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規則禮儀
國際高爾夫規則(網站規則文字更新內容中,謹供參考)

RULES OF GOLF
高爾夫規則
及業餘資格規則
2008-2011年(第31版)
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由皇家古代有限公司及
美國高爾夫協會批准

本規則經聖安卓高爾夫俱樂部(英國蘇格蘭)授權譯印,解釋如有爭議仍以英文版為準高爾夫規則。

R&A規則有限公司
聖安卓高爾夫俱樂部(R&A)將其在製作、解釋與裁決高爾夫規則以及業餘資格規則之任務與職權轉移給R&A規則有限公司(R&A Rules Limited)。

此部新的高爾夫規則與新的業餘資格規則,已經過R&A規則有限公司核准。
自2004年的1月1日起,高爾夫規則以及業餘資格規則由R&A規則有限公司負責制定、更改、解釋以及應用。

性別
在本高爾夫規則中,提及之人稱性別意指包括男、女兩性。

殘障高爾夫球員
R&A的出版物「殘障高爾夫球員之高爾夫規則調整」一書含蓋專為殘障高爾夫球員所做之高爾夫規則調整,此書可自R&A取得。


前言 - 關於2004年版的高爾夫規則
自2004年1月1日起,聖安卓高爾夫俱樂部(R&A)的管理任務與職權將正式移轉給R&A規則有限公司(R&A Rules Limited)。

本書所載之高爾夫規則將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世界生效。它代表著聖安卓爾夫俱樂部(R&A)與美國高爾夫協會 (USGA)四年來傾聽全世界其他高爾夫機構的諮詢之後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即使根深蒂固的規則編號依然保存且這些規則上的任何變動基本上並沒有影響高爾夫的比賽方式,但此次的規則修訂是20年來最全面且規模最大的一次。整部規則的語句皆經過重新審訂且高爾夫禮儀與高爾夫規則本身首度被結合起來。這些以及其他實質上的修改概述於國際規則中文出版品第18到第23頁。

在做這些修訂時,這兩個高爾夫的管理機構也力求高爾夫規則的清晰與簡化。即使此兩個目標並不容易調和,然而我們相信已經達到了好而合理的平衡。

R&A和USGA希望能促進各界對高爾夫規則的尊敬與遵守並保持高爾夫的健全。我們將繼續保持密切的連繫,期能達成這些目標而嘉惠高爾夫運動。

最後,我要感謝我們各自的委員會所帶來的工作成果,也要感謝那些對此次的規則修訂以各種不同方式做出貢獻的所有人。

Ian R H Pattinson          Paul D Caruso Jr
主席                主席
高爾夫規則委員會          高爾夫規則委員會
聖安卓高爾夫俱樂部         美國高爾夫協會


如何使用規則手冊
了解我們的用字
這本規則手冊特別以非常精確、清晰的方式編寫。在英文的原文中,以下這些用字都有不同的意思:
may   可以=你可以自己決定,可有可無
should  應該=這是我們的建議
must  必須=這是我們的指示 (如果不照著去做就會受到處罰)
a ball  一個球=你可以用另一球代替 (例如規則26,27或28)
the ball 此球=你不可以用另一球代替 (例如規則24-2或25-1)

了解高爾夫術語的定義
我們列出了61條高爾夫術語,詳細說明這些術語的定義,以做為高爾夫規則編寫的基礎。充份了解這些術語的定義可以幫助我們正確地遵守高爾夫規則。

該引用哪一條規則?
本書目錄可以幫助你找到相關規則,你也可以參考本書最後的索引。

依規則該如何處理?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你必須先釐清與當時情況相關的一些細節,包括:
1.比賽的型式 (例如:是比洞賽或比桿賽?是個人、四人或四球賽?)
2.哪些人員涉及當時情況(例如:球員、隊友或桿弟、局外人?)
3.發生的地點 (例如:在開球區、沙坑或水障礙內、果嶺、或球場的其他地方?)

在某些情況下,我們還必須知道以下的細節:
4.球員的意圖 (例如:當時他正在做什麼或打算做什麼?)
5.接下來發生的情況(例如:球員交回記分卡或比賽已經結束等等)。

參考本書內容
我們建議你將高爾夫規則手冊放在高爾夫球袋中,在打球過程中,只要有疑問就把手冊拿出來看。如果有所疑慮,可由球停留的位置繼續打完這場比賽。等回到會館 (球員休息室) 之後,再參考「高爾夫規則判例(Decisions on the Rules of Golf)」,依照這本書的內容來解答你的疑問。


目錄

前言(Foreword)
主要變更(Principal Changes)
如何使用這本規則書(How to Use the Rule Book)
高爾夫規則簡要指南(A Quick Guide to the Rules of Golf)

章節(SECTION)
Ⅰ 禮儀(Etiquette)
Ⅱ 定義(Definitions)
Ⅲ 打球規則(The Rules of Play)

比賽(The Game)
1. 比賽(The Game)
2. 比洞賽(Match Play)
3. 比桿賽(Stroke Play)

球桿及球(Clubs and the Ball)
4. 球桿(Clubs)
5. 球(The Ball)

球員的責任(Player's Responsibilities)
6. 球員(The Player)
7. 練習(Practice)
8. 建言;指示擊球線(Advice;Indicating Line of Play)
9. 打擊桿數之告知(Information as to Strokes Taken)

打球順序(Order of Play)
10. 打球順序(Order of Play)

開球區(Teeing Ground)
11. 開球區(Teeing Ground)

比賽中之球(Playing the Ball)
12. 尋找及辨認球(Searching for and Identifying Ball)
13. 以球所處之狀態擊打(Ball Played as It Lies)
14. 擊球(Striking the Ball)
15. 替代球;錯誤球(Substituted Ball;Wrong Ball)

果嶺(The Putting Green)
16. 果嶺(The Putting Green)
17. 旗桿(The Flagstick)

球被移動、轉向或停止(Ball Moved, Deflected or Stopped)
18. 靜止之球被移動(Ball at Rest Moved)
19. 運動中的球被轉向或停止(Ball in Motion Deflected or Stopped)

脫困狀況及程序(Relief Situations and Procedures)
20. 撿球、抛球及置球;從錯誤地方擊球(Lifting, Dropping and Placing;Playing from Wrong
Place)
21. 擦拭球(Cleaning Ball)
22. 球有助於或妨礙打球(Ball Assisting or Interfering with Play)
23. 鬆散妨礙物(Loose Impediments)
24. 阻礙物(Obstructions)
25. 異常地面狀況、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Embedded Ball and Wrong Putting Green)
26. 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Water Hazards(Including Lateral Water Hazards))
27. 球遺失或在界外;暫定球(Ball Lost or Out of Bounds;Provisional Ball)
28. 無法打之球(Ball Unplayable)

其他比賽方式(Other Forms of Play)
29. 三人二球賽及四人二球賽( Threesomes and Foursomes)
30. 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Three-Ball, Best-Ball and Four-Ball Match Play)
31. 四球比桿賽(Four-Ball Stroke Play)
32. 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弗比賽(Bogey, Par and Stableford Competitions)

競賽管理(Administration)
33. 委員會(The Committee)
34. 爭議與裁決(Disputes and Decisions)

附錄 Ⅰ(Appendix Ⅰ)
目錄(Contents)
第一部分 當地規則(Part A. Local Rules)
第二部分 當地規則範例(Part B. Specimen Local Rules)
第三部分 比賽條件(Part C. Conditions of the Competition)

附錄 Ⅱ(Appendix Ⅱ)
球桿設計(Design of Clubs)
附錄 Ⅲ(Appendix Ⅲ)
球(The Ball)
業餘資格規則(Rules of Amateur Status)
索引(Index)

皇家古代規則有限公司(R&A Rules Limited)
皇家古代高爾夫俱樂部(The Royal and Ancient Golf Club of St Andrews . R&A)自2004年1月1日起已將制作、解釋及裁決高爾夫規則及業餘高爾夫規則之職責與職權轉移予皇家古代規則有限公司(R&A Rules Limited)。

性別(Gender)
在本高爾夫規則中,使用有關於人稱之性別,應瞭解為包括男、女兩性。

殘障高爾夫球員(Golfers with Disabilities)
R&A的出版物「為殘障高爾夫球員而修改高爾夫規則」內含專為殘障高爾夫球員而准許高爾夫規則之修改,此書可自R&A取得。

差點(Handicaps)
高爾夫規則並未就差點之配置及調整有所規定,此類事務為各國相關之協會主管範圍,因此有關事項也應向其諮詢。

 


前言

前言-關於2008年版之高爾夫規則

本書所載之高爾夫規則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世界生效。它代表著R&A規則有限公司與美國高爾夫協會(USGA)四年來傾聽全世界其他高爾夫機構的諮詢之後所完成之工作成果。

儘管規則之傳統準則如實展現被認為是重要的,但它們仍必須是清晰、廣泛及可理解且處罰也必須適當;故規則需要定期的重新研討以確保達成這些目標,這個修訂後之規則是這個進展之最新階段。有關主要變更概述於7~10頁。

R&A與USGA希望能促進各界對規則的尊重及遵守並保持所有水準之高爾夫的健全發展。

最後不僅要對我們各個委員會,同時也要對那些對此次規則修訂以各種不同方式做出貢獻的所有人表達我們十二萬分的謝意。



R&A規則有限公司                     美國高爾夫協會
高爾夫規則委員會                     高爾夫規則委員會
主席                           主席
W Michael B Brown                    James T Bunch
2007年九月

主要變更

2008年規則採用之主要變更

通 則(General)
規則之變更,通常分成二大類別⑴增進規則文意之清晰⑵在某些情況裡,減輕處罰以確保它們是相稱的。

定 義(Definitions)
建言(Advice)
修訂以允許距離資訊之交換,因為它不被認為是“建言”。
遺失球(Lost Ball)
修訂以闡明替代球之議題並含蓋“桿數與距離”之概念。(見規則18-1、24-3、25-1c及27-1之相對應的變更)
比洞賽(Matches)
原定義刪除,另以二個新定義“比洞賽方式”及“比桿賽方式”更替之。

規 則(Rules)
規則1-2對球施加影響力(Exerting Influence On Ball)
增加附註以闡明何者構成嚴重違犯規則1-2。
規則4-1球桿之型式與製作(Form and Make of Clubs)
修訂攜帶不符合規定或違反規則4-2之球桿但未使用時之處罰,從取消比賽資格減輕為與攜帶超過14支球桿相同之處罰。
規則12-1尋找球、看到球(Searching for Ball;Seeing Ball)
修訂以包含在阻礙物內尋找球。
規則12-2辨認球(Identifying Ball)
修訂以允許球員在障礙內撿起他的球來辨認(見規則15-3相對應之變更:刪除在障礙內打錯誤球免罰之規定)。
規則13-4球在障礙內,被禁止之行動(Ball in Hazard;Prohibited Action)
修訂例外1以澄清;修訂例外2以提及規則13-2並刪除球員隨後所打之洞與協助有關之文意;增加例外3以免除在某些情況下球員依規則13-4a(測試該障礙之情況)所受之處罰。
規則14-3人工裝置、異常裝備及裝備之異常使用(Artificial Devices, Unusual Equipment and Unusual Use of Equipment)
修訂以適用裝備之異常使用(亦見有關裝備之使用在傳統上被接受之方式之新的例外)及新增加例外讓球員以合法的醫療理由使用人工裝置或異常裝備。
增加附註以闡明得制定當地規則允許測距裝置之使用-先前僅以判例授權使用。
規則15-2替代球(Substituted Ball)
增加例外以避免當球員不正確地替代一球且從錯誤地方打球時之雙重處罰(見規則20-7c相對應之變更)。
規則15-3錯誤球(Wrong Ball)
修訂以刪除在障礙內打錯誤球免除處罰之規定(見規則12-2允許球員在障礙內撿起一球以便辨認之相對應變更)。
規則16-1e橫跨或站在推球線上(Standing Astride or on Line of Putt)
增加例外針對因無意中或為避免站在另一位球員之推球線之行為適用免罰,先前僅以判例而授權許可。
規則18靜止之球被移動(Ball at Rest Moved)
修訂處罰之陳述以避免在球員未被授權而撿起他的球且不正確地替代一球時之雙重處罰(見規則15-2及20-7c之相關變更)。
規則18-1靜止之球被移動,受局外者(Ball at Rest Moved, By Outside Agency)
增加附註以闡明當球可能受局外者之影響而已移動之程序。
規則19-2運動中之球受球員、搭檔、桿弟或裝備品而轉向或停止
(Ball in Motion Deflected or Stopped by Player, Partner, Caddie or Equipment)

修訂在比洞賽及比桿賽之處罰減輕為一桿。
規則20-3a置球及置回原位,由誰及在何處(Placing and Replacing;By whom and where)
修訂任由錯誤的人將球置放或置回原位時之處罰,減輕為一桿。
規則20-7c從錯誤的地方打球,比桿賽(Playing from Wrong Place;Stroke Play)
增加附註以避免在球員從錯誤的地方打球及不正確地替代一球時之雙重處罰(見對規則15-2相對應之變更)。
規則24-1可移動之阻礙物(Movable Obstruction)
修訂以允許球在運動中時,旗桿不論被照管、移開或握取皆得將之移動。
規則24-3在阻礙物內之球未被找到(Ball in Obstruction Not Found)
規則25-1在異常地面狀況裡之球未被找到(Ball in 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 Not Found)
規則26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Water Hazards(Including Lateral Water Hazards))
規則27-1桿數與距離;球在界外;在五分鐘內球未被找到(Stroke and Distance;Ball Out of Bounds;Ball Not Found Within Five Minutes)
當決定一球是否已無法找到而可以視為在阻礙物內(規則24-3)、在異常地面狀況裡(規則25-1)或在水障礙內(規則26-1)。以上諸規則原用詞“合理證據”改為“已明確知道或幾乎確認”。見遺失球之定義及規則18-1相對應之變更。

附錄Ⅰ(Appendix Ⅰ)
新舖草皮塊之接縫(Seams of Cut turf)
增加新的當地規則範例。
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Temporary Immovable Obstructions)
修訂當地規則範例第Ⅱ項以包括一項附加之要求:即該臨時不可移動之阻礙物必須介入在球員之擊球線上才允許脫困。

附錄Ⅱ(Appendix Ⅱ)
可調整性(Adjustability)
修訂以允許除了重量調整外可調整性之方式,惟需經R&A評估。
桿頭;形狀簡單(Clubhead;Plain in Shape)
修訂以闡明“形狀簡單”之涵義,及表列一些不被許可之特徵。之前詳述在裝備品規則之指導方針內。
桿頭;尺寸;容積及慣性力矩(Clubhead;Dimensions, Volume and Moment of Inertia)
增加慣性力矩及推桿頭尺寸之章節。之前詳述在裝備品規則之指導方針及測試規範內。
桿頭;彈簧效應及動力性能(Clubhead;Spring Effect and Dynamic Properties)
增加彈簧效應之新章節。該限制(詳述在擺錘測試規範內)現在適用於所有球桿(推桿除外)及所有比賽之形式。之前由比賽條件所包含。

 

第一節 禮儀–球場上的行為

引言
本章節所提供的是高爾夫運動禮節的指導方針。如果大家都遵守的話,所有球員將從這項運動得到最大的樂趣。在球場上隨時表現對他人的尊重是至高無上的原則。

高爾夫運動的精神
與許多運動不同的是,高爾夫比賽大部分是在沒有裁判的監督下進行。這項運動有賴個人的誠實來表現對其他球員的尊重和對規則的遵守。不論比賽有多麼激烈,所有球員的舉止都要有紀律,並隨時表現禮貌和運動家精神。這就是高爾夫精神。

安全
球員在擊球或試桿之前應該先確定沒有其他人站在球桿揮動距離以內或是在球可能擊中的範圍之內。同時也要檢查地面上有沒有各種石塊、小石頭、小樹枝等物體,以免揮桿時擊中這些物體,誤傷周圍的人。

球員即將打出的球有可能危及附近的球場維護人員,球員應該要對他們發出警告。如果球員擊球的方向有打到他人的危險,他應該馬上喊出警告。這種情況的傳統警語為「fore」。

顧及其他球員
不要造成干擾或分心
球員在球場上應該隨時顧及其他球員,並且不應該因為移動、講話或製造不需要的聲音而打擾他們的擊球。

球員應該確保任何帶至球場的電子物件不至影響其他球員。
在開球區,球員不應該在尚未輪到他打的時候先插上開球座。
當一位球員即將打球時,其他球員不應該站得太靠近球或在球的正後方,或站在球洞的正後方。

在果嶺上
在果嶺上,球員不應站在另一位球員的推桿路線上,或當一位球員即將推球時,其他球員不應使自己的身影落在他的推桿路線上。
球員應該留在果嶺上或靠近果嶺的地方,等到同組其他球員皆推球入洞後才離開。

計分
在比桿賽中,若有需要的話,做為記分員的球員應該在前往下一個開球區的途中與該相關球員核對桿數並記錄之。

擊球速度
正常的擊球速度並跟上
球員應該保持良好的擊球進度。委員會得制定各洞擊球時間的速度表,俾使所有球員都能遵守。跟上前組是任何一組球員的責任。如果某一組球員落後前組球員整整一洞並耽擱到後組的進度,該組球員應該禮讓後組球員超越他們,且不論後組球員的人數有多少。

完成擊球準備
球員應該在輪到他們打球之前就已經準備完成。當在果嶺上或其鄰近地區擊球時,球員應該把他們的球袋或球車置於一個可促使快速離開果嶺並前往下一個開球區的位置。當打完一洞時,同組球員應立即離開果嶺。

遺失球
如果球員相信他的球可能遺失在水障礙之外或界外,為了節省時間,他應該擊出暫定球(provisional ball)。
找球的球員如果知道可能無法立刻尋獲時,應儘快以手勢讓下一組球員先行通過。找球的球員應該儘快判斷是否要讓下一組球員超前,不可等到尋找五分鐘之後才通知對方。如果他們決定讓下一組球員超前,一定要等到對方已經超過,同時遠離危險範圍之後才可以繼續擊球。

球場上之優先順序
如果委員會沒有特別的規定,球場上之優先順序應該由一組的擊球速度來決定。進行整回合(十八洞)比賽的球員有權利超過那些進行短程比賽的球員。

球場之維護
沙坑
在沙坑裡擊球的球員應仔細將自己造成的以及鄰近由別人造成的凹洞痕及所有腳印填平之後才可以離開。如果沙坑鄰近有耙子的話,應該使用耙子來整理。

修復草痕、球印及釘鞋所造成的損害
球員應該仔細修復他們將草皮打起所造成的凹洞以及果嶺上因球的衝擊所造成的任何損害(不論是否由該球員自己所造成)。釘鞋對果嶺草皮所造成的損害,應該等到同組每位球員都打完這一洞後立刻加以復原。

避免不必要的損害
球員應避免在練習揮桿時挖起草皮,或因生氣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把桿頭打進地裡以致對球場造成傷害。
當放置球桿袋或旗竿的時候,球員應小心以免造成果嶺的傷害。

為避免對球洞的傷害,球員和桿弟不應該站得太靠近洞口,並且在處理旗竿以及把球從球洞中取出時應該要小心。桿頭不應該被用來把球從球洞裡挖出。
球員應該避免將身體倚靠在推桿上,特別是把球從洞裡撿起來的時候。
球員離開果嶺前必須將旗竿放回洞裡插好。
所有球員都應該確實遵守各個球場針對高爾夫球車所規定的使用限制及其行駛路線。

結論:違反之罰則
如果球員皆遵守本節之指導方針,將使每一個人更能夠享受高爾夫運動的樂趣。
如果某位球員在一回合之中或在一段時間之中一直漠視這些指導方針並損及他人,建議委員會考慮對違反之球員採取適當的懲戒性措施。舉例而言,這樣的措施可以包括對該球員予以在此球場禁賽一段時間或禁賽一定數目的比賽。基於保護遵循這些指導方針的大部分球員之利益,採取這種措施是正當的作為。

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禮儀之情形者,委員會可以依規則33-7予以取消比賽資格。

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高爾夫術語的定義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而在規則條文中,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

1.異常之地形(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異常之地形」是指任何臨時積水待修復之地;或穴居動物、爬蟲類或鳥類的洞穴、排泄物或地道。

2.擊球準備(Addressing the Ball)
當球員擺好站姿、球桿接觸地面時,他已經完成「擊球準備」。
不過如果是在障礙之內,只要擺好擊球站姿就算完成「擊球準備」了。

3.指導(Advice)
指導」是指所有可能影響球員臨場判斷、球桿的選擇或擊球方法的諮詢或建議。
比賽規則或已經公告的資料,例如障礙果嶺旗竿的位置等資料,並不算「指導」。

4.球移動(Ball Deemed to Move)
見「移動」(Move or Moved)的定義。

5.球進洞(Ball Holed)
見「進洞」(Holed)的定義。

6.球遺失(Ball Lost)
見「遺失球」(Lost Ball)的定義。

7.比賽球(Ball in Play)
球經球員由開球區擊出一桿後就成為「比賽球」。除非這個球遺失、被擊出界外、被撿起、或者球員採用代替球(無論相關規則是否准許球員採用代替球),否則它在進洞之前都算是「比賽球」;上述情況之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

一位球員在開始由開球區以外之區域所擊出的一球,或當他在改正這個錯誤之前,這樣的球並不是比賽球,適用規則11-4或11-5。否則,「比賽球」包括球員刻意從開球區以外地區擊出的一球或球員在被要求必須從開球區打下一桿所擊出的球。

比洞賽的例外:比賽球包括球員在開始從開球區以外的地區所擊出的一球,假設對手並沒有依據規則11-4a要求取消這個擊球的話。

8.最佳球(Best-Ball)
見「對抗賽(Matches)」。

9.沙坑(Bunker)
沙坑」屬於障礙的一種,通常是一片沒有草皮或泥土的凹陷地面,裡面鋪滿了細沙或砂礫。
沙坑內或沙坑邊緣長有綠草的部分,包括堆積形成的面(不論是由草覆蓋或為泥土),並不算沙坑的一部份。沙坑壁或沙坑唇部沒有草皮覆蓋的區域屬於沙坑的一部份。
沙坑的邊緣的界定應該是向下垂直延伸,而不是向上延伸。當球停在沙坑內或其任何部份觸及沙坑時就應視為在沙坑之內。

10.穴居動物(Burrowing Animal)
穴居動物」是指那些挖掘洞穴做為棲息地或躲藏地的動物,例如兔子、田鼠、土撥鼠、地鼠或蠑螈等等。
附註:非穴居動物(例如:狗)所挖的洞除非有明確的標示或被委員會宣佈為待修復之地,否則都不能算是異常之地形

11.桿弟(Caddie)
桿弟」為依規則協助球員的人員,他們的任務可以包括在打球時攜帶或處理球員的球桿。
如果多位球員僱用同一位桿弟,那麼這位桿弟的身份是正在擊球球員的桿弟,他所攜帶的裝備應視為該名球員的裝備。不過當桿弟接受另一名球員的特殊指示而行動時,桿弟就是發出指示球員的桿弟

12.臨時積水(Casual Water)
臨時積水」是指球員在做好擊球站姿之前或之後在球場上看到的臨時積水現象,這種臨時積水並不屬於水障礙。雪和自然冰(除了霜以外)可以視為臨時積水或可移動之物(二者選一),由球員自行決定;人造冰屬於阻礙物,露水和霜不算臨時積水。當球停在臨時積水內或其任何部份觸及臨時積水時,就應視為在臨時積水之內。

13.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會」指的是負責比賽事宜的委員會;如果比賽中沒有發生問題或爭議,那麼委員會就負責球場事宜。

14.競賽者(Competitor)
競賽者」是指比桿賽的參與者。與競賽者同一組打球的球員稱為「同組競賽者」(Fellow Competitor),競賽者同組競賽者並非隊友
在四人兩球及四球比桿賽中,所謂的「競賽者」或「同組競賽者」應該包括隊友在內。

15.球場(Course)
球場」為依委員會制定的邊界範圍內的整個區域(見規則33-2)。

16.裝備品(Equipment)
裝備品」是指球員本人的穿著、使用的東西或攜帶品,不過球員在該洞所使用的任何球以及用來標定球的位置或拋球範圍的錢幣、球座等小東西並不包括在內。高爾夫球車(無論是不是由馬達推動)也屬於裝備品;假如多位球員共用一輛球車,這球車及車上所有物品視為正在打球球員的裝備品,除非另一共用球車之球員正在移動球車,此時球車及車上之物品則視為另一球員之裝備品

附註:某一洞比賽進行中使用的球如果撿起來,在還未恢復為比賽球之前就算是裝備品

17.同組競賽者(Fellow-Competitor)
見「競賽者」定義。

18.旗竿(Flagstick)
旗竿」是一根可以移動的筆直標竿。旗竿上可以懸掛小旗幟或其他標誌,也可以不必懸掛任何東西。旗竿插在球洞中心,以標示球洞的位置。旗竿的橫切面必須為圓形。但禁止使用會不當影響球運動的填料或吸震材料。

19. 觀察桿弟(Forecaddie)
觀察桿弟」是一位由委員會所雇用的人員,負責在比賽中向球員指出球的位置。他是一位局外者

20.四球賽(Four-ball)
見「對抗賽(Matches)」。

21.二對二比賽(Foursome)
見「對抗賽(Matches)」。

22.待修復之地(Ground Under Repair)
待修復之地」是指由委員會或其指定代表所界定,準備進行維修或正在維修的球場區域。準備移走的堆積物品及果嶺管理員所挖的洞,無論有沒有標示都屬於待修復之地
在「待修復之地」範圍內的所有地面和所有草叢、灌木叢、樹木或其他生長物都是待修復之地的一部分。「待修復之地」的邊緣應該垂直向下延伸,而不是向上延伸。用來界定這些區域的標線與標樁也包括在「待修復之地」的範圍內。標樁本身乃是阻礙物。當球停在「待修復之地」範圍內,或者它的任何部份觸及「待修復之地」時,就應視為在「待修復之地」裡面。

附註1:球場上割草後留下的草屑及其他不打算清除的廢棄物,除非有特別標示,否則不算是「待修復之地」的範圍。
附註2:委員會可制訂當地規則,禁止球員在待修復之地或為保護環境而界定為待修復之地的區域內擊球。

23.障礙(Hazards)
障礙」指的是球場上的沙坑或水障礙

24.球洞(Hole)
「球洞」的直徑必須為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釐),深度至少在四英吋(101.6公釐)以上。如果球洞的四周有洞壁,除非土質鬆軟,否則洞壁的頂端必須低於果嶺表面一吋(25.4公釐)以上;洞壁外圍的直徑不可以超過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釐)。

25.進洞(Holed)
當球靜止於球洞之中,而且球的全部都位於洞口平面以下,那麼這個球就「進洞」了。

26.優先開球權(Honor)
開球區內可以優先擊球的球員就是享有「優先開球權」。

27. 側面水障礙(Lateral Water Hazard)
側面水障礙」係指水障礙或其一部份或由委員會判定依據規則26-1b無法在水障礙後方拋球的區域。

如果水障礙的一部份做為「側面水障礙」時,應該有清楚的標示。當球停在該區域內或球的任何一部分觸及該區域時,就算是位於側面水障礙裡面。

附註1: 側面水障礙應該以紅色界樁或標線予以界定。當同時使用界樁與標線界定側面水障礙時,界樁是用來識別該側面水障礙,而標線則是用來識別該側面水障礙之邊界。
附註2:委員會可制訂當地規則,禁止球員在為保護環境而被界定為側面水障礙的區域內打球。
附註3:委員會可以將側面水障礙界定為水障礙

28.擊球線(Line of Play)
擊球線」是指球員希望他的球在擊球之後的飛行方向,另外在這個方向的左右兩側各加上合理的距離。「擊球線」應由地面向上垂直延伸,但不得延伸到球洞後方。

29.推桿線(Line of Putt)
推桿線」是指球員希望他在果嶺上擊球之後球滾動的路線。除了規則16-1e所說明的情況之外,「推桿線」應包括球可能滾動路線左右兩側的合理距離。「推桿線」不得延伸到球洞後方。

30. 可移動之物 (Loose Impediments)
可移動之物」指的是自然物體,包括:
‧石塊、樹葉、樹幹及似此類,
‧獸糞,和
‧各種昆蟲、以及牠們所製造的土堆等等。

但以下除外:
‧固定或生長,
‧緊緊地嵌在地面上,或
‧附著在球上的自然物體。

位於果嶺上的沙與稀鬆土壤可視為「可移動之物」,但是如果位於其他地點則不屬於可移動之物
雪和冰可視為臨時積水可移動之物 (二者選一),由球員自行決定;人造冰屬於一種阻礙物
露水和霜不算「可移動之物」。

31.遺失球(Lost Ball)
球員所使用的球在下列情況下即被認定為「遺失球」:
a.正在擊球的球員及隊友桿弟等人員在尋找五分鐘後仍然無法找到或辨認他所使用的球;或是
b.球員已經將代替球擊出一桿;或是c.球員已經從原球可能停留點或較靠近球洞的位置擊出暫定球,所以這個暫定球就成為比賽球
打錯誤球所花費的時間並不計算在五分鐘的規定尋球時間裡面。

32.記錄員(Marker)
「記錄員」是委員會指派在比桿賽中記錄競賽者成績的人員。記錄員可以是同組競賽者,紀錄員並非裁判員

33.對抗賽(Matches)
個人賽:一人和另一人之對抗賽
一對二比賽:一人對兩人,每隊各打一個球的對抗賽
二對二比賽:兩人對兩人,每隊各打一個球的對抗賽
三球賽:三人互相對抗的比賽,每人打自己的球,而每位球員同時進行兩場個別的對抗賽
最佳球賽:一人對二人隊之最佳球或三人隊之最佳球的對抗賽
四球賽:二人對二人,兩隊均以最佳球之成績計算的對抗賽

34.移動(Move or Moved)
一個球如離開其位置而來到另一地方停止,即認為是球「移動」。

35.最近之解除困擾點(Nearest Point of Relief)
「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是指當球員受到無法移動阻礙物(規則24-2)、異常之地形(規則25-1)或錯誤之果嶺(規則25-3)的妨礙時,在不必受罰的情況下解除困擾之參考點。
這一點位於球場上,最接近原球位:
(i) 但不比原球位更接近洞口,而且
(ii) 這一點,球的停留位置必須類似原球位在沒有受到阻礙物的干擾,且在相同揮桿的情況下,不會再受到阻礙物的妨礙也能夠完全的解除困擾。

附註:在此狀況下球員應該使用他要用來打下一桿的那支球桿,來模擬準備擊球的站姿、擊球方向與揮桿範圍,以精確決定「最近之解除困擾點」。

36.比賽觀察員(Observer)
比賽觀察員」由委員會指派,負責協助裁判員決定事實問題,並將各種違反規則的情形向裁判員報告。比賽觀察員不應照管旗竿、站在洞旁標示球洞位置、撿球或標示球位。

37.阻礙物(Obstructions)
球場上的人造物體都屬於「阻礙物」,包括大路及小徑的路面和邊緣,以及人造冰等等。不過下列的物體並不算是「阻礙物」:
a.劃定界外的標誌,例如圍牆、籬笆、木樁及欄杆等等。
b.位於界外、無法移動的人造物體。
c.凡經委員會宣佈屬於球場整體的建築物。
如果可以不費力地移開阻礙物,並不會不當地延誤比賽,也沒有造成球場的損害,那麼它就是「可移動的阻礙物」。否則的話,就應該視為「無法移動之阻礙物」。

附註: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宣佈一個可移動的阻礙物為「無法移動之阻礙物」。

38.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指球場界限以外的地區,或者是球場內由委員會標示為界外的區域。
如果以界樁或(以及)圍籬標示界外時,界外的範圍應以界樁(不含有角度支架)或圍籬內側最靠近地面那一點來決定。
用來標示界外的物體,例如:圍牆、圍籬、界樁和欄杆,並不是阻礙物,應視為固定的物體。
如果在地上以標線來標示界外時,線本身就是界外
界外線是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如果球的全部停在界外就算是出界。
球員可以站在界外來打停在界內的球。

39.局外者(Outside Agency)
局外者」是指在比洞賽進行時與比洞賽無關的人員或事物,或者在比桿賽進行時不屬於比賽雙方的人員或事物。裁判員、記錄員、比賽觀察員、以及觀察桿弟都屬於局外者。風和水都不算是局外者

40.隊友(Partner)
隊友」是指在同一邊共同打球的球員。
在一對二比賽、二對二比賽、最佳球比賽、或四球比賽中,「球員」一詞的含義應該包括隊友在內。

41.罰桿(Penalty Stroke)
「罰桿」是指依照某條規則,在一個球員或同隊的成績上多加桿數。一對二比賽或二對二比賽的「罰桿」並不會影響比賽的擊球順序。

42.暫定球(Provisional Ball)
根據規則27-2,如果一個球可能被擊出界外或在水障礙之外遺失,可以採用另一個球來做為「暫定球」。

43.果嶺(Putting Green)
果嶺」是指當前正在使用之球洞而專為推桿所設之全部區域,或係委員會所指定為果嶺的區域。當球的任何一部份接觸到果嶺,這個球就算上了果嶺

44.R&A規則有限公司(R&A)
書中「R&A」指的是R&A(聖安卓高爾夫俱樂部)規則有限公司。

45.裁判員(Referee)
裁判員」由委員會指派,負責陪同球員以裁決事實問題及引用適當的規則。「裁判員」必須處理他個人看到或相關人員所報告的所有違規事件。
裁判員」不應照管旗竿、站在洞旁或標示球洞位置、撿球或標示球的位置。

46.受局外者碰觸而轉向或停止之球(Rub of the Green)
當運動中的球受到局外者影響而意外轉向或停止之球。(見規則19-1)。

47.規則(Rule or Rules)
「規則」一詞包括了:
a.高爾夫規則及其在高爾夫判例中的解釋;
b.委員會依據規則33-1及附錄Ⅰ所訂定的競賽規程;
c.委員會依據規則33-8a及附錄Ⅰ所訂定的當地規則;以及
d.附錄Ⅱ與附錄Ⅲ所規定的球桿和球的規格。

48.同隊(Side)
一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隊友就屬於「同隊」。

49.個人賽(Single)
見「對抗賽」。

50.站姿(Stance)
所謂採取「站姿」是指球員的兩腳站在適當的位置,並做好了擊球的準備。

51.規定之回合(Stipulated Round)
所謂「規定之回合」指的是按照球場正確的順序打完各個球洞(除非委員會另外規定)。一般「規定之回合」均為十八洞,不過委員會也可以規定更少的洞數。至於比洞賽的延長賽規定回合,見規則2-3。

52.擊球(Stroke)
「擊球」指的是球員有意正確擊球而將球桿向前揮動使球移動的動作。不過,如果球員在桿頭接觸球以前停止向下揮桿的動作,那麼就不算「擊球」。

53.代替球(Substituted Ball)
代替球」是在原球遺失、出界或被撿起的情況下被用來代替原球而成為「比賽球」。

54.開球座(Tee)
「開球座」是一種把球撐高於地面的裝置。它的長度不能超過4英寸(101.6mm),並且不能有指示擊球線或影響球移動的設計。

55.開球區(Teeing Ground)
開球區」是指每一洞開始的地點;它的範圍是一個長方形的區域,其縱深為兩支球桿的長度,其前緣與兩側以兩個開球區標誌的外側為界限。當球完全位於該範圍之外時就算是位於「開球區」之外了。

56.三球賽(Three Ball)
見「對抗賽」。

57.一對二比賽(Threesome)
見「對抗賽」。

58.果嶺通道(Through the Green)
果嶺通道」指的是除了下列兩處以外的整個球道:
a.球員正在擊球的球洞的開球區果嶺
b.球場內所有的障礙

59.水障礙(Water Hazard)
「水障礙」包括球場內的海、湖、池塘、河川、溝渠、地面排水溝、露天水渠(無論其中有無積水)、以及其他類似性質的障礙
凡是位於水障礙界限以內的陸地或水,都算是「水障礙」的一部份。「水障礙」的界限係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用來標示界限的界樁和標線都算在水障礙以內。這種性質的界樁屬於阻礙物。當球停在水障礙內或其任何部份觸及水障礙時就應視為在水障礙之內。

附註1:「水障礙」的區域必須以黃色的界樁或標線標示。當同時使用界樁與標線界定水障礙時,界樁是用來識別水障礙,而標線則是用來識別水障礙之邊界。
附註2:委員會可制訂當地規則,禁止球員在為保護環境而被界定為水障礙的區域內擊球。

60.錯誤球(Wrong Ball)
「錯誤球」指的是球員除了下列情況以外的球:
比賽球
‧暫定球,或是
‧比桿賽中,依規則3-3或規則20-7c所擊出的第二球;並包括:
‧另一位球員之球;
‧已經被放棄之球;和
‧該球員不再使用的原球

附註:比賽球包括球員依據相關規則在不允許代替的情況下所採用的代替球

61.錯誤之果嶺(Wrong Putting Green)
「錯誤之果嶺」指的是除了球員正在打的那一洞果嶺以外的任何果嶺。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否則也應包括球場上的練習果嶺和短切桿果嶺(pitching green)。

第三節 擊球規則

比賽 (THE GAME)
1.比賽(1.The Game)
2.比洞賽(2.Match Play)
3.比桿賽(3.Stroke Play)

球桿與球 (CLUBS AND THE BALL)
4.球桿(4.Clubs)
5.球(5.The Ball)

球員的責任 (PLAYER'S RESPONSIBILITIES)
6.球員(6.The Player)
7.練習(7.Practice)
8.指導;指示擊球線(8.Advice;Indicating Line of Play)
9.桿數之報告(9.Information as to Strokes Taken)

擊球順序 (ORDER OF PLAY)
10.擊球順序(10.Order of Play)

開球區 (TEEING GROUNG)
11.開球區(11.Teeing Ground)

比賽中之球 (PLAYING THE BALL)
12.尋找及辨認球(12.Searching for and Identifying Ball)
13.原球位打球(13.Ball Played as It Lies)
14.擊球(14.Striking the Ball)
15.錯誤球;代替球(15.Wrong Ball; Substituted Ball)

果嶺 (THE PUTTING GREEN)
16.果嶺(16.The Putting Green)
17.旗桿(17.The Flagstick)

球被移動、轉向或停止(BALL MOVED,DEFLECTED OR STOPPED)
18.靜止球被移動(18.Ball at Rest Moved)
19.運動中的球被轉向或停止(19.Ball in Motion Deflected or Stopped)

解除困擾及其程序 (RELIEF SITUATIONS AND PROCEDURE)
20.撿球、拋球、置球;由錯誤地點擊球(20.Lifting, Dropping and Placing ;Playing from Wrong Place)
21.擦球(21.Cleaning Ball)
22.妨礙或協助比賽之球(22.Ball Interfering with or Assisting Play)
23.可移動之物(23.Loose Impediments)
24.阻礙物(24.Obstructions)
25.異常之地形、嵌埋之球及錯誤之果嶺(25.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Embedded Ball and Wrong Putting Green)
26.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26.Water Hazards, Including Lateral Water Hazards)
27.球遺失或出界;暫定球(27.Ball Lost or Out of Bounds; Provisional Ball)
28.無法打之球(28.Ball Unplayable)

其他比賽方式 (OTHER FORMS OF PLAY)
29.一對二比賽;二對二比賽(29.Threesomes and Foursomes)
30.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賽(30.Three-Ball, Best-Ball and Four-Ball Match Play)
31.四球比桿賽(31.Four-Ball Stroke Play)
32.柏忌、標準桿及史特伯佛比賽(32.Bogey, Par and Stableford Competitions)

競賽管理 (ADMINISTRATION)
33.比賽委員會(33.The Committee)
34.爭執與裁決(34.Disputes and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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