要,球員不得藉此改善球位、打算站立或揮桿的區域或是他的擊球路線。

球員不一定非要看到球才能揮桿擊球。

如果位於障礙的球被可移動之物或沙土所遮蔽,球員可以用探測、耙搜或其他方式移開遮蔽物或沙土,使他能夠看見球的一部分。如果他移開太多遮蔽物可以不受處罰,不過他必須把球重新蓋上遮蔽物,只露出一部分。球員在移開遮蔽物時如果動到球也不受處罰;必須把球置回原位,(如有必要)把遮蔽物蓋好就可以了。有關移開障礙以外「可移動之物」的問題,見規則23。

如果球落在異常之地形裡面,球員在尋找時不小心移動球不必受罰,必須重置回原位,除非他選擇按照規則25-1b來處理。如果球員已經把球置回原位,他還是可以選擇按照規則25-1b處理。

如果球員相信球已經掉進水障礙裡面,他可以用球桿或其他物體探測,如果在探測尋找時移動球不必受罰,必須重置回原位,除非他選擇按照規則26-1來處理。如過球的移動是直接因為探測的動作所造成則不罰,否則球員要依規則18-2a罰一桿。

違反規則12-1的罰則: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12-2. 辨認球
在比賽中打擊正確的球是球員本身的責任。每位球員都應該在自己的球上面做辨識記號。

只要球在障礙以外的地區,而球員相信該球是他的球,那麼他可以把球撿起來加以辨認,不必受到處罰。

球員在撿球之前必須向他對手(比洞賽)、或是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比桿賽)宣佈其意向,同時標示球位。然後他就可以撿球並加以辨認,然而他撿球及置回原位的過程也應該讓對手、記錄員或同組競賽者有機會查看。當依規則12-2撿球時,球只能被擦至可以辨認的程度。如果球員沒有遵守此一程序的全部或任一部分,或如果他在障礙內撿球辨認,他都必須罰一桿。

如果被撿起的球是球員的球,他必須把球置回原位。如果他沒有這麼做,他要依違反規則12-2的一般罰則受到處罰,但不必再接受本條規則的附加罰則處罰。

違反規則12-2的罰則: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如果球員已因違反規則12-2而受到其一般罰則的處罰,則不再依本規則處罰。

規則13. 原球位打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13-1. 通則
除非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球員必須在球所靜止的位置上將球擊出。
(靜止球被移動 - 見規則18)

13-2. 改善球位、意欲站姿或揮桿區域、或擊球線
除非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球員必須不可改善、或被允許改善:
‧ 他的球所停留的位置,
‧ 他意欲站姿或揮桿的區域,
‧ 他的擊球線或球洞後方該線之合理延伸線,或
‧ 他要拋球或置球的區域。

不得用以下的動作:
‧ 移動、折彎、或弄斷任何生長物或固定物(包括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或標示界外之物體),
‧ 製造或消除凹凸不平的地面,
‧ 移開或壓平砂石、鬆土、回填之草皮、割草後堆放在原地之草堆,或
‧ 或移開露珠、霜或積水。

然而,如果發生如下的動作的話,則球員不必受罰:
‧ 在合理範圍內為了採取可以擊球的站姿時,
‧ 為了擊球而揮桿或為了擊球而把球桿向後揮動,並且已經做了擊球動作;
‧ 在開球區內製造或消除地面的不平整(規則11-1);或是
‧ 在果嶺上移去沙石及鬆土或在整修受損的果嶺表面(規則16-1)。

球桿只可以輕放於地面上,不可用力壓平地面。
例外: 障礙內的球 - 見規則13-4。

13-3. 站姿之輔助
當球員採取擊球站姿時,他可讓兩腳穩穩地站在地面上,但是他必須不可以堆建任何腳墊或平台來幫助他完成站姿。

13-4. 球停在障礙之內;被禁止的行動
當球員的球停在障礙之內(無論沙坑或水障礙),或者由障礙內撿起而拋球或置球在障礙內,除非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球員在擊球之前不可以:
a. 探試其障礙或其他類似障礙的情況;
b. 用手或球桿碰觸障礙的地面或水障礙的水;或
c. 碰觸或移開位於障礙之內或接觸障礙的可移動之物。

例外:
1. 在不構成測試障礙區狀況或改善球位的情形下就不必受罰,如果球員(a)為避免摔倒、為移開阻礙物、測量距離、把球撿回來、或根據某條規則撿球而接觸障礙之地面或水障礙之水面,或者(b)將球桿放在障礙之中。

2. 在擊球之後,球員或他的桿弟都可以將障礙內的砂石或泥土整平。如果球仍停留在障礙之內,或球已從障礙中撿起並可能在障礙內拋球或置球,球員或桿弟不可以做出改善球位或有助於球員後來擊球的動作。

附註:在任何時候,包括球員做擊球準備或球桿向後揮動時,球員都可以用球桿觸及任何阻礙物、任何被委員會宣佈為球場不可區分之一部分的建築物、或是任何草、矮樹叢、樹或其他生長的物。

違反規則13-4 的罰則: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尋找球 - 見規則12-1)
(球在水障礙之困擾解除 - 見規則26)

規則14. 擊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14-1. 正確擊球
擊球時必須用一支球桿的桿頭正確打到球,不得以推、挖、鉤等動作使球移動。

14-2. 協助
球員在擊球時不可以:
a.接受他人的肢體協助或保護以抵抗自然天候;或

b.允許其桿弟、隊友或隊友之桿弟站在球後方「擊球線」或「推桿線」之延伸線上或附近。

違反規則14-1或14-2的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14-3. 人工裝置及異常裝備
R&A保留隨時更改有關人工裝置及異常設備之規則以及制定與更改有關這些規定的解釋之權利。
球員如果對於使用某項裝備是否會違反規則14-3有所疑慮,他應送交R&A鑑定。
球具製造商應將預備大量生產之球具樣本送交R&A鑑定,以判定球員若在規定之回合內使用該裝備是否將違反規則14-3。
送交樣本將成為R&A之財產,以供參考之用。如果製造商在大量生產或上市之前沒有呈交樣本,它應自行承擔該裝備可能不符合高爾夫規則的風險。
除非規則另有規定,否則球員不可在規定之回合內使用人工裝置或異常裝備以達成下列目的:

a. 協助他揮桿或進行比賽的裝備;或

b. 測量距離或判斷狀況以協助打球的裝置;或

c. 在打球時協助握桿的裝置,但以下可視為例外:
(i)可戴已無特殊紋路的手套;
(ii)可使用樹脂、粉末、乾燥劑或增溼劑;
(iii)可用毛巾或手帕包住握把。

違反規則14-3 的罰則:取消比賽資格。

14-4. 球桿打到球的次數超過一次以上
如果球員在擊球的過程中球桿打到球的次數超過一次以上,那麼除了原來這一桿之外還必須加罰一桿,所以應該算兩桿。

14-5. 打擊移動中的球
如果球員的球仍在移動,球員必須不可以打這個球。

例外:
‧ 正由球座上滾下來的球 - 規則11-3
‧ 球桿打到球的次數超過一次以上 - 規則14-4
‧ 在水中移動之球 - 規則14-6

如果球只是在球員已做出擊球動作或者球桿已經向後揮開之後才開始移動,球員就不必接受本規則(打擊運動中的球)的處罰,但是他仍然應該接受其他相關規則的處罰:

‧靜止中之球被球員移動 - 規則18-2a
‧靜止中之球在球員做好擊球準備後被移動 - 規則18-2b
‧靜止中之球由於有人碰到可移動之物而被移動 - 規則18-2c

(球員、隊友或桿弟故意使球轉向或停止 --規則1-2)

14-6. 在水中移動的球
當球在水障礙的積水中移動時,球員仍可擊球而不必受罰,但是他不可以故意拖延到風或水流改善球位之後再打。球員也可以引用規則26將這個在水障礙積水中移動的球撿起來。

違反規則14-5或14-6的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規則15. 錯誤球;代替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15-1. 通則
球員必須以開球區擊出之球打完該洞,除非該球遺失、出界或球員使用代替球,不論規則允許如此的代替與否(見規則15-2)。如果球員打的是錯誤球,見規則15-3。

15-2. 代替球
當規則准許球員以另一球進行打擊、拋球或置球以完成一洞的時候,球員就可使用代替球。而這顆代替球就成為比賽球。

如果球員在規則並不允許代替球的情況下使用代替球,那麼該球並不算錯誤球,而是變成了比賽球。如果這項錯誤未按規則20-6改正且該球員對這個錯誤的代替球打出一桿,他必須接受適用規則的處罰,而在比桿賽中,必須以該代替球打完該洞。

(從錯誤地點打球,見規則20-7)


15-3. 錯誤球
a. 比洞賽
如果球員在障礙內打錯球,無論打了幾桿,一律不受罰。
在障礙內擊錯之桿數也不必計算。

如果錯誤球屬於另一位球員,球主必須在錯誤球原來的位置上置球。

如果在某一洞的賽程中兩位參賽球員都錯打對方的球,那麼第一個不是在障礙區內打錯球的球員則輸掉這一洞。如果無法判定誰先打錯球,那麼兩人必須用已交換的球打至進洞為止。

b.比桿賽
如果參加比桿賽的競賽者打錯誤球,必須罰兩桿; 但是如果這個錯誤球原來在障礙裡面,那麼不管他擊出一桿或一桿以上都不必受罰。

該名球員必須打正確的球或依本條規則處理以改正他的錯誤。如果競賽者在下一洞開球區開球之前沒有改正這項錯誤,或是發生在該回合最後一洞時如在離開果嶺之前沒有宣佈他改正錯誤的意願,那麼他必須被取消資格。

競賽者以錯誤球所擊出之桿數不必計算。
如果錯誤球屬於另一位球員,球主必須在錯誤球原來的位置上置球。
(置球及重置球的地點被改變 - 見規則20-3b)
(無法確定置球點-見規則20-3c)

規則16. 果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16-1. 通則
a. 觸及推桿線
除下列情形之外不得觸及推桿線:
(1) 球員可以將可移動之物移除,但是不可以把任何東西壓下去。
(2)做擊球準備時,球員可將球桿置於球的前方,但不可以把任何東西壓下去;
(3) 依照規則18-6在測量距離時;
(4)依照規則16-1b在撿球時;
(5)在壓平標示球位之標誌時;
(6)依照規則16-1c在修補舊洞填平物或果嶺上的球痕時;
(7)依照規則24-1在移去可移動之阻礙物時。
(在果嶺上指示推桿線 - 見規則8-2b)


b. 撿球與擦球
在果嶺上的球可以撿起,如有需要也可以加以擦拭。在球被撿起以前必須先標示球位,且該球必須置回原位(見規則20-1)。

c. 修補舊洞填平物、球痕及其他的損壞
無論球員的球是否停留在果嶺上,球員都可以修補果嶺上的舊洞填平物或由球的撞擊所造成的損壞。如果在修補過程中意外移動球或球標,則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如果球的移動完全是由於修補舊洞填平物或因球的撞擊所造成的損壞,則球員不必受罰。否則,球員必須依規則18-2a被罰一桿。

果嶺上其他任何損壞情形如果在修復之後可能協助球員接下來的擊球,那麼就不可加以修補。

d. 測試果嶺表面
在賽程進行中,球員必須不可以滾球、磨擦、或刮拭地面來測試果嶺表面。

e. 跨立或站在推桿線上
球員在果嶺上推桿時,必須不可跨立或以任何一腳踩到推桿線或其球後延伸線。

f. 當另一球仍在移動時揮桿擊球

當某一球在果嶺上被擊出而仍在移動時,其他球員必須不可以揮桿擊球;但如正好輪到此名球員擊球,他這麼做並不會受罰。

(當另一球仍在移動時撿球以協助或妨礙比賽 - 見規則22)

違反規則16-1的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桿弟或隊友的位置-見規則14-2)

(錯誤之果嶺-見規則25-3)

16-2. 球停在洞口邊緣
如果球的任何一部分在球洞邊緣懸空,球員祇要不故意延遲,可允許足夠的時間走近洞口、並可再等待十秒鐘,以確定該球是否為靜止。如果在觀察十秒鐘之後球仍未落入洞內,那麼這一球就算靜止在洞口邊緣。如果球接著在規定時間之後才落入洞內,那麼這一球算是由球員的前一桿打進洞,而該洞之桿數必須加罰一桿;除上述情形之外,本條規則並無處罰規定。

(故意延誤 - 見規則6-7)

規則17. 旗桿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17-1. 照管、移開或握持旗桿
當球員在球場的任何地方要擊球之前都可以請他人照管、移開或握持旗桿以指示球洞之位置。

如果在球員擊球之前,旗桿並無人照管、移開或握持,那麼當該球員在擊球之中或他的球正在移動當中,就不可以對旗桿加以照管、移開或握持,如果這麼做可能會影響球的移動的話。

附註1:如果旗桿是插在洞裡且有人在他人擊球時站在旗桿旁邊,那麼他就被視為在照管旗桿。

附註2:如果在揮桿之前,有任何人在照管、移開或握持旗桿,且球員本身知道這種情形而未表示反對意見,就必須視為已獲該球員授權。

附註3:任何人在他人擊球時照管或握持旗桿,那麼在球尚未靜止之前,他必須被視為正在照管旗桿。


17-2 未授權之照管
當球員正在擊球或是他的球正在移動時,對手或他的桿弟(比洞賽)或是同組競賽者或他的桿弟(比桿賽)在球員並未授權或不知情的情況下照管、移開或握持旗桿,而且這樣的行動可能影響球的運動的話,那麼對手或同組競賽者必須受到適當的處罰。

違反規則17-1或 17-2的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在比桿賽中,如果發生違反規則18-2的情形,同組競賽者的球因而擊中旗桿、或旗桿照管者或其攜帶之任何物品,競賽者不必受罰,必須由球停留的地方繼續比賽,但是如果這一桿是在果嶺上打的,這一桿必須取消,球必須置回原位重打。


17-3. 球碰及旗桿或旗桿照顧者
球員的球必須不可以碰及:
a. 被照管、移開或握持的旗桿;
b. 正在照管或握持旗桿的人;或
c. 如在果嶺上擊球,球不可碰及球洞內無人照管之旗管。

例外:當旗桿在球員沒有授權的情況下被照管、移開或握持的時候--見規則17-2。

違反規則17-3的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和必須按當時之球位繼續比賽。

17-4. 球停靠在旗桿上
如果旗桿插在球洞內,球打到洞口沒進而停靠在旗桿旁邊,這名球員或他所授權的人員可以移動或拿開旗桿。如果球隨即落入洞內,那麼必須認定球員在上一桿將球打進洞;如果球被移動但並沒有落入洞內,那麼球員必須把球置於洞口邊緣,不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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